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建设工程法规
20374700000023

第23章 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制度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建筑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3)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

(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