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网络传播与公众表达:网上公众表达的现状与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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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公众表达的意义背景(2)

一是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的转换。个人自由是每个人天然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社会自由就是公民自由,是公民身份所相应享有的自由。卢梭说:“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随着社会契约的签订,个人就将自己这种天然的权利转让给了集体,不过,转让不是毫无条件的,个人将从转让中获得更大的力量来保全其所有的权利。也就是个人转让了他的天然自由,以此来换得社会自由。卢梭对此曾有简洁的陈述:“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二是建立民主的社会制度以确保人们社会自由的实现。在自由主义者的设想中,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是签订了一份社会公约的,需要建立一种相应的制度形式,“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因此,一旦契约遭破坏。人们就有权利立刻收回曾经被转让的天然自由。尽管没有一种制度能够适合一切国家。但在所有形式中,民主制无疑最接近这_目标。英国学者赫尔德给“民主”下了一个相对客观的定义:“民主是指一种既区别于君主制、又区别于贵族制的政府形式,在这种政府形式中,人民实行统治。民主需要这样一种政治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中,人民享有一定形式的政治平等。”所以,民主制度成为自由主义者努力争取和坚决捍卫的目标。

三是表达自由是个人所享有的社会自由的一部分。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开宗明义即强调:“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可见,在密尔眼里,表达自由不仅是个人层面上意见发布的自由,更是社会层面上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仅如此,如果把表达自由和其他社会自由作考察,我们还发现,表达自由对于实现其他的社会自由具有特别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卢梭认为,根据社会契约,社会集体的主权必须是建立在集体的公共利益基础上,而只有当公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讨论的结果才能代表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也就是,只有表达自由,公意的产生才有可能。对民主制并无特别好感的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时也发现,“当每个公民被授予管理国家的权力时。那就必须承认公民有能力对同时代人的各种意见进行抉择,对认识之后能够指导他们的行为的各种事实进行鉴别”。因此,托克维尔得出结论:“出版自由和人民主权,是相互关系极为密切的两件事。”

由于公众表达自由是如此紧密地与民主制度的现实可能性联系在一起,所以,有关表达自由的规定进入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表达自由不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理论家的追求,而且成为实际行动的指引。我们不妨来看看《人权宣言》中一些重要的条文:

(1)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社会只能建立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上。

(2)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是宗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3)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随着现代传媒业的发展,属于个人的这种表达自由就有了明确并且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管道,很大程度上,新闻业的自由代表了公众的表达自由。因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公众表达自由的保障,实际上就被理解为新闻自由的依据。甚至有人完全从新闻自由的角度对它做出新的解读:“第一,事先不受检查,这是一个最古老的词语。第二,报刊有权批评政府,即便这批评是错的。第三。表达自由,哪怕是出格的思想和观点,均不得追究法律责任,除非和某一违法行为有密切的关联。第四,知的权利。这不仅意味着报刊可以出版并评论新闻,而且有权接近政府各个部门的新闻。最后,报刊独立于政府,新闻业自治。”新闻业成为社会的第四种权力,也就是民主制度制衡和监督力量之一。

美国人托马斯·杰弗逊是自由主义者中一个有特殊地位的人,他既是理论家,又是政治家,具有思想和行动的双重力量。他坚信,尽管个体的人会犯错误,但是人类作为一个群体最终将有能力作出充分合理的决定。要使这个过程更为完善,那就依赖于教育,要让个体能够知情。他非常看重现代媒体的力量,认为对于成熟的个体,媒介是重要的信息来源和行动指南。他的下面这段话是对他的思想的精练的表达,也是从实践层面,对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表示出坚定的信仰:

“没有什么比我们现在正在尝试的经验更为有趣,我们确信它最终将建立起这样的事实,那就是人们可以被理性和真理所驾驭。因此,我们首要的事情就是,将所有通往真理的道路向他敞开。我们迄今所发现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出版自由。所以,那些害怕自己的行为被调查的人首先就关闭了这条道路。人们在最近对出版业的诬蔑中所表现出的坚定信心,以及他们在是非面前的辨别力,表明他们可以接受任何内容,包括真理和谬误,并且可以在其中作出正确的抉择。因此,我坚持认为,打开通往真理的道路,培养一种用理性来检验一切事物的习惯,是我们约束后继者防止他们用自己的意志统治人民的最有效的方法。”

三、公众表达的困惑

尽管民主制度在几个世纪里都是人们精心守护的对象,表达自由也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但实际上,对于公众表达在实践的层面究竟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学者并不是没有争议的,相反,从一开始,他们就对公众表达的盲从和非理性充满忧虑和警惕。法国大革命当中的惨痛经历尤其给人不可磨灭的记忆。这是在自由主义理论的指引下,以《人权宣言》为纲领而发动的一场革命,但是,当1793年5月,巴黎群众发动起义,21名吉伦特派党人被送上断头台时,人们看到的不是《人权宣言)对公民自由表达意见权利的保护,而是雅各宾派对民意的操纵和控制。每一个公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思想,结果并不等于社会公正的实现。所以,托克维尔在总结这一段历史时。忍不住感慨万千:“这是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最为危险的革命……他们认为,借助理性,光靠理性的效力,就可以毫无震撼地面对如此复杂、如此陈旧的社会进行一场全面而突然的革命……他们竟然忘掉了他们先辈四百年前用当时朴实有力的法语所表达的那句格言:谁要求过大的自由。谁就是在寻求过大的奴役。”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开头部分对“人”的矛盾性所做的判定。卢梭用天才的想像和缜密的辨析论证,国家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因此,国家的主权应该由人民来掌控。他的这些思想后来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依据。但是,卢梭对人民的意志显然心存疑虑。他在书中用了不少篇幅小心翼翼地对“公意”和“众意”进行区分,并强调主权只有建立在公意之上,才具有合法性。按照卢梭的说法。每个人作为个人都有他个别的意志,反映的是个人利益,但是他的个人利益可能完全违背公共利益,所以,个人意志可能与他作为一个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不同。“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不过。当公意和个人意志存于一身。卢梭也没有办法辨别,他给出的是一个简单的加减法:“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如此,则“永远公正”、“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仍然是通过个人意志表现出来,这样就给维系民主命脉的公众表达带来很大不确定性。为了消除这种不确定性,卢梭强调公意能够被很好地实现的两个前提:一是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二是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不能形成派系。前者被包含在表达自由的命题里,后者却难以被规范化,少数人取得权威从而实行对多数人的统治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最后,卢梭的结论是:“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

