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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进攻并非生命的本能决定(2)

心理变态人格是另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具有这种人格的人所采取的许多进攻行为经常看来都是没有动机驱使的。也就是说,他是为进攻而进攻的。在这里需要有一个原则,本尼迪克特在试图解释安全的社会何以参与战争时明确地表述了这一原则。安全、健康的人们对那些广义上是他们兄弟的人,那些他们与之可以彼此认同的人并无敌意,对这些人也并不表现出某种进攻性,他们是友好、充满爱和健康的。但如果他们认为某些人根本就不应该是人,于是他们就要起来消灭这些人,如同他们为获取食物而杀死扰攘不休的昆虫或屠宰动物一样,这是无罪的。我在理解心理时发现,由于这些人与他人没有爱的认同,因此就有可能轻易地伤害他们,甚至杀害他们,而在他们这样做时,却并无仇恨或者快乐,正如他们杀死那些有害的动物一样。有些看上去十分恶毒的幼稚反应可能也是由于这种认同的缺乏,也就是说,儿童这时还不够成熟,还不能加入到人际关系中去。

这还关系到某些相当重要的语义方面的考虑。说得尽可能简明扼要一些,这就是说,进攻、敌对和破坏性都是成年人的词汇。这些概念对成年人意味着的那些意义对儿童完全不适用,因此在使用这些词语时必须对它们有所限定,或者重新作出界定。

例如,儿童在他们出生的第二年,经常在同一个地方玩耍,而且是彼此独立地玩耍,彼此互不干扰。即使在这些儿童中间出现了某些自私的或进攻性的相互干扰,这也绝不同于发生在十岁儿童之间的那种人际关系,因为他们彼此都没有意识到对方。如果一个儿童从另一个儿童那里将一个玩具硬抢过来,这种行为与其说象成年人的自私的进攻,还不如说象一个拼命从一个盖得紧紧的盒子中把某样东西掏出来。

一个一岁大的幼儿发现母亲的乳房从他嘴里拽出来,于是拚命大喊大叫;一个三岁的儿童还击打惩罚他的母亲;一个五岁的小孩大声高叫:“我真巴不得你死。”一个两岁的儿童仇视他刚出生的弟弟;但这些都是与上面的情况相同,我们都不能把小孩当作成年人来对待,我们也不应该象解释成年人的反应一样来解释他的反应。

如果将大多数这类行为用动力学行为放到儿童的参照系数中加以解释的话,可以接受的可能都必须看作反应性行为。这就是说,这些行为都极有可能出于失望、遭到拒绝、孤独以及那种害怕失去尊重和保护的心理,换句话说,都是由于他们的基本需要受到阻碍,或者由于他们感到了这种受阻所带来的威胁,而不是由于他们生来就有一种仇恨或伤害的冲动。这种用反应来对行为进行的解释是否说明了所有破坏性行为,而不仅仅是大多数这样的行为,我至今所拥有的知识——或者确切说我们知识的缺乏——还不允许我立刻作出判定。

对各种材料进行的比较研究可以借助于民俗学而得以扩充。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说,对民俗学哪怕只是匆匆的一瞥,就会向有兴趣的读者证明,在各种文化中,敌对、进攻或破坏行为的数量是不定的,从0%到100%几乎不等。象阿拉伯这样的部落就十分温和、友好,从不表现出进攻性,以至于他们必须采取极端的措施才能找到一个愿意抛头露面的人来主持他们的仪式。

但是在另一个极端上,我们也可以看到象恰克亲人和多杜人,他们内心充满了仇恨,以至于人们不知道采用什么方法才能阻止他们的互相残杀。当然,这里所描述的都是从外部观察到的行为,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探究作为这些行为的基础的各种无意识冲动,所有这一切很可能与我们所能见到的大相径庭。

马斯洛在这点上有发言权,因为他曾直接了解过印第安的北布拉克福特部落。他对这个部落的了解尽管还不很充分,但却足以直接使人确信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破坏行为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文化决定的。这个部落的固定人口是800人,在过去的15年里他们仅仅发生过五次打架斗殴的事件。

马斯洛是用我掌握的所有人类学手段和精神病学手段去寻找他们社会内部的各种敌对的行为,这些敌对的行为与我们更大的社会比较起来确实是微乎其微的。他们在气质上都是友好的,而不是恶毒的,他们平常的闲聊起着传播新闻的作用,从不说三道四或谩骂诽谤。魔床、巫术和宗教几乎无一不是为整个部落的利益服务的,都是用于治病救人,而从不用于破坏、进攻或复仇。马斯洛说他在这个部落逗留期间从来没有看到他们对他有丝毫恶意或者敌对的表现。

儿童很少在肉体上受到惩罚,这个部落里的人都蔑视那些残酷对待自己的小孩和同伴的白人。他们即便在喝酒之后也较少表现出进攻性来,借着酒劲,那些年老的北布拉克福特人往往变得更加快活、纯真,对所有人都更加友好,从不撒酒疯或与人斗殴。这一部落里的人一点也不软弱,北布拉克福特的印第安人都有着强烈的自尊心,他们只是把进攻看成是错误、可怜或疯狂的罢了。

根据人类学方面的证据,我们完全有理由把人性情感的破坏性以及那些恶毒或残酷的行为看成是基本需要受到挫折或威胁而产生的继发性和反应性的后果。

我们对人破坏性的一个普遍看法就是,破坏或伤害是一种继发性的或派生性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原发性动机。换句话来说,人的那些敌对行为或破坏行为实际上总是有一定原因的,都是对另一事态的反应,都是某种产物而非初始的源泉。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破坏行为整个或部分是某种破坏性本能的直接的和最初的产物。

本能与行为之间的区别是我们在任何讨论中能够作出的最重要的区别。行为是由许多力量共同决定的,内部动机只是其中一种。可以简略地说,任何关于行为决定的理论都必须包括以下至少三方面决定因素的研究:性格结构、文化压力、直接的情景或领域。换一句话来说,对内部动机的研究只是任何对行为的主要因素的研究所涉及到的三个领域中的一部分。有了这样一些考虑,就可以把我们的问题重新表述如下:第一,破坏行为是如何被决定的?第二,破坏行为的唯一决定因素是某种遗传的、先天的和特定的动机吗?这些问题当然仅仅在一个经验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回答。所有可能的动机合在一起,本身都不能决定进攻或破坏的发生,更不用说某种特殊的本能了。必须跨过文化的总体因素,必须考虑行为发生于其间的直接的情景或领域。

我们还可以采取另外一种方式来陈述这一问题。人的破坏行为有如此多的来源,以至于孤立地谈论破坏驱力都是不现实的。这一点可以用几个例子来说明。

当某人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扫除道路上的障碍时,难免会带来另一方面的破坏行为。正如婴儿在努力拿到远处的玩具时往往不会注意到他正踩着别的玩具一样。

破坏行为可以作为对基本威胁的伴随反应之一。因而,任何使基本需要受挫的威胁,任何对防御或应付系统的威胁,任何对一般生活方式的威胁都容易引起焦虑——敌对的反应,这意味着在这类反应中会经常发生敌对的、进攻性的或破坏性的行为。这归根到底是防御行为,是某种反应,而不是为进攻而进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