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建设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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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法律制度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我国每年固定资产投资3万多亿元,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的人员近100万人,这一队伍在专业和技术方面对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投资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投融资体制不断改革和建设工程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制,工程造价管理逐步由政府定价转变为市场形成造价的机制,这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的要求相当迫切。

根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行学历与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的精神,政府要对事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技术性强的行业或专业,通过建立执业资格制度来规范行业的秩序。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相关的制度也分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造价员执业资格制度。1996年8月,原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同时规定造价工程师是经全国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国统一考试前,对已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1997年3月原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为了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2000年3月原建设部颁布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2006年12月又颁布了现行有效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二、造价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

(一)造价工程师的知识结构

(1)掌握工程图、房屋构造与工程结构的基本知识,了解土木工程施工程序、流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一般的施工方法。

(2)掌握建筑材料、构配件、制品及施工机械的主要品种、规格,了解其技术性能和用途,熟悉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费用的组成及编制原理和方法。

(3)了解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投资经济及工程经济的基本原理和特点,了解财务会计、统计、金融、税务、保险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知识和方法,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知识。

(4)了解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熟悉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5)熟悉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内容、任务,掌握工程造价的形成和运行机制的一般规律和特点,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和管理的方法,以及标底、报价、合同价编制的方法,掌握工程造价各类计价依据编制的原理和方法。

(6)了解计算机操作原理,掌握计算机运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技能

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能力一般包括:

(1)具有编写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优化建设方案并对项目进行经济评估的能力。

(2)具有对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优化的能力,并能编制工程概预算。

(3)具有编制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的能力,并能对标书进行分析、评定。

(4)具有在建设项目全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实施控制、管理的能力,能编制工程结(决)算。

(5)具有组织编制和管理工程造价各类计价依据和各类造价指数的测定、分析整理能力。

(6)具有运用计算机确定、管理工程造价的能力。

(7)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社会调查分析能力,能承担涉及工程的诉讼、索赔、保险、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三、造价工程师的考试注册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1.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2.申请材料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学历证明。

(3)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3.考试科目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4个科目:“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安装)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对长期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造价工程师4个科目分别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通过;参加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4.证书取得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凭证。

(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1.注册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2.初始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3.续期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4.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书。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5.注册登记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6.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的,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制度

(一)执业范围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且其在执业范围和执业行为上有专门的规定。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的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二)权利与义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①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②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④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⑤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⑥参加继续教育。

造价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②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③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④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⑤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三)禁止行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造价工程师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一)注册失效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败:

(1)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3)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撤销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注册证书失效的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六、造价员执业资格制度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资格考试

1.基本要求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造价管理协会归口管理机构(简称归口管理机构)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通用专业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专业,通用考试科目包括:①工程造价基础知识;②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2.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①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②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3.资格证书的颁发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二)造价员的执业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三)资格证书的管理

1.资格证书的检验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1次,由各管理机构和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2.验证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四)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3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五)自律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管理机构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造价员职业道德准则包括:

(1)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2)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的质量。

(3)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4)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5)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6)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7)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