总结起来,卢梭对表达自由的看法是谨慎的,公众表达可能受到团体利益的损害,从而并不能反映一个人的独立的意愿,因此。依靠公众表达来反映并维护社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是不现实的,团体利益是绕不开的现实存在。但卢梭只看到了问题的一面,即一强独大的团体盖过所有其他团体,从而以自己的意愿掩盖其他群体的利益诉求。其实,事实还存在另外一面,那就是,团体利益之间不一定总是水火不容的对立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他们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妥协,从而在各方利益之间形成相对平衡。

实际上,对公众表达抱有如此消极看法的并非卢梭一人,我们可以在很多思想家那里找到类似的表述,尽管他们各自的理论出发点并不一致。对民主制度没有表现出特别信仰的海德格尔自然对公众表达没有好感,研究传播思想史的彼得斯对他的观点概括如下:“政治是分清敌友,而不是妥协或讨论。依靠公共舆论管束的政治,是依靠群体纷纭意见统治的处方……如何向公民提供精确的信息,几乎是毫无意义的问题。”而以极大的热诚投入到无产阶级革命中的卢卡斯也不相信在民众中间能够自发地产生公共舆论,为了达到革命的目的,必须要有革命的先锋队来对民众进行引导,才能产生适当的革命行为。李普曼在其名著《舆论学》中对舆论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进行阐述,并被杜威称为“可能是目前用文字表达的对民主制最有力的起诉”。

李普曼对公众意见的看法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心理学对于偏见的认识,李普曼将其概括为“刻板成见”;一是他对新闻宣传的了解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对民主制度的思考。在李普曼眼里,民主制度最基础的观点并不可靠,其荒谬的情况与贵族专制没有什么两样。他说:“贵族政治论者认为那些处理重大事务的人是具有天性的,民主主义者断言所有的人都具有天性,因此都能处理重大事务。在任何情况下,政治科学都没有彻底解决世界的知识是怎么样传给统治者的问题。”李普曼认为,民主理论假设人人具备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但实际上不经过特别努力人们就能自然掌握的知识十分有限。社会公众需要通过一些他们信任的有权威的人来与外部世界进行联系,获得相关知识。那么,作为民主基础的所谓单纯而坚定的共同意愿又是如何产生呢?李普曼认为这个共同意愿其实来源于领袖。在公众之中存在一些最有实际知识懂得怎么制造和运用舆论的人,他们成为意见组织者,而有成就的领袖则通过树立信念来组织其追随者。信念本身并无清晰的含义,因此可以与任何事物建立联系,领袖通过这些信念可以暂时抑制公众感情,从而把握住公众政策,这些信念维护了统一。“信念有力量从独特的思想中吸吮感情,它既是一种团结的手段,也是利用的手段。”在李普曼眼里,公众意见的被操纵和被利用是必然的。思想是一种“有机体的功能”,一批群众不能形成一个有机体,因此,一个方案必然不能同时产生于一批人的头脑里,而只能由领袖灌输进公众的头脑里。“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设想这样的景象。即所有的人都会对整个超出视野以外的环境了解得那么清楚,致使他们对政府的全部事务自然而然地都能产生健全的舆论。”

就像很多学者已经注意到的,李普曼是一个精英主义者。他对普通公众充满了不信任,认为他们对于自己生活经验的狭窄范围之外的事实既不了解,也没有足够的兴趣去了解,因此,舆论是一个通过复杂的过程被精心制造出来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公共利益与舆论根本无法一致,并且,公共利益只能由一个特殊的阶级来管理。”李普曼要求人们放弃对空洞的无法落实的舆论的关注,而应该关注行为的结果,并通过对结果的衡量来加强对社会管理者的控制。可是,李普曼没有告诉我们,衡量结果的标准应该由谁来制定?精英管理者,还是普通公众?如果是前者,那么社会控制无从谈起,如果是后者,那李普曼最终还是要承认一般社会公众的权利,即他们可以表达自己,不需要依赖什么代言人。

实际上,如果从个体的角度来看,确如李普曼所言,一般公众既在信息的掌握和理解上受到现实的局限,又没有足够坚强的心理力量能够摆脱来自社会强势力量的引导和暗示,这会影响到他们的表达,使他们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坚持显得力不从心。但如果从群体的、从一个持续的努力过程来看,李普曼的看法至少是不够完整,公众的力量并不像他想像的那样脆弱,公众对自身利益的把握也必然难以始终被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