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家族、宗族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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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绪论(4)

“九族”一词未见于刑法,而常见于道德说教或表彰德行。关于“九族”,汉儒有二说:今文经学家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包括异姓姻亲;古文经学家把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九代的同姓亲族称为“九族”。

从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正史记载来看,专指父宗九代更为合理。因为“九族”一词常与“亲属”、“宗亲”等血亲关系的名词并用,或者与“乡党”对举。如《后汉书》卷猿员《郭伋传》载:“伋以老病上书乞骸骨。(建武)二十二年(源远年),征为太中大夫,赐宅一区,及帷帐钱谷,以充其家,伋辄散与宗亲九族,无所遗余”,表明“九族”在“宗亲”范围之内。《三国志》卷怨《夏侯尚传附子玄传》载:太傅司马宣王问以时事,玄议言:“夫孝行著于家门,岂不忠恪于在官乎?仁恕称于九族,岂不达于为政乎?义断行于乡党,岂不堪于事任乎?三者之类,取于中正,虽不处其官名,斯任官可知矣”。“九族”与“乡党”对举,后者指地缘关系,前者必指血缘关系无疑。《晋书》卷圆远《食货志》载:“占田荫户制”规定:品官“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三世”指父系三代血缘关系,则“九族”亦应就父系血缘关系而言。

《颜氏家训》卷员《兄弟》载“:夫有人民而后有夫妇,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兄弟:一家之亲,此三而已矣。自兹以往,至于九族,皆本于三亲焉,故于人伦为重者也,不可不笃。”顾炎武在《日知录》卷二《九族》中解释道:“《路史》曰:‘亲亲,治之始也。’《礼·小记》曰‘:亲亲者,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是所谓九族者也。夫人生则有父,壮则有子,父子与己,此《小宗伯》三族之别也。父者子之祖,因上推之,以及于己之祖;子者父之孙,因下推之,以及于己之孙。此《礼传》之以三为五也。己之祖,自己子视之,则为曾祖王父;自己孙视之,则为高祖王父。己之孙,自己父视之,则为曾孙;自己祖视之,则为玄孙。故又上推以及己之曾、高,下推以及己之曾、玄,是所谓以五为九也。”由此推论,九族亦应为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九代同姓亲属。

总而言之,所谓“三族”、“五族”、“九族”,大体上也就是《礼记·丧服小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所说的“三”、“五”、“九”族范围。他们都属于家族的范围,都属同宗五世以内的亲属群体。

这里顺便提及,有学者认为:“两汉人的宗族以九族为限,超出九族,即不再视为同一宗族。”换言之,“在两汉人的观念中,九族是与宗族、宗亲等同的概念”。笔者以为:时人赈济,虽多以九族为限,但这不等于说宗族也是以九族为限。“九族”与“宗族”所涵盖的范围是有区别的“,九族”与“家族”的范畴一致,都是五世为限,而“宗族”的代数却没有限制。

这位学者还引以下数例,认为:“九族”往往与“乡里”、“乡党”并称“,这表明九族也具有与乡里共同的地域特征,也就是说,九族不仅仅是一种血缘共同体,而且也同时是一种地缘共同体”。笔者以为:史载郇越“分施九族乡里”,朱邑“禄赐以共九族乡党”“,九族”与“乡里”(或“乡党”)都是并列关系。类似的句式还见于《后汉书》卷愿圆上《廖扶传》:廖扶“逆知岁荒,乃聚谷数千斛,悉用给宗族姻亲”。“九族”与“乡党”既是并列关系,适可证明“九族”不等于“乡党”。正如“宗族”与“姻亲”并列时,姻亲不包括在“宗族”的范畴中一样。

《汉书》卷愿猿《薛宣传》载:“是故乡党阙于嘉宾之欢,九族忘其亲亲之恩,饮食周急之厚弥衰,送往劳来之礼不行。”“九族”与“乡党”对举,也说明前者表示的是血缘亲族群体,后者则只是地缘概念。“九族”与“乡党”并列也好,对举也好,都表明“九族”不必居于同一乡党,而同一乡党,也不必都是同族之人。“亲属”“、亲戚”“、亲族”

“亲属”一词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正史中使用频率非常之高。就“亲属”所包含的范围来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亲属既包括同姓宗族亲属,也包括异姓姻缘亲属,狭义上的亲属即指五世以内的宗族成员,即五服亲。如《礼记·丧服小记》所云“:四世而缌,服制穷也,五世而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即是。这一时期史籍中习见的“亲属”,多数也是指五世以内的宗族成员。例如:

《汉书》卷源缘《息夫躬传》记“:躬母圣,坐祠灶祝诅上,大逆不道。圣弃市,妻充汉与家属徙合浦。躬同族亲属素所厚者,皆免,废锢。”

《汉书》卷愿源《翟方进传》载:“(王莽)捕斩断信二子谷乡侯章、德广侯鲔(,翟)义母练、兄宣、亲属二十四人皆磔暴于长安都市四通之衢。”

《汉书》卷怨猿《佞幸传·董贤传》载:“贤父子亲属宴饮,王闳兄弟侍中中常侍皆在侧。”

《后汉书》卷猿圆《樊宏传》载:更始中,樊宏辞受官,“与宗家亲属作营堑自守,老弱归之者千余家”。

《晋书》卷圆远《食货志》载:其时“占田荫户制”规定:品官“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

《颜氏家训》卷二《风操》载:“凡亲属名称,皆须粉墨,不可滥也。无风教者,其父已孤,呼外祖父母与祖父母同,使人为其不喜闻也。虽质于面,皆当加外以别之;父母之世叔父,皆当加其次第以别之;父母之世叔母,皆当加其姓以别之;父母之群从世叔父母及从祖父母,皆当加其爵位若姓以别之。”可见,“亲属”多指五世内的同姓亲属,而少指异姓姻亲。

