书城法律电视断案200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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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现场交锋(3)

记者:吴卓

我们知道现实生活有时很残酷,有些夫妇在结婚之后却发现无法生育孩子,于是拥有一个孩子就成了他们最大的梦想。而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这已经不再只是个梦想,它完全可以变成现实。但是如果通过科技手段,让不能生育的夫妇最后生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和正常生育的孩子在法律意义上有什么不同呢?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再现]

夫妻离婚,丈夫不愿支付和自己无血缘关系的孩子的抚养费。

张立伟和李素萍原本是一对恩爱幸福的夫妻。惟一遗憾的是,小两口结婚五年了,却一直因为丈夫的原因不能生育,妻子也就一直无法实现做母亲的愿望。他们到医院接受了检查,妻子李素萍在征求丈夫的意见并取得其同意之后,借助人工授精的方式成功受孕,于次年产下了一名女婴。

然而三年后,夫妻俩矛盾不断,在分居了一段

时间之后,妻子提出了离婚。在谈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时,两人出现了分歧。丈夫张立伟认为孩子和自己并没有血缘关系,因此,拒绝承担模拟再现:李素萍找医生看病离婚后对于孩子的抚养费义务。

[观众参与]

丈夫要不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观众1:我觉得中国的法律应该走证据的道路,就是说还是以证据为主。如果最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丈夫是同意的,我觉得不应该付抚养费,因为他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观众2:如果只需要一方签字的话,我觉得任何一方签字都能代表他们两个人的意愿。而且他在法律上是法定丈夫,那么他在这个孩子身上也就是法定父亲,所以我觉得他应该承担抚养费。

观众3:他是小孩法定的父亲,无论从道德上来讲,还是从法律上来讲,他应该给抚养费,即使没有血缘关系。

观众4:我觉得让这个孩子父亲抚养,从情感上讲很委屈。应该让社会来抚养她。

妇科专家:人工授精是辅助生殖技术,不能强迫你一定要这样做。当他同意的时候,要有结婚证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同时要有身份证;另外要双方签字。更严格的地方,要把签字通过公证的手段,来证明这个签字是有效的。这个案子发生的时间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当时手续上还不是很完善。相信将来大概不会有这样的案子。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上海律师黄荣楠被告方——安徽律师杨伟)丈夫没有签字的约定成立吗?

原告律师:双方产生约定是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而产生做人工授精这一要求的直接动因,是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妻子为了维护丈夫的生育权,要求人工授精,可离婚时丈夫又不愿付抚养费。事实是在确诊由于丈夫没有生育能力以后,丈夫完全支持妻子所做出的决定。虽然手术单上签字的是妻子,而丈夫并没有签字,但是丈夫是陪同妻子去做的手术,这个行为说明了即使夫妻之间没有进行书面约定的话,丈夫也以其行为,对妻子的行为做出了默认,也就是说双方对这一决定形成了共识。

被告律师:在手术单上应该由丈夫签字的时候,丈夫并没有签。所以丈夫对他们之间的内容并没有在实施这个行为的时候达成了合意;或者说在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之前他们或许曾经达成过合意,但是在具体到这个手术开始的时候,丈夫不同意这个观点。这个合意在形式上没有丈夫的签字,不能够认为是双方的合意。

原告律师:可能有种说法,就是丈夫和妻子的约定仅仅是约定了人工授精要为家里生一个小孩,但是丈夫并没有同意说我一定要抚养这个小孩,特别是在离婚之后也要抚养这个小孩。试问这样一个约定内容正确吗?他们约定的内容是组成一个三人世界的家庭共同体。所以这个约定是不容逆转的。

被告律师:因为丈夫自身的原因不能生育,影响了妻子的生育权。正因为如此才去寻求现代医学的高科技,去实现她这个本来很难实现的梦。女主人从她做母亲的那一天起,体会到了人工授精所给她带来的人生的快乐,而丈夫却有了一个和他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儿。丈夫所同意的原因是他想帮助妻子,圆妻子做母亲的梦。但是他并没有承诺说,我就要对这个孩子做法律上的父亲,承担做父亲应当抚养子女的全部的法律责任。所以无论从约定的原因、约定的形式还是约定的目的来说,我们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时候,丈夫均不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原告律师:本案当中的一个事实是,人工授精孩子在出生之后,医院在孩子的出生证上所填写的父亲一般应该是接受人工授精妻子的配偶,也就是张力伟。而在孩子出生之后户口上所填的父亲一栏一定也是张力伟,这不就证明本案当中父亲和女儿之间的关系吗?

