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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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中华民国的刑法思想(5)

(二)有别于报复刑论的“偿害”和惩戒后者的主张,他反对把法律仅仅说成惩戒后者而忽视为被害者报偿。说:“夫使法律只为惩后,民窃为盗,未见行法而能少哀。何故治盗之律不为废止?且刑之当其罪,犹赏之报其劳,今日刑只以惩后人,则赏亦只以劝后人,为惩制刑而非以偿害,则亦可云为劝制赏非以报劳也。充其类似则是劳者本无可赏,害者本无可刑,而惩劝亦甚无谓矣。”因此,他认为“用刑之本心,趣以偿害,而惩后者乃其所孳生之利息,荡及之余波耳”章太炎:《复仇是非论》。他的有偿主张,从其思想体系的实质来看是与“报应刑论”的学说主张是有区别的。报应刑是以同态复仇为基点得以发展和延续的学说,这样的主张演变到后来,便是一种刑罚意即惩罚犯罪人的思想观念,他的“偿害”是从积极的意义上劝人弃恶和鼓励举报的“偿”,因而是与前者有所区别的。

(三)根据资产阶级的法律观,抨击了作为法治障碍的中国古代“刑不上大夫”的特权法原则,指出“夫刑不上大夫,封建之政也,是肉食者所以自谋的法律”。章太炎:《五朝法律索引》。这种“一事而进退于二律”的法律,不可能有益于百姓,因此,他主张“是制宜废”。他尤其谴责汉董仲舒倡行的春秋经义决狱,说:“余观汉世法律贼深,张汤、仲舒之徒益以春秋诛心之法,又多为决事比,转相贸乱不可依准。”章太炎:《五朝法律索引》。“独董仲舒为春秋折狱引经附法,异夫道家儒人所为,则佞之徒也,何者,法律繁苛未足以娆民,娆民者亿察无微之事。……法之棼者,好舍事状而占察人之心术。反唇之诛,腹腓之刑,为人主一已便,而教天下谄溲。”章太炎:《原清》。“仲舒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援,附经谶,比于觑候,叔孙,其文已枝,同时张汤,赵禹所增朝律、越宫律、监临部主见知故纵诸篇,皆不若依附春秋甚也。以是教汤使一事而进退于二律,后之廷尉利其轻重异比,上者得以重秘其术,使民难窥;下者得以因缘为市,然后弃表埻之明,而从参游之荡,悲夫!轻之虮虱,法之秕稗也。”章太炎:《原清》。以上章太炎对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的实质及其危害的揭露,是对封建司法中有法不循,任意将无罪说成有罪,将有罪化为无罪的专横擅断主义的尖锐批判。

章太炎的法律思想,在一定时期,一定意义上对孙中山的提出的民生主义的刑法思想给予了有力的支持。但是,章太炎并没能彻底地摆脱中国封建法思想的根本束缚,他的法律思想界限有时令人感到是含混和模糊的,进而使得他的法律思想显得具有很多不尽完善之处。通读他的法学思想著作,有时感觉痛快淋漓,有时亦有疾首扼腕之感觉,他的法律思想,无论从政治色彩还是学术成就上都是与孙中山的法律思想无可比拟的,这就要求我们站在时代历史的大环境下,去客观地评价,而不是过于苛求古人。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人的启迪同样是不可磨灭的。

§§§第三节中华民国后期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孙中山去世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集团,在帝国主义、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及新旧军阀的支持下,1927年4月12日血腥地镇压了革命运动,同年8月,在南京成立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国民政府创立初期便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前十年间(1928—1937)颁布、制定的法典、法规、条例、章程、规则,竟达六七千个,其体系之完备,形式之统一,数量之巨大,涉及面之广泛,相互间联系之紧密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空前的,它们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制的基础和风貌,在以后的几十年间,国民党政府虽然也制定并颁布了不少法律、法规,但都不过是在这一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和部分修正,其体系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从总体上来讲,在形式上与孙中山法律思想方案的形式是一致的,但是,南京政府却是在违背了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前提下建立的,作为三民主义涵盖下的孙中山法律思想的实质也必然遭到抛弃或说违背。对于这样的历史事实,我们应当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社会的政治经济尤其是军事力量的变化,使得国民政府从建国初始,就已远离了三民主义的实质。另一方面,我们在前面介绍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体系时,就已介绍过,他强调的是社会本位,这是他与西方法思想不同之处,然而,亦正是由于他过于强调社会本位,忽视或蔑视了个人本位的法思想,从而也导致了他的法律思想体系的不尽完美之处,使得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人的权利没能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就在应用于社会时显得力不从心。同时,孙中山的思想体系作为思想来说,其价值是不可否认的,而且在宏观上能够自圆其说,独树一帜。但是在微观下,便显得太抽象和可操作性差,这两方面的结果,是导致孙中山法律思想在民国政府时期没能得到彻底实施的根本原因。这是其一。

其二,无论孙中山法律思想如何伟大,但是,它都不能超越阶级、历史与时代的局限性,同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成果,无论是否宣称,它都是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因此,它同样具备资产阶级的阶级弱点。(1)孙中山的法思想从一开始就不赞成法是维持阶级统治的工具的主张,他将法视为“调整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不平”的工具。因此,说它掩盖也好,说它否认也好,总之,它是抹杀法律的阶级性的;(2)在当时条件下,他们制定了一些保护人民利益的条款,用以调和阶级矛盾,但是,这些条款的制定,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其资产阶级性质;(3)国民政府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专制统治相联系的,因此,它不可能与孙中山设想的政治制度相吻合,所以,在孙中山理想政府模式下构想成的法律思想自然得不到完全的体现。

其三,国民政府法制理论,在一定程度或一定方式上,还是采用了孙中山的法律思想和最新的西方法律学说,但是,在具体的执行与操作下,却是与孙中山的法的思想大相径庭的。

由此看来,民国政府的建立,其立法思想上必然或多或少地抛弃孙中山的法律思想,而采用更加适合的法律思想为指导,为其法律的具体操作,而打下理论基础。民国后期,左右国民政府的立法原则的法律思想有胡汉民、孙科、居正的立法思想。

胡汉民(1879—1936),广东番禺人。同盟会的组织者之一,早年追随孙中山,参加过多次武装起义。辛亥革命后,曾任广东都督,中华革命党政治部长、护法军政府交通部长,代行大元帅,国民政府主席等要职。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改组,成为国民党右派首领。孙中山逝世后,背叛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积极策划参与反共活动,国民政府成立后,他作为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员,就任国民政府立法院长,在此期间,他亲自领导了大量法典、法规的制定工作,成为国民政府的立法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