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储通过消费者测试意识到,即使最充分的信息披露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根据测试,无论进行多么明确的信息披露,某些日益复杂的产品还是无法得到消费者的充分理解或评价。在此情况下,直接进行监管包括禁止某些做法,可能是对消费者权益进行适度保护的唯一方式。最近便有一个关于信用卡还款分配规则制定的例子。由于债权人对消费购物、取现、余额转账等实行不同利率,则能够通过分配消费者的还款来提高收入。例如,购物消费利率为12%,而现金预支利率为20%。旧规则中,如果消费者付款额大于所需的最低付款额,大多数债权人会将此笔付款当成是偿付购物消费产生的借款部分,因为这部分借款利率较低,从而也延长了较高利率欠款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购物消费产生的借款率先得到了全额偿付,否则消费者都不能对预支现金产生的借款进行偿还。为帮助消费者了解这一做法及影响,美联储曾设计了两次模型来进行披露,目的在于告知消费者有关付款分配的情况。但大量测试表明,在对美联储明确信息披露措施进行审视时,许多消费者认为对分配方式的披露并不足以帮助其作出明智决定。鉴于信息披露明显不够,以及债权人分配付款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了较高成本,美联储已修改规则,将限制债权人随意确定消费者最低还款额之上的每次还款金额。同时,美联储禁止所谓的“双月账单”(一般账单是按月计算利息,双月账单是用两个月账目的日平均额来计算利息),因为经测试发现,这一复杂的结算方式只会降低透明度而不会带来任何利益。以上措施是有史以来美联储对信用卡监管最为全面的改革的一部分。
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抵押贷款方面。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上的许多糟糕的担保行为同样是对消费者的潜在不公正和欺骗。举例来说,没有针对房屋保险和房产税建立专门的第三方托管账户,由此导致借款人低估负担房产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更大的选择性(通常认为这样有好处)反而会增加复杂度和减少透明度。限制这种做法是对住宅按揭贷款市场的新保护措施。美联储去年7月份发布了关于全面规范抵押贷款市场的新规则,禁止或限制某些承保做法,同时也有助于解决早前讨论过的激励问题。当然,对于被监管机构来说,这些激励问题也可以通过要求债权人为产品设计者设定补偿标准来解决。
近年来,在信贷可获得性、降低成本和提供更多选择等方面的金融创新已逐步改善,不应对信贷供给者的金融创新施以过多限制,否则可能阻碍新产品开发,但不能忽视金融创新导致的一些负面效果。监管不应妨碍创新,相反应确保创新的足够透明和充分认知度,使消费者的选择能够进一步驱动市场。同时,应该警惕产品设计过于复杂,这样可能会使其更难以接近消费者。关于创新还应考虑的其他事项包括:如何在艰难的金融环境下发展创新产品和进行创新实践,创新如何影响贷款者向符合条件的借款者发放贷款的能力和意愿等。这些创新问题和审慎监管及消费者利益保护息息相关。
总之,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实现平衡,即在不损害有效创新给消费者带来利益的前提下,如何为消费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美联储的目标是建立这样一个金融系统,通过不断创新让所有收入水平阶层的人民和社区享受到更好的经济福利。
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2009年10月22日通过投票批准成立一家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这标志着******政府的大规模金融改革方案闯过重要一关。财政部长盖特纳也在当天发表声明说,国会金融委员会通过这项法案是金融系统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政府将与众议院和参议院合作,推动金融改革,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使美国的金融系统更加稳定。美国总统******在众议院金融委员会通过批准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后发表声明说,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防止掠夺性的贷款行为,确保消费者获得他们能够明白的诸如信用卡和抵押贷款之类的金融产品的信息。成立这一机构也是美国财政部《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创建》改革方案中的一部分。
就一国的金融体系而言,消费者保护是一个关键性的基础,它给公众这样的信心:金融市场是公平的、能够使决策者和管理者保持监管的稳定。反过来,稳定的监管又促进长期的经济增长、效率的提高和创新的鼓励。正因为如此,为了促进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的透明、简化、公平、问责制和市场进入机会,美国拟进行立法方面、监管方面和行政方面的改革。
由美国财政部主导的这次金融监管改革也建议:给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赋予新的权力和资源,以便在更广泛的领域里保护消费者;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赋予新的权力,以便保护投资者,改善信息披露,提高相关标准,增强执行力。
1.除了已经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的投资产品及服务以外,“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在金融产品市场和金融服务市场方面致力于保护消费者
