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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明清时期当铺发展高峰

明清时期,商人纷纷投资经营当铺,并且成为当铺行业的一支主要力量。因此,民办当铺中的商营当铺,在当时最为兴旺发达。此外,一些官僚政客也涉足典当业,从而促进了典当业的发展。明清时期两代是我国典当业发展的高峰时期。针对高度发展的当铺业,明清时期两代朝廷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当铺行业在规范中得到充实和不断完善。

明代当铺在经营活动等方面,在承袭两宋当铺发展的基础上,经营活动又出现了新的变化,从而开启了我国古代当铺业大发展,并逐渐形成高峰期。

明代当铺行业,具有浓厚的地区专业色彩,开设当铺基本是安徽、山西、陕西、山东商人的专业。当时还出现了不少典当的新门类,按名称有“典”、“当”、“质”、“按”、“押”、“代当”、“代步”等。其中,典与当差别微小,但典当与质、押、代当的区别就非常大了。

明代及以后这段时期,当铺大规模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官僚投资超过以往各朝。尽管明朝初年朝廷严禁权贵经营高利贷,但禁者自禁,违者照干。

比如,明代万历年间,巡抚湖广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秦耀,大开典当,在无锡、苏州、常州各处开10余铺。明嘉靖帝在位期间,家居湖州的礼部尚书董份,富冠三吴,有当铺百余处,每年获利数百万。

这里我们看到,明代达官贵人的自营当铺,无论是数量之庞大,还是本息之丰厚,都令人咋舌。

明代针对当铺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对于典当利率,《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不得过3分。违者视不同情节予以杖责40至100。

至清代,当铺业开始形成民当、官当、皇当三足鼎立的局面。

民当是谓地主、商人出资开设、经营的民办当铺。在当时,出现了许多比较有影响的民间当铺商人,如被后世称为“红顶商人”的胡雪岩。

清代官当与各朝大同小异,特别是官僚自营形式,情况类似明代,而且有过之而无不足。

清代京师当铺发达,主要原因是京城里朝廷高官多、富商多,而且还有许多得天独厚的机会。比如,北京定期举办全国性的科举考试,各地举子云集京师,他们所带银两不够,往往将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送交当铺以换现银。在举子们集中的贡院附近,便出现了开设多家当铺的顶银胡同。

当时北京的当铺,有许多是高官自己开设的。1799年,被罢官抄家赐死的和珅,家产万贯。抄家时人们发现,和珅除了有巨额财富外,还以当朝宰辅、权贵、班首的地位投资于金融业,开有当铺75家,银号42家,从而增值财富,扩大私囊。

清代著名文学家曹雪芹的祖父、康熙朝江宁织造曹寅死后,也曾遗存张家湾当铺一所,本银7000两。近代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也涉足当铺行业。梁启超说:“或言南京、上海各地之当铺银号,多属其管业云。”

在李鸿章之后,接管直隶总督的袁世凯对当铺也非常热衷,他在河南陈州也开有典铺。从这些事例中可以看出,当时官僚开当铺在清代已形成风气。与民当、官当不同,皇当具有鲜明特点。皇当指皇帝或皇室拥有和出资开设的当铺,乃清朝所独创,为历朝所仅见。清代皇当盛行于雍正、乾隆两期,它首先是皇室对清代“生息银两”制度的具体运用。

雍正帝是皇当的最初倡导者,他曾多次拨出专款派人开设当铺。同样爱财并善于理财的乾隆帝,与其父如出一辙,对皇当倍加热心。皇亲所得俸银的处置,是由皇室派员设立当铺为之营运,使之增值。

皇当是清朝统一安排朝廷财政的手段。一方面,皇当被用于皇族之间或君臣之间的财产分配。清代曾有规定,皇子皇孙等直系皇族,成年受封或分府单过后,都要按其爵位等级的高低,赐予一定数量的财产,如庄园、府第、现金、用物等;而皇当既可以成为这类财产的一项货币补充来源,又可以直接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皇当也被用于保证宫廷人员的某些特别开支。

此外,就连皇室婚丧大事、园陵工程及帝后日常生活等几项开销,也多由朝廷财政划拨银两交由皇当放款取息。

清代由于民当、官当、皇当三者并存,并且空前发达,因而成为我国当时典当业最为繁荣兴旺的朝代。在这一典当业发展的黄金时期,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对典当行业进行正式征税,始于清朝初期顺治帝时期。1652年的税例规定:在外当铺每年征税银5两,其在京当铺并各铺,顺天府酌量铺面而征收。

康熙帝时期,户部规定:当铺每年征银5两,大兴宛平大行店铺同,十五年定京城行铺税例,上等每年5两,其余征银2.5两。从这些规定看出,唯独京城典当行受到酌征或减税的优惠待遇。关于当物失窃、毁损,清代也有详细法规。

《大清律例·户律》

规定:当物被盗,损一赔一。无论衣服、米豆、木器、书画,以及银钱珠玉铜铁铅锡各货,概照当本银一两,再赔一两;如系被劫,一两再赔5钱,并扣除失事日以前应得利息。

总之,明清时期的当铺业增加了新门类,扩展了新业务,出现了新的资本组织形式,当铺的内部管理也开始科学化。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使当铺行业更加规范,因而出现了我国当铺业发展的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