被告律师:尽管有这样一些登记,但是并不能够证明,他就必然是法律上的父亲。如果本案的女主人公是和其他人发生了违法的性行为而怀的这个孩子的,那么因为她的丈夫不知道,而在户口登记簿上和出生证明上都写了她的丈夫的名字,那么张力伟就能够成为这个因为妻子的婚外性行为而怀的孩子的父亲吗?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也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本案中张力伟和他的女儿之间,没有形成父母、子女关系。

原告律师:丈夫因为手术单上没有他的签字,来否认他对选择人工授精行为有一致的约定,我认为张立伟就不够诚实。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知道选择人工授精,是一个非常非常慎重的过程。我想张力伟在做出选择人工授精的时候,他除了考虑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应该抚养这个孩子;他同样也应该预料到一旦婚姻关系解除,他应该如何面对这个孩子。所以我们要考虑的因素就是,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应该适用法律的原则来保护弱者的利益。

被告律师:我认为,从做完人工授精手术以后,如果说有这样的一个约定的话,孩子诞生的时候这个约定就已经完成了。因为他圆了原告做母亲的梦。我们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论何种血亲关系,都建立在对于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前提下,即父母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子女该享受什么样的权利。而在本案当中,张力伟和他女儿之间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婚姻关系解除以后他不应该承担女儿的抚育费用。

[专家点评]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婚生子女。

范 愉: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实行人工授精,丈夫就承担了一种义务,就要履行严格的程序。我们现在的法律精神是,不仅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利益,更多的还要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这实际上也是我们社会的一种公益。我们不能允许对未成年子女的感情和他将来的正常的生活状态,进行一种人为的伤害。从目前具体处理这种个案的时候,一定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特别的关注、特别的保护。即使离婚的夫妻与他们的子女,哪怕不是自己的亲生血缘关系的子女,一旦你对孩子完成了抚养义务,孩子成人之后,他实际上也反过来对你履行义务。那么当你年老的时候,需要子女赡养的时候,他也会履行他的一种义务,而这本身也是一种非常必要的,一种我们说的维系社会的一种非常好的非常有价值的东西。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孩子是夫妻双方经过了统一意见后才决定要的,所以应该把她等同于自己的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15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第29条规定,离婚以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判决丈夫在离婚后要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主持人:这个案子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发生的。夫妻双方一旦在面临这种非自然生育的时候,一定要格外的谨慎。谨慎意味着双方一定要自愿,要有真实意图的表现。在面对一系列手续的时候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这表面上看可能过于繁杂,但事实上是为了给将来有可能带来的各种各样的纠纷先扫清一个障碍。

不幸的旅客

记者:虞国芳

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这些意外如果是小意外倒也罢了,可是有些意外却可能连我们的性命也搭上了。这话听起来有点悬,但是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个案例却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先来看我们的记者从前方带来的报道。

点评嘉宾:安徽大学法学院王源扩教授

当事人:段国字王保华

案发地:安徽省界首市

主持人:庄稀海

[案件回放]

误把大桥当公路,女乘客为方便坠桥身亡。

段国宇今年40岁,是安徽省界首市靳寨乡段寨村的一个普通农民。段国宇的妻子叫肖素华,他和妻子肖素华结婚后生了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段国宇在家操持家务,妻子肖素华则在外面打工,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然而,段国宇一家万万没有想到,在2001年10月13日那一天,肖素华因为在回家的路上想找个地方方便一下而永远地离开了他们,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这样解体了。

