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赋:富国兴邦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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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春秋时期的税制

春秋时期的各国赋税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方面,随着春秋时期经济关系的新变化,促使了奴隶制的逐渐走向解体,这就为封建制度的相继出现奠定了物质基础,保护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改革成果标志着一种新的赋税制度正在形成。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社会经济显著发展,荒地大量开垦,私田数量不断地增加,收获量也快速增涨,井田制开始崩溃。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计算单位,井田制的废弛,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随着诸侯、卿大夫势力开始扩张,齐国、晋国、鲁国等国对国家财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分别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形成了春秋时期的税制改革浪潮。

春秋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首先在齐国进行。齐国是东方的一个大国。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改革内政。其中,属于田制、田赋方面的改革是实行“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好坏或远近分成若干等级,按等级征收田赋。

“相地而衰征”的意思是: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在此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实物地租制。总之,每亩土地的租额,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而有轻重的差别,就是“相地而衰征”的含义。

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就是把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分地以耕,农民深知产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自己收入的多寡、家庭生活的好坏,故能由不情愿的被动劳动变为自觉劳动,大大激发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

按产量定地租,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政府,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据《孙子兵法》佚文《吴问》所记载的什伍租率,大概反映了齐国政府与农民“分货”的比例。也就是说,齐国农民所上缴的部分与所留部分都应各占一半。

管仲的做法是: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丰枯等条件给土地分等,从而确定租税额。比如,高旱地和低湿地的租税额要减去几成。

通常情况下的“常征”,就是按照标准土地的产量,按照对半分成的比例来计算租税额。但对于次等土地的租税额,就按标准土地的标准产量对半分成后,再从政府所得的一半中减去几成。这样征收租税,不论是丰年还是歉年,农民都会为多获的收入而自觉劳动。

“相地而衰征”以实物税代替了劳役税。劳役税是劳动者集体以无偿劳动的形式缴纳,农民没有生产积极性,更谈不上发挥创造性了。而由实物税取代劳役税,情形就不大一样了。

实物税是一家一户分别缴纳的,而且税额在一定时期内相对比较稳定,多产多得,耕作者为增加产量就会起早贪黑,尽力耕作。

齐国通过“相地而衰征”,使实际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体均等,从而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也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同齐国改革财政的同时,晋国也进行了改革。

公元前645年秦晋之间发生战争,晋惠公被俘。晋国在大臣的主持下“作爰田”,即把休耕地卖给大家,以获得民众的欢心,争取有更多的人服军役。这种办法,开创了以后按军功给田宅的先例。

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旧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义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必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税率都为产量的百分之十。与此同时,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

鲁国“初税亩”改革,是夏商西周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初税亩”的实行承认了土地的私有。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所以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公元前590年,鲁国对军赋的征收也做了相应的改革,实行“作丘甲”。即即一丘之田要出过去一甸之田的军赋,丘中之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

公元前483年,鲁国季康子又实行“用田赋”,军赋全部按土地征发。

公元前538年,郑国实行“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一丘出马一匹、牛3头。

公元前548年,楚国令尹子木对田制和军赋进行了整顿。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从而打破了奴隶社会旧军赋的限制。

公元前408年,秦国实行相当于鲁国“初税亩”性质的“初租禾”,就是在法律上承认了土地占有者对所占土地拥有所有权,使大批占有私垦田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成为土地的合法主人。

春秋时期,在各个国进行赋税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对交易方式进行了改革,对部分商品实行专卖。

在当时,随着农业的发展,手工业生产得到进一步扩大,也促进了商业的繁荣。据记载,郑国商人的足迹,南至楚,北至晋,东至齐,即是说,活动的范围包括黄河、长江流域;越国有大夫范蠡弃官经商,成为巨富,号称“陶朱公”。这时,商人的财力,能和诸侯分庭抗礼。

各国为了稳固统治,有必要限制贵族特权,平衡负担,减轻税负,主要目的还在于集中财力,富国强兵,以成霸业。所以在对田制、田赋征收进行改革的同时,一些重要物资的生产和经营也由政府控制起来。

春秋时期的专卖政策,以齐国管仲施行得最早,最彻底,也最有效。对于盐铁实行专卖,管仲认为,食盐是日用必需品,一家3口人,一月需盐10升左右;经过粗略估算,万乘之国吃盐的人达千万,如果每升加两钱,一月可得6000万钱,这比征人口税多一倍,可见把盐管起来财政收益是十分大的。

而且,实行专卖,国家收入多而民不会受惊扰。如果用加税的方法,则会引起人们普遍不安,对国家安定反而不利。管仲认为:有效地控制对外贸易,不仅是获取高利,抑制豪商乘时牟利兼并的手段,同时也是保护本国财物不致外流的重要方法。因此,齐国食盐专卖的具体做法,是民制与官制相结合。在农闲时节,国家命民制盐,由国家包收,储存。在农忙时节,农民转入农业生产。等到盐价上涨至10倍之时,再由国家运到梁、赵、宋、卫等不产盐之国去销售,则国家获利丰厚。

铁也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管仲设想:每根针加价一钱,30根针加价的收入就可等于一个人一个月的口税;一把剪刀加6钱,5把剪刀的收入也等于一个人的人口税;如果一个铁制耜农具加价10钱,则3个耜的收入等于一个的人口税。以此相论,管仲认为,专卖利益胜于课税。

管仲认为五谷不仅是人们生

活不可缺少的东西,在社会经济中,还占着支配地位。所以,管仲主张国家应通过征税、预购等方式掌握大量的谷物,借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对于山林出产的木材,包括薪炭林和建筑用材林,管仲也主张由国家进行控制,因为山林薮泽是国有的。通过定期开放,限制采用,征收税收,从而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为了壮大本国经济实力,管仲对食盐、黄金、谷物等重要物品,也主张由国家控制,等这些物价上涨后,然后抛售出去,坐取几倍的厚利。

为了保证专卖政策的推行,国家下令禁止随意开采资源。对违禁者,规定了很重的惩罚措施。

他通过推行“官山海”的政策,即设官管理山海及其他重要物资,使国家掌握了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使财政收入有了稳定、可靠的来源。

国家掌握了具有战略意义的粮食和盐、铁,不仅打击了富商大贾投机兼并活动,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为齐国加强军备、称霸诸侯奠定了物质基础。

上述这些改革充分说明,奴隶社会的赋税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它在各国已经开始崩溃。国家承认土地私有,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井田制的开始崩溃,意味着在奴隶制度上打开了一个缺口。随着新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一种新的、适合封建生产关系需要的国家赋税制度开始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