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参政党思想建设研究
20070100000013

第13章 参政党思想建设理论的逻辑起点(6)

第二,多党合作制度为参政党维护稳定功能提供了制度框架。在多党合作制度下,中国共产党与参政党一道形成了政治体制内的广泛参与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这是适应社会结构的变迁,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的重要制度因素。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又照顾各方面的具体利益,其中所蕴含的合作、参与、协商和包容的精神,可以有效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使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能够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得到妥善化解,有利于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各民主党派积极引导各自成员和所联系的群众,正确认识改革发展中利益格局的变化,协助执政党和政府做好理顺情绪、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及时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二、参政党的基本职能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中国参政党有两项基本职能,即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这是民主党派最具本质性的,既区别于执政党又区别于一般社团的职能。参政党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为基本职能,是各民主党派的章程所规定的,也是《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所强调的。除了这两项基本职能,参政党还有政治协商、社会服务、自我教育等职能,这些职能的履行,是参政党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一)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我国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泛称,也称为“参政”。参政议政的内涵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其主要实践形式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参政议政是中国参政党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也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中国各民主党派通过履行参政议政这个基本职能,服务国家和人民,并充分体现自己的价值所在,使参政党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从而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力量。

从我国多党合作的三个层面来看,参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履行参政议政职能主要有四个环节。我国的多党合作包括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与合作(也就是政党和政党的合作,具有小范围、高层次的特点);共产党员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中的合作共事;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在人民政协的协商与合作。与这三个层面的合作相联系,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有参与高层次政治协商这种有中央领导参加的这种高层次协商会每年大概18次,其中总书记和总理参加3-4次,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中共中央规定的八个方面: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在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作用、参加人民政府的工作、在人民政协发挥作用这四种渠道。

参政议政的内涵、渠道和形式,决定了参政党参政议政的特点和必须把握的原则。参政党参政议政的主要特征是政治性、组织性和高层次,也有学者认为,参政议政是我国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能,其主要特征有制度化、功能性、政治性、参与性、合作性、协商性、组织性等方面黄列:《浅议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主要特征》,《团结报》,2008年3月29日第8版。由于参政党的参政议政职能是基于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对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在政治参与中的角色定位而派生出来的,因而,参政党的参政议政是一项严肃的、具有政治意义并产生政治后果政治活动,它不仅是参政党的政治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是参政党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的重要表现。政治性是参政议政的首要特点。参政议政的组织性是指参政议政大多是以参政党名义或身份有组织地进行的,在为参政议政开展工作的整个过程之中,都有严格的规范。参政议政的高层次是指参政党的参政议政通过政党与政党的合作,立足于人大、政协、政府等机构,已经进入到我国政治生活的权力深层,发挥着不同于一般社会公民组织的重要作用。据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中国政党制度》报告,1990年至2006年,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代表人士“向中共中央提出重大的书面意见建议200多项,内容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外交、港澳台侨等诸多方面”。这些意见建议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采纳,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参政党参政议政的高层次特征提供了一个注脚。

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既然是政治性、组织性、高层次的政治参与活动,那么就应该有自己要坚持的政治原则。首先,既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要充分发扬民主。在我国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中,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其参政地位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作出了杰出贡献。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必须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在此基础上,积极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和特点,决定其参政议政有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广泛集中各界人士的智慧,充分反映他们的意志和各方面的合理要求,使制定的方针政策更加科学、更加民主,对于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推进我国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作用的发挥是其作为政党而存在的重要标志,如果民主党派不能履行其职能、发挥其作用,那么民主党派存在的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进而波及对我国整个政党制度的怀疑,进而危及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因此,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参政党的参政议政才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围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科学发展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指导思想,也是民主党派的行动指南,为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开辟了广阔的空间,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范围已经由过去的经济建设为中心,扩展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等等方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协调发展,应该成为新世纪新阶段参政党参政议政的主题。第三,要坚持我国政治体系的政治原则和政治规则,也就是说,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基本的政治规则。如有的参政党成员在1999年提出要使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建设中国的政治特区,由于这一建议案所建议的实践途径完全是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因而违反了我国的政治原则,不可能得到政府的采纳。再比如关于把民主党派合并成为一个反对党的建议、关于民主党派坚持合法反对原则的建议、关于把民主党派建设成为准反对党的建议等都因为违反我国政治原则而不可能产生实际的效果。第四,要把握好全局利益和具体利益的关系。参政党在参政议政中,一方面要代表自己的成员和所联系的群众进行利益表达,否则,参政党和政党制度的功能难以发挥。另一方面,民主党派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党,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给国家和政府形成强大压力,成为压力集团。因此,参政党的参政议政,一方面要代表自己和所联系的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要从全局出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参政议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关系,协助政府做好维护稳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形成了比较成熟和相对固定的体制和模式,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发挥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对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拓宽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渠道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对于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也对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职能提出了强大的现实需要,如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事实需要民主党派更好地通过参政议政实现利益表达;政府公共管理专业化、技术化趋势一方面令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职能面临边缘化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创造了重要机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趋势既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提供了更明确的价值基础,也是对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绩效的强烈呼唤。凡此种种,都需要各个民主党派更需要充分发挥自身参政议政优势,突出参政议政重点,提高参政议政成效,这就需要民主党派在加强自身建设时有意识的从思想上、组织上、能力上突出为参政议政服务的视野,把自身建设的落脚点放在提高参政议政实效上来。

(二)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民主党派对处于执政党地位的中共及其领导干部的监督,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中共领导干部和国家干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方面的情况等等。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在多党合作的框架内,通过各种合法有效的渠道(如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会、政协会议、政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等)提意见、建议和批评,也可直接通过党派组织把意见建议送达中共中央。特约人员制度是民主党派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一种重要制度形式。为了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截至2005年底,先后在县级以上监察、检察、审计、教育部门以及税务、土地等部门,聘请了五万多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督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参见全国统一战线干部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中国统一战线简明教程》,华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页。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相比于其他监督体系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它不仅具有警示功能和反馈功能,而且还具备咨询功能。它首先是对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失误、党政干部违法乱纪和贪污腐败行为进行监控,对一定时期突出的社会问题提出意见和批评,提交执政党和政府解决,从而起到反馈信息、警示政府的效果。其次,对共产党而言,民主监督同时还是一种支持和服务。如果说警示和反馈是决策之前的提醒和失误之后的批评,那么,咨询和服务则贯穿于整个决策过程,寓监督于协商之中,是促进中共决策科学化的重要力量。与中共党内监督相比,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反映和代表着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能够反映社会上一个方面的意见,他们的监督是一种异体监督,能够提供一种单靠中共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执政党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失误,有利于共产党保持清醒的头脑,更加自觉地抵制、克服官僚主义和各种消极腐败的现象,加强和改进执政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有利于强化体制内的监督功能,避免一党执政由于缺乏监督而导致的种种弊端,具有重要意义。正因为民主监督的具有这种其他监督形式所没有的特征与作用,有的论者甚至提出把民主监督职能作为民主党派的首要职能。如蒋英州认为,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实际上是民主党派最能充分体现和实现自己政党价值的重要的、有效的方式与途径,同时,也只有在这个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其独特的政治功能与价值,这就涉及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功能进行排序的问题。如果把民主监督作为民主党派的主要政治功能,就会对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作出新的认识,从而为双方的共同发展找到新的途径与方式蒋英州:《论民主监督功能对我国民主党派存续与发展的重要价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