段国宇:哭吧,哭又能怎么样呢,确实接受不了这个现实。

段素超(段国宇的大女儿):现在有时候做梦能梦到她,就感觉她好像还活着一样。

事情要从2001年10月12日开始说起。那天,在外打工的肖素华乘坐车号为皖K11683的客车,从天津返回界首。当时开车的司机是王保华,据王保华说,当时他们收了肖素华80块钱的车费,中午车子就开始往回赶了。十几个小时以后,当车子开到河南省的开封黄河公路大桥的时候,已经是第二天的凌晨两点多钟。王保华说,当时桥面上的路灯都没有亮,四周一片漆黑。然而,就是在这个时候,他的车子偏偏坏了,于是他把车子停在大桥上检修一下。

王保华的弟弟:当时他一踩油门,发动机就像飞车一样,当时我讲赶紧停车。

王保华:我把发动机盖子打开,拿手电筒照着检修了一下。

然而,就在王保华检查车子的时候,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有位乘客告诉他,有人掉到桥底下去了。

王保华:当时后面有一位乘客说好像看到有个人从栏杆上翻下去了,我当时就下去了,走了一圈,没有人,我就拿这手电筒到大桥底下去找,下去一看,她躺在那儿。

躺在桥下的那个人正是肖素华,她从13米高的大桥上摔到了桥下干涸的黄河河床上。经河南开封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法医鉴定,肖素华由于颅脑严重损伤而当场死亡。那么,原本好端端地坐在车上的肖素华为什么会突然掉到桥下去了呢?事后,当地公安机关经过仔细的调查,终于弄清了肖素华的死因。原来,就在王保华下车检查车子的时候,车上的乘客三三两两地下来解手,肖素华就是其中之一。当时,肖素华为了避开男乘客,想找个隐蔽的地方方便。但是,当时大桥四周一片漆黑,肖素华误认为车子是停在高速公路上,只要翻过路边的护栏就能够找到隐蔽的地方了,于是,她当时毫不犹豫地从大桥的护栏上翻了下去。悲剧就是这样发生的。

[观众参与]

飞来横祸,谁该对女乘客的死负责?

观众1:我认为应该是承运方,也就是那个司机。当时那个车子停在大桥的上面,他为什么不跟消费者说一下,这车现在是停在大桥上,而不是停在高速公路上?

观众2:司机开车之前没有检查好,这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假使检查好了,这段路上也可能不会出事故,在正常的情况下他应该检查,所以说司机应该负主要责任。

观众3:我认为这个意外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该是大桥管理部门,这应该是常识,你晚上不开灯肯定会出事故,大桥不开灯就不能说是疏忽,应该算是一种失职,假设不是乘客摔下去,而是两辆车相撞或者是更惨的事故发生,责任又应该是谁负呢?

[当事人访谈]

段国宇:是司机、大桥管理处的责任。

王保华:是死者本人和大桥管理处的责任。

主持人:段先生,你当时想到去告公路大桥的管理处和承运部门了吗?

段国宇:农村人有一个这样的说法,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说句实在话,一开始出现这个事以后,作为一个农村人来讲,我个人认为事情既然到这一步了,告与不告无关紧要,但是事后几件事却引起我的不平。哪几件事?事故发生的时候,我当时想坐王保华的车,将尸体拉回去,王保华执意不肯,赖在大桥管理处派出所不走;第二件是在丧葬前后,一直没见他姓王的人露一个头,我认为这是激起我个人愤怒的一个具体的原因。

随后我到法律处咨询,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还我一个公道,还死者一个清白。

主持人:今天我们的司机也到了现场,我们有请他。你好,王先生,请坐。王先生,刚刚我们的谈话你都听到了,你也可以发现现场很多观众都觉得,你对这件事情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你自己心里同意这种观点吗?

王保华:不同意。

主持人:为什么?

王保华:因为她是擅自下车,没跟司机打招呼;擅自翻越栏杆,无论是啥栏杆,啥护栏,设这个栏杆都是起着一个警告作用,但是她翻越了;另外,黄河大桥应承担主要责任。

主持人:为什么你觉得大桥管理部门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呢?

王保华:因为它是一个收费单位,路灯必须得亮,过往车辆都在交费。

主持人:你说你的车经过这个收费单位的时候,它应该对车以及车里的乘客负责任,是吗?

王保华:是。

主持人:你自己呢,有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