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赋:富国兴邦基业
21117200000010

第10章 隋代的税赋制度

隋代的“轻赋税”是隋文帝杨坚时代的财政征课的基本原则。隋代提高了成丁纳税的年龄,降低了纳税数额,缩减了丁男每年服役的时间,同时还有一些豁免的规定。

这些赋税制度,是隋代的重要财政措施,也是对税收理论的重大贡献,更是推动隋代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根本原因。隋代赋税制度不仅使人民衣食富足,而且使财政收入到达了封建社会历史未有的丰富时期。

隋文帝杨坚即位后,为了稳定当时的政治局面和加强中央集权制,采取息事宁人的安民政策。在短短的38年中,不仅使经济得到了恢复,而且在封建史上出现了空前的未有的富盛景象。

这一成就的取得,与隋代的均田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赋税制度关系极大。

隋以前的朝代虽然实施了均田制,由于不完全具备实施均田制的条件,不与当时生产力状况相适应,对经济发展未能起推动作用,故不能致富。而隋代的均田制很快使其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繁荣。

这正是隋代已经具备了实施均田制的条件所产生的结果。

均田制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的最好的土地制度,它的实施必须要具备几个条件:一是要有完善的户籍,因为它是按人计征;二是人口要有增无减;三是开垦的土地面积要大。

这3个条件在隋朝开国后已经完全具备。这样,均田制很快在隋代顺利推行,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与前朝的均田制相比,隋代的均田制内容丰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不仅有对一般农民的授田规定,而且还有官吏的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的规定。此外,还有丁男、中男授田的规定,笃疾、废疾、老、小授田的规定,园宅地的规定等。而在北齐均田制中只有对农民授田之规定,其他的规定都没有。

第二,在一般农民授田之规定上也有异于北齐。北齐规定:“一夫授露田80亩,妇40亩……又每丁给永业田20亩为桑田。”隋朝规定:“其丁男、中男授永业露田。”当时北齐没有中男授田之说。

第三,隋代在对人丁的划分上也与前几朝不同。北齐规定:“男18岁以上为丁,丁从课役,60岁为老。”隋代规定:“男以21岁为丁,58岁为限,实行从丁课,同时把18岁至20岁划为中男。”从而出现了对丁男、中男两种不同年限的授田方法。

这一划分,反映了力役在隋代得到不同限度的豁免,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反映出隋代经济之富强。

隋代在均田制基础上采取的赋税制度,虽然用北齐租调制,但通过实施“人丁税”进行了减免。

人丁税是隋文帝杨坚以北周田制为依据,参酌北齐的均田制度。隋代以一夫一妇为状,以“床”为课征单位,以“男”为主体。规定丁男一床课征租粟3石;调绢絁一匹、绵3两,或者调布一端,麻3斤;单身男子、仆人、部曲税额减半,非应授田口皆不课税。

同时,还作了减免规定:“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授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文夫节妇,并免课役。”至隋炀帝杨广时,由于户口的增多,政府决定妇人和奴婢免除课税。

隋代赋税明显是以“丁”为计税依据,丁男得到田地以后,才要利用耕种的作物缴纳户税和田赋,其他人则依身份不同而有其课征额度。

赋税的轻重,可以对人民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在此基础上发挥赋税的激励作用和反激励作用。隋代的赋税政策,对人民的生产产生了激励作用,使隋代均田制得以顺利进行。

为了做到课征的公平,隋代还要求乱世期间豪族的隐户,必须要独自设立户籍,作为政府编定户籍的依据和基础,申报不实者予以处罚,并为此制订了“纳籍之法”。它是隋代制订户等和纳税标准的办法。

585年,左仆射高颎鉴于兵役、力役、税收、授田等都与户等有关,而当时户等的划分因长吏怠情,多有不实,于是建议由政府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叫做“纳籍定样”,颁布到各州县。

这一政策规定,每年1月5日县令出查,百姓300家至500家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即称“纳籍之法”。

利用这一方法,将大量隐漏、逃亡的农民转为政府编户,通过纳籍定样,剥夺了许多士族豪门控制的依附民,削弱其经济势力,而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为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户籍制度创造了条件,加强了政府集权。

由于隋代在调查户口和课征税收方面的得力措施,有效防止了官民不法,做到了课征公平。课征的公平使得人民乐于缴纳,田赋收入大增,国家物资充裕,人民同享富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