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疾病预防控制“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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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职业病预防与控制 (4)

第9章 职业病预防与控制 (4)

5.离岗健康检查是指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当前工作岗位前所进行的检查。其目的是为了掌握职工在离岗时,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其健康的有无损害或可疑征象,离岗从事新工作的职工和接受职工新工作的业主提供健康与否的基础资料。

(三)基本技能

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方法执行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及地方的有关细则。体检完毕后,应按规定给受检单位出具检查结果并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基本流程

登记 内科常规等一般检查 心电图、B超检查 特殊项目检查 X线摄片检查 血液检查 尿检

3.登记内容有登记单位全称及身份证,询问既往史、职业史、个人嗜好、家族史等,职业史应包括从事有害因素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变动情况、接触工龄、接触的浓度等。

4.检查项目的确定,应针对职业接触有害因素的情况,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中所规定的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而后,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相应防治建议,常见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证见下表9-2。

5.对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相关损害的劳动者,应提示用人单位及时将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规范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定期健康检查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有害因素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工人的接触方式、接触水平以及生产环境是否存在其他有害因素而定。健康检查的内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和《职业性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体检检查结果原则上由单位集体领回存入职工健康档案,并必须将结果告知职工本人。

五、职业病诊断与病人管理

(一)基本理论

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学概念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学也可称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是预防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旨在研究劳动条件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如何改善劳动条件,创造安全、卫生、满意和高效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生活质量。

2.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学的基本任务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学的首要任务是识别、评价、预测和控制不良劳动条件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以防止其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其次,是对职业性损害的受罹者进行早期检测、诊断和处理,促使其尽早康复。

3.劳动条件 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3个方面。

(二)基本知识

1.职业病

(1)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而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由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引起的疾病统称为职业病。

(2)法定职业病:政府所规定的,具有立法意义,患者享有劳保待遇的职业病。2002年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颁布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名单为10大类115种。

(3)职业病的特点

①病因有特异性,职业病都有明确的致病因素即职业性有害因素,在接触人群中具有一定的发病率,消除该有害因素后,可以完全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②发病具有接触反应关系,大多数病因可以通过监测手段衡量,接触和效应指标之间有明确的剂量反应关系。

③不同的接触人群,会有不同的发病。

④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但仅只治疗病人,无助于保护仍在接触人群的健康。

⑤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应着眼于保护人群健康的预防措施。

(4)职业病诊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第四章第39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所以职业病诊断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诊断资质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

2.生产性毒物与职业中毒 生产性毒物可以固态、液态、气态或气溶胶的形式存在于生产环境,主要经呼吸道、皮肤吸收进入人体;亦可经消化道进入。

(1)生产性毒物:毒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投入较小剂量时可造成机体功能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的毒物称为生产性毒物。

(2)职业中毒:职业中毒是指机体因毒物作用引起一定程度的损害而出现的疾病状态。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而发生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

3.生产性粉尘与尘肺

(1)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2)尘肺:是一种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4.不良物理因素

(1)高温作业: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或2℃以上的作业。

(2)生产性噪声:从卫生学的角度,凡是使人感到厌烦或不需要的声音都称为噪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其频率和强度没有规律,听起来使人感到厌烦,称为生产性噪声。

(3)非电离辐射:是电磁辐射的一部分。在电磁辐射中量子能量较小(12电子伏特以下),不足以引起组织电离的辐射线称为非电离辐射。

(4)电离辐射:凡作用于物质能使其发生电离现象的辐射称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宇宙射线、α射线、β射线。质子射线、中子射线等。

(三)基本技能

职业病的诊断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科学性。正确的诊断关系到职工的健康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的贯彻执行。应着眼于弄清所接触毒物的种类和导致中毒的条件,细致分析临床资料,排除非职业性疾病的可能性。诊断中应综合考虑以下方面。

1.职业史

应详细询问患者的职业史,包括现职工种、工龄、接触毒物的种类、生产工艺、操作方法、防护措施;既往工作经历,包括部队服役史、再就业史、打工史及兼职史等,以便判断患者接触毒物的机会和程度,这是职业中毒诊断的重要前提。

2.职业卫生现场调查

深入作业现场,进一步了解患者所在岗位的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空气中毒物的浓度、预防措施;同一接触条件下的其他人员有无类似发病情况等,从而判断患者在该条件下,有无可能引起中毒。

3.症状与体征

根据临床表现判断符合哪类毒物中毒,出现症状与所接触毒物的毒作用是否相符;特别要了解临床症状的出现在时间上是否与接触毒物有密切关系;要注意与非职业性疾病相鉴别。

4.实验室检查

实验室检查对职业中毒的诊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查范围有3方面,即反映毒物接触的指标(如血铅、尿酚、发汞等);反映毒作用的指标(如铅中毒者检测尿δ-氨基-γ-酮戊酸)以及反映毒物所致病损的指标。毒物进入体内的量大、时间长可产生组织脏器的损害。检查某些指标如血、尿常规,肝、肾功能以及某些酶活力的改变,可以反映毒物对人体组织脏器是否产生了损害及损害的程度。

5.职业病诊断程序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经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异常,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程序如下。

(1)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2)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3)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4)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5)职业病诊断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评价与职业中毒的调查处理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一)基本理论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是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作出综合评价。

(二)基本知识

1.建设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职业病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为3类: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是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5.工程分析 是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特征和卫生特征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了解项目所具有的工艺特点、工艺流程和卫生防护水平,为剖析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时空分布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筛选主要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提供依据。

6.评价单元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评价要求将生产工艺、设备布置或工作场所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或区域。

7.职业病危害暴露 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过程。

8.接触水平 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事件。

9.职业卫生调查 职业卫生调查主要包括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和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及工作环境的卫生学调查。

10.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 指对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职业病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的评估。

11.职业接触限值 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剂量,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12.辅助用室 指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女卫生室、医务室等。

13.应急救援设施 指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三)基本技能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要求、报告的编著、质量控制等规范应当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200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2007)的规定。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其他有关资料。

(2)评价机构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准备、评价、报告编制3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