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参政党思想建设研究
20070100000022

第22章 参政党的思想观念与价值体系(7)

第四,“参政为民”的政治伦理原则,是参政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如前所述,参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参政党的这种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参政党必须在社会主义政治伦理原则的大框架下,结合自身的特点,确立自身的政治伦理原则,把实现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从参政党既有的政治实践来看,无论是参加国家政权建设,还是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实践,其一系列参政行为,也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一方面,它要代表所联系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要协助中国共产党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这都决定了参政党把“参政为民”作为调节自身所处的政治伦理关系的基本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三、参政党及其成员应有的政治道德品质

对参政党所处的三种不同的政治伦理关系的调节,所依赖的道德规范是不一样的。处理与其他政党的关系,需要合作与协商,强调政治责任;处理与社会公众的关系,需要公平正义,强调社会责任;处理组织内部的关系,则需要合作与奉献,强调民主管理。无论是参政党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还是民主管理,都需要参政党传承团结合作的传统与科学求实的传统,坚持真理,实现价值。因此,在“参政为民”这一基本政治伦理原则之下,在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这些公民基本道德的前提下,结合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与参政党的性质、地位与特点,还可以派生出许多参政党及其成员应该遵守的政治道德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坚持协商与合作、坚持真理与价值的统一、坚持公平正义、乐于奉献与付出,这是参政党体现自己的政党特色,把自己区别于普通的社会团体和普通公民的重要表现。

首先,一个合格的参政党及其成员,为了落实“参政为民”的基本要求,应该具有协商精神与合作精神,善于搞好团结。这是我国合作性政党制度所决定的。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制度决定了中国特色政党关系是以合作为基本特征的。或者说,我国政党制度所坚持、所需要的政治秩序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多党派合作为内容的。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这一框架下履行各自的职能,其履职的内容有着本质的差异,但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他们都是以宪法为活动准则,以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标,进行广泛的协商与合作。也就是说共产党执政和民主党派参政,只是角色定位不同,其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正如有论者所言,“它们是以不同角色维护同一政权,服务同一政府,推进同一事业的”,“执政的要旨是制定和贯彻路线方针政策,参政则是在其中发挥完善和促进作用”。这决定了参政党首要的政治道德规范是合作与协商,不具备合作与协商精神的参政党不是合格的参政党,不具备合作与协商能力的参政党不是合格的参政党。团结合作是参政党的重要价值传统,这一价值传统在新时期要通过政治交接传承下去,也必须坚持协商与合作的道德准则。

其次,一个合格的参政党及其成员,应该坚持真理与价值的统一,这是参政党科学、求实的传统在新时代的传承与发展。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是人类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两大主题,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人类活动的两个基本原则。尽管真理和价值具有一致性,即凡是真理必有价值,凡有价值的东西应不与真理相悖,但是,就人类生活的内容而言,在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之间难免会存在矛盾,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实践基础上,实现真理与价值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内在条件,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条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参政党在政治实践的过程中,既坚持真理原则,也坚持价值原则,将两者统一于“参政为民”的政治实践。在参政党具体的政治生活中,坚持两者的统一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敢说真话。参政党是中国共产党的诤友,要本着对中国共产党负责的态度,本着对人民利益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少说歌功颂德之言,多说逆耳利行之语。参政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只说好话,共产党需要的是真知灼见,而不是甜言蜜语,“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才是参政党应有的态度。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党,但是,从纯粹的语言逻辑上讲,“党”和“民”是两个范畴,参政党“参政为民”是“为民”不是“为党”,这是参政党在执政党面前必须敢讲真话的伦理依据,也是执政党需要参政党多尽诤友之责,多说逆耳之言的必要性所在。第二,敢走新路。在坚持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前提下,参政党无论是内部治理还是履行职责,都要善于开拓新的方式、新的领域,以创造性的精神开展工作,投身于参政实践,为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更加充分地释放优越性创造条件。第三,关注长远。参政党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不是短期行为,一定要就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思考。参政党的各项工作也不能只顾今天、只顾眼前、只顾少数人的利益,而不顾明天、不顾长远、不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坚持参政为民的政治伦理原则,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增进人民群众的福利作为参政议政的出发点,积极帮助执政党和政府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处理好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这是坚持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相统一的最终评价标准。

再次,要坚持公平正义,这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参政党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要求。如果说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参政党的政治责任,是其职责之所在,那么在政治责任之外,如同企业在追逐利润的本职之外还有社会责任一样,参政党的参政行为也有着社会责任问题。参政党的社会责任是指参政党在自身职责之外,对社会发展在道义上的担当,主要是社会道德与公共利益的实现。参政党履行职能的过程,也是利益表达的过程,如果这种利益表达进入了政府决策,就变成了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既然一个提案总是针对某种利益关系进行调整,那么它在维护某部分人的利益时必然会损害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同样,参政党在参政议政的过程中,在维护某种价值时可能会损害另外一种同样美好的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参政党是否拥有公共利益的眼光,是否具有公正的美德,决定了参政党参政议政的道德性,也决定了参政党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参政党作为政党,他的参政行为和普通社会团体和普通民众的意见建议的区别就在于,其提案不是停留在简单的呼吁上,其提案在价值观上是完整的,是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原则的,是在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时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因此,参政党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恪守公平正义的道德准则,拒绝理想主义的浪漫,用最务实的态度,力图在实现利益表达的过程中,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正如我们的改革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不能允许其他人因此而更贫穷”一样,参政党关注所联系群众的利益,但不能以此来绑架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参政党及其成员应该具备一定的奉献意识,这既是参政党能够生存与发展的之所必须,也是参政党成员实现自身政治抱负的必由之路。和共产党相比,参政党是相对松散的政治组织,组织对成员的纪律约束力相对较为薄弱。各成员分散在不同的单位和部门,自身还有着繁重的本职工作。可以说,参政党履行职能的过程,基本上都是参政党成员的“业余活动”,既然是业余活动,那么参政党成员对参政党政治事务的参与,对参政党职责的履行,完全要靠自愿,或者说,完全要依靠道德的力量,如果参政党成员没有奉献意识,参政党是无法凝聚力量完成自身历史使命的。对于参政党成员及其领导人来说,淡泊名利、乐于奉献尤为重要,这是其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途径。参政党成员及其领导人,要成为出色的政治活动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实现政治抱负和政治理想,必须首先为自己的政治组织、为国家和民族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才智,在道德与能力方面都有出色的表现,在把促进发展作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方面取得杰出的成就,才能获得组织的认可和社会的认可,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