在起草规则、监督、考核金融企业的经营合规性情况和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些紧密相关的职能方面赋予“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综合的权力。“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减少联邦监管空白、改善各州之间的协调、给金融中介机构制定更高的标准并促进相似产品的一致监管。总而言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在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内对消费者的保护发挥独立的作用。
不可持续的次级抵押贷款的蔓延和信用卡合同滥用凸现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基础设施中一个严重的缺点。它太容易让消费者保护的价值理念被其它眼前利益所压倒——或者是为了它自己的短期利益和创新,或者是为了跟上竞争的步伐。美国的改革者认为,为了给美国的金融企业灌输一种真诚的消费者保护的文化而不仅仅是遵守法律,首先需要给联邦监管框架灌输这种文化。为使社会公众树立消费者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这种理念,对这一使命政府要有明确的问责制。但美国现存的监管体系不能满足这些需要。为了监督金融企业遵守消费者保护理念、公平放贷和遵守社区再投资法律,联邦监督的权力被分散在四个联邦监管部门之间,这使得监管政策协调起来十分困难,对新出现的消费者保护的威胁反应迟钝,并且创造了监管套利的机会,因为金融企业依据哪个实体被实施最少的监管制约来选择监管部门。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有保护消费者的明确任务,但通常缺乏对银行业的司法管辖权和督促非银行机构坚决遵守监管制度的工具和资源。不在银行旗下的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掉进了监管的“无人岛”,哪里没有监管部门牵头且留给州级司法部门弥补这一空白。州和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确保金融机构谨慎行事,这一任务如果不总是付诸实践而仅仅停留在表面的话,往往与他们的消费者保护的责任相互冲突。
此外,对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履行其核心任务和职能而言,这些系统、专门知识和必要的文化不利于维持长期的、积极的、平衡的和具有创造性的联邦消费者保护计划。
这些监管机构是经过设计之后、他们的专业人员是经过培训之后去通过金融企业和市场的镜头观察世界,而不是通过消费者观察世界。虽然联邦储备委员会加强了监管,但依然姗姗来迟。此外,他们不保证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将继续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正是这样一个在金融服务领域专门致力于消费者保护的机构将是一个金融企业开发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文化的强大力的激励。这样一个监管机构的核心可以从其他机构的分离业务中合理迅速地得以汇集。绝大多数规则起草的权力集中在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一个单一的司和四个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中的三个监管部门,这种状况几乎或完全从审慎监管中分散了消费者保护的合规性监管。从不同的监管机构合并工作人员并非易事事,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将会对负责任的消费者和金融企业以及对消费金融服务和产品市场带来很大的好处。
(1)“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保护消费者的信贷、储蓄、支付、以及其它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并监管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保护消费者所需的监管、考核和执法权,能更好地促进问责制和有助于防范监管套利。联邦监管的金融企业将不再允许选择自己的监管机构。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也有权力采取全面的行动解决新出现的消费者保护的关注。例如,根据目前碎片化的框架,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在2005年12月之前提出、然后到2007年6月才最后敲定关于次级抵押贷款和非传统抵押贷款的消费者保护关注的监管指导原则;而这些贷款中最糟糕的部分恰恰就发生在2005年和2006年。“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能够采取十分迅速的行动并拯救大量的消费者、社区和金融企业免遭重大损失。
(2)“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拥有广泛的司法管辖权,以利于在诸如信贷、储蓄、支付这些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保护消费者。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司法管辖权包括消费者金融服务和产品,诸如信贷、储蓄和支付这些产品和相关服务,及发行、供应和为这些产品提供服务的金融企业以及为供应这些产品的实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企业。“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会有助于确保:(一)消费者拥有他们所需要的、做出负责任的财务决策的信息;(二)保护消费者免遭不当行为、不公平、欺骗或歧视之害;(三)消费者金融服务市场有足够的空间为可持续发展和创新而公平、有效地运行;(四)传统上服务不足的消费者和社区有机会进入借贷、投资和金融服务。
