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建设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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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防范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防范

1.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防范

(1)加强对建筑市场承包商资质的监管。

(2)加强对承包商资质的审查,避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3)施工合同各方应当加强对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产生。

(4)避免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

(5)联合体承包应当规范、自愿。

(6)避免“挂靠”。

2.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防范

(1)签订书面合同。

(2)避免合同总价与分项工程单价之和不符。

(3)避免约定不明与理解分歧。

(4)避免合同缺项。

(5)协调合同内容冲突。

(6)预防潜在的风险。

(7)调价条款与索赔条款重合的处理。

3.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的防范

(1)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

(2)对造价和工期的要求应当符合客观规律。

(3)应当按照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4)标段的划分应当合理,不能随意肢解工程。

(5)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6)加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

(7)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8)严格施工前产品检验的责任。

(9)完善质量保修制度。

(10)严格监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4.施工合同分包与转包纠纷的防范

(1)加强对分包商资质的管理。

(2)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履约范围。

(3)严格禁止转包。

(4)加强有关各方的配合与协调。

(5)避免违约和罚款。

(6)加强对分包的管理。

5.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的防范

(1)做好工程的计划性。

(2)避免设计与施工以及不同专业设计之间的脱节。

(3)避免“三边工程”。

(4)规范口头变更。

(5)规范单方解除合同。

6.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纠纷的防范

(1)严格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隐蔽工程竣工验收。

(2)避免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使用。

7.施工合同审计纠纷的防范

(1)正确认识审计监督权。

(2)规范审计工作。

二、建设工程其他合同纠纷的防范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的防范

(1)严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与期限管理。

(2)避免和减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防范

(1)合同约定应当明确。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的职责。

(3)出现监理工作缺陷,应当按照规定补救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纠纷的防范

1.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质量纠纷的防范

(1)合同约定应当明确。

(2)严格检查验收制度。

(3)到货后及时验收。

2.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数量纠纷的防范

(1)合同约定应当明确。

(2)严格检查验收制度。

(3)到货后及时验收。

3.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期限、地点的防范

(1)合同约定应当明确。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4.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价款纠纷的防范

(1)合同约定应当明确。

(2)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履行期间价格的变动。

四、建设工程其他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1)相邻关系纠纷的防范。严格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进行建设。

(2)环境保护纠纷的防范。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

(3)施工中的安全措施不当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防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需要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4)施工中搁置物、悬挂物造成损害赔偿纠纷的防范。施工单位应当严格管理施工现场的搁置物、悬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