如果包含异姓姻亲,则常言“亲属中外”或“亲属内外”等。

如:

《北齐书》卷猿缘《裴让之传》载:裴让之闲礼度,“内外亲属有吉凶礼制,多取则焉。”

《晋书》卷员园园《祖约传》载:石勒诈请祖约集其子弟聚会,“至日,勒辞之以疾,令遐请约及其宗室。约知祸及,大饮致醉。既至于市,抱其外孙而泣。遂杀之,并其亲属中外百余人悉灭之,妇女伎妾班赐诸胡”。

“亲戚”一词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历史文献中使用频率也很高。如果与兄弟、骨肉等词连称,或与刑法有关,则指五世以内的宗族亲属。例如:

《汉书》卷圆苑上《五行志》载:董仲舒上疏针砭时弊言道:“又多兄弟亲戚骨肉之连,骄扬奢侈恣睢者众,所谓重难之时者也。”

《后汉纪》卷员愿《后汉孝顺皇帝纪上》载“:(梁)商推诚实不为华饰,尝病多藏厚亡为子孙累,故衣裘车马供用而已,租俸赏赐分与昆弟故旧,虚心下士,门无停宾,检约宗族亲戚,莫敢犯禁,朝廷由是敬惮之。”

《魏书》卷苑上《高祖孝文帝纪》载:延兴四年(源苑源年)六月乙卯,诏曰“:朕应历数开一之期,属千载光熙之运,虽仰严诲,犹惧德化不宽,至有门房之诛。然下民凶戾,不顾亲戚,一人为恶,殃及合门。朕为民父母,深所愍悼。自今已后,非谋反、大逆、干纪、外奔,罪止其身而已。今德被殊方,文轨将一,宥刑宽禁,不亦善乎?”

如果与“中外”、“内外”、“中表”等连称,则包括姻亲在内。

如:

《宋书》卷缘愿《谢弘微传》载:陈留阳夏人谢弘微,“所继父于弘微本缌麻,亲戚中表,素不相识,率意承接,皆合礼衷”。

“亲族”一词在文献中亦较常见,所指基本上在五世之内。如:

《晋书》卷员圆员《李势载记》载:“势寻舆榇面缚军门,温解其缚,焚其榇,迁势及弟福、从兄权亲族十余人于建康,封势归义侯。”

《魏书》卷员员员《刑罚志》载昭成建国二年(猿愿苑年)规定:“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隋书》卷猿苑《李穆传》载:李筠,“仁寿初,叔父浑忿其吝啬,阴遣兄子善衡贼杀之。求盗不获,高祖大怒,尽禁其亲族。初,筠与从父弟瞿昙有隙,时浑有力,遂证瞿昙杀之。瞿昙竟坐斩,而善衡获免。”

《陈书》卷圆远《徐陵传》载“:(徐)陵器局深远,容止可观,性又清简,无所营树,禄俸与亲族共之。”

有时也可能包括姻亲。如《后汉书》卷猿猿《虞延传》载:“王莽末,天下大乱,延常婴甲胄,拥卫亲族,扞御钞盗,赖其全者甚众。”虞延等所拥卫的“亲族”,很可能包括姻亲。

总之“,亲属”“、亲戚”“、亲族”的含义都不很确定,但多指宗族内的五服亲,有时也包括姻亲。史籍中所见上述词语究竟何指,常须联系上下文才能确定。不论它是否包括姻亲,但无疑都包括宗族内的五服。“宗亲”“、宗从”“、宗党”“、门宗”“、门族”“宗亲”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史料中出现频率较高,主要指五世内外的宗族成员,世数不很明确。例:

《史记》卷缘怨《五宗世家第二十九》“:孝景皇帝子凡十三人为王,而母五人,同母者为宗亲。”

《后汉书》卷圆远《冯勤传》载:“勤乃率将老母兄弟及宗亲归期,期悉以为腹心,荐于光武。”

《后汉书》卷远怨《窦武传》载:窦武败,朝廷“收捕(武)宗亲、宾客、姻属,悉诛之,及刘瑜、冯述,皆夷其族”。

《东观汉记》卷员员载:王郎遣将攻打信都,“收太守宗广及李忠母妻子,皆系狱,(上)谓忠曰:‘今吾兵已成也,将军可归救老母妻子。’忠曰:‘蒙明公大恩,思得效命,诚不敢内顾宗亲。’”

《后汉纪》卷员《后汉光武皇帝纪》载:“元帝时,节侯之孙孝侯以南方卑湿,请徙南阳。于是以蔡阳白水乡为舂陵侯封邑,而与从昆弟钜鹿君及宗亲俱徙焉。”

《颜氏家训》卷圆《风操》载:“凡宗亲世数,有从父,有从祖,有族祖。江南风俗,自兹已往,高秩者,通呼为尊,同昭穆者,虽百世犹称兄弟;若对他人称之,皆云族人。”

如果中外宗亲连用,则包括姻亲。例:

《后汉书》卷猿源《梁统传附玄孙冀传》载:冀败,朝廷“悉收(冀)子河南尹胤、叔父屯骑校尉让,及亲从卫尉淑、越骑校尉忠、长水校尉戟等,诸梁及孙氏中外宗亲送诏狱,无长少皆弃市”。

《晋书》卷源缘《何攀传》载:“攀固让所封户及绢之半,余所受者分给中外宗亲,略不入己,迁翊军校尉,顷之,出为东羌校尉。”

西晋时蒋叔明墓志载,其于元康元年间遂殒厥命,“宗亲外内,赏属大小,及其畴类远近知识者,莫不悲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