(3)“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是一个独立的、拥有稳定和强大的融资能力的机构。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结构将以促进其独立性和问责制为宜。“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设一名主任和一个理事会。理事会将代表不同类型的观点和经验。至少有一个董事会的席位应保留给一个审慎监管机构的一把手。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拥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流,部分可以来源于对实体和金融行业之间交易的评估收费,包括银行和非银行企业和其他监管覆盖范围以内的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被允许任命和补充与其他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目前的用人条件相当的官员和专业人员、财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4)“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拥有有唯一的、制定消费者金融保护规则的、并通过规则的制定能够弥补监管空白的权力。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拥有唯一的权力用以颁布和解释现存的消费者金融服务和公平借贷规约的监管条例,诸如公信信贷法案(TILA)、房屋所有权和权益保护法案(HOEPA)、不动产清算和程序法案(RESPA)、社区再投资法案(CRA)、平等信贷机会法案(ECOA)、房屋抵押公开法案(HMDA)以及公平催收债务行为法案(FDCPA)。“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在任何未来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方面将被给予相似的制定规则的权力,用以解决消费者信贷市场、储蓄市场、债务催收市场或支付市场中的相关问题。这些法律通常包含了广泛的用于采取和执行规则的授权。但是值得疑问的做法可能会出现在这些法律之间的空白或者超出这些法律的界限。为了促进对消费者一致的保护,美国政府赋予“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广泛的授权用于采取量身定做式的保护。这些保护措施将适用于从事提供涵盖范围内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任何实体,包括诸如抵押贷款经纪人、以及债务催收人和债务买家这些中介机构。
有助于确保“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制定规则的各种各样的措施反映了一个适当和平衡的考虑。促进获得金融服务是“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使命的核心部分。因此,美国希望通过立法要求“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为消费者考虑现有的或新的监管条例的成本,包括任何潜在的消费者获得金融服务的减少和利益的减少;通过立法要求“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定期审查监管条例,以便评估它们是否应加强、调整、或减缩。“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被要求与其他联邦监管部门磋商,以促进与审慎监管目标、市场目标和系统性目标相符合。
(5)“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依照其监管规则所涵盖的所有人员具有监管和执法权,包括参保存款机构和一系列以往不受联邦监管的其他企业,它将会同司法部在联邦法院执行其管辖范围内的监管规则。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其监管的实体具有监督、考核和执法权,包括执行消费者保护、公平贷款和社区再投资法律,以及受制于现有的规则起草权力不存在或者是受到限制的选定的规则的实体,例如,公平住房法案包括了抵押贷款、信用修复组织法案、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案和公平信用报告法案中的规定。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承担联邦的审慎监管的所有责任,以便监督银行企业是否遵守消费者保护的规定,不论是联邦特许的银行企业或者是各州特许的银行企业以及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监管的银行企业。“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管辖范围将延伸至目前尚未被一家联邦监管机构监管的银行的分支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还将会被要求就重大事项向审慎监管机构进行通知并与他们共享保密的考核报告。反过来,如果“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没有采取行动,这些审慎监管机构应当被要求向“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提示潜在的经营合规性事项,并有可能被授权采取行动;州级监管机构对州特许的银行企业的监管与以上规定相同。在一整套消费者保护和公平贷款法律中社区再投资法案(CRA)是独一无二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拥有一批受过专门训练和获得社区开发认证的考官进行大型企业机构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