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商贸:繁荣贸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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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清代前期的海外贸易

康熙皇帝于1684年正式停止海禁,第二年便宣布江苏的松江、浙江的宁波、福建的泉州、广东的广州为对外贸易的港口,并分别设立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和粵海关4个海关,负责管理海外贸易事务。

这是我国历史上正式建立海关的开始。至此,清初的海禁宣告结束,我国的海外贸易进入了一个开海设关管理的时期。

在此期间,我国沿海以泉州、漳州、厦门、福州与广州先后崛起,成为贸易大城,操控对外国际贸易。

清代前期主要是实行开海设关、严格管理海外贸易的政策,所以整个海外贸易获得不断的发展,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

主要表现是贸易港口、贸易国家、商船数量、进出口商品数量、贸易商品流通量的增加。几乎所有亚洲、欧洲、美洲的主要国家都来广东与我国发生了直接贸易的关系。特别是从1784年“中国皇后”号首航广州开始,美国与中国发生直接贸易关系。

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穿梭往来的中外商船数量逐渐增多。据统计,从1684年至1757年,我国开往日本贸易的商船总数达到3000多艘。商船的吨位也很可观,一般的小船能载重100吨,中船可载重150吨,大船可载重250吨至300吨,最大的可载重600至1000吨。

我国的商船还从事东南亚各国与日本的转口贸易,如1715年至1733年,从广东、南京、宁波、厦门、台湾开往长崎的商船就有6艘是转运业务。

乾隆以后,到南洋去贸易的商船更多。驶往东南亚的帆船总吨位达85200吨,每艘平均吨位一般为300吨。

清代前期,我国海外贸易的进出口货物品种之多,数量之大是空前的。当时输往日本的商品有:书籍、白丝、绫子、葛布、八丝、五丝、柳条、绫机、砂糖、甘蔗、茶、茵香、蜜饯、花生、药物,以及生活用品等。

输往东南亚各国的商品主要是丝、茶、糖、药材、瓷器和我国的土特产。有瓷器、砖瓦、花岗岩石板、纸伞、粉条、干果、线香、纸钱、烟草以及一些土布、生丝之类。

输往欧、美各国的商品主要是生丝、丝织品、茶叶、瓷器、土布、麝香、朱砂、明矾、铜、水银、甘草、生锌、大黄、桂子、糖、冰糖、薑黄、樟脑、绸缎、丝绒等。其中以生丝、丝织品、茶叶、瓷器、南京土布为大宗。

在与外国的贸易中,我国从日本进口的商品有黄铜、白银,以及海参、鲍鱼、鱼翅、海带等。其中以银、黄铜为最重要。

南洋各国输入我国的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也相当多。有米、石、象牙、沉香、速香、布、槟榔、砂仁、苏木、铅、锡、珀、玉、棉花、牙鱼、盐、角、燕窝、玳瑁、沙藤、打火石、水牛皮、鱼翅、海参、欧洲羽缎、毛织品、粗哔叽、印花布、竹布、海菜、胡椒、槟榔膏、鹿茸、鱼肚、鸦片等30多种。

欧美各国输入中国的商品种类、数量也很多。其中西欧各国的商品有香料、药性鱼翅、紫檀、黑铅、棉花、沙藤、檀香、苏合香、乳香、没药、西谷米、丁香、降香、胡椒、白藤、黄蜡、哔叽缎、洋参等数十种;美国输入的商品有皮货、粗棉、铅、人参、水银、檀香水,银元等。

最能说明清代前期海外贸易获得长足发展的,莫过于当时整个海外贸易的商品流通量值的不断增加。这一点,可以从开海设关贸易后的关税收入中体现出来。比如1729年的贸易值为1110多万两,比明代的最高年份也增长10倍。

为了贯彻严格管理海外贸易的政策,清朝廷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内商和外商贸易的制度和措施。

清朝廷开海贸易后,规定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各海口的“商民人等有欲出洋贸易者,呈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执照。将船身烙号刊名,令守口官弁查验,准其出入贸易”,但是只许“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出洋贸易人员,3年之内,准其回籍,3年不归,不准再回原籍。

又规定各省出海贸易商船,必须在大桅上截一半各照省份油饰,如浙江用白油漆饰,福建用绿油漆饰,广东用红油漆饰等。

清朝廷大力鼓励洋米进口,还对进口洋米的商民实行奖励。如运米6000石以上至10000石,生监给予县丞职衔,民人给予七品顶带。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清朝廷,根据当时国内外的实际情况,规定商民出海贸易时办理一定的手续,限制商船贩运武器等危险品及少数其他商品;鉴于南方有些地方产米无多,禁止粮食出口,鼓励洋米进口,是正常的、适当的。

清代征收关税,袭用明朝旧制,有货税和船钞。“货税”即商税,根据货物量征收,基本上是一种从量税。“船钞”亦称船税、吨税,是按照货船体积分等征收的。

征收方法是由海关派员登船进行丈量计算,按等征收,税率也是很低的。不仅如此,清朝廷还实行减税和免税制度,优待外国商人。

清朝廷还建立行商制度,实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管理海外贸易的制度。所谓行商,是指清朝廷特许的专门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亦称“洋商”,在广东俗称“十三行”。但“十三行”只是作为经营进出口贸易特有机构的统称。并不是说只有13家。

1720年,洋行商人为了避免互相竞争,订立行规,组织垄断性的“公行”。之后,为了便于管理海外贸易,清朝廷在行商中指定一家为“总商”,承充行商者必须是“身家殷实之人”,并由官府批准发给行帖,才能设行开业。

行商的主要职能是,代购销货物,代办一切交涉,监督外商。总之,举凡中外商品之交易,关税船课之征收,贡使事务之料理,外商事务之取缔及商务、航线之划定,无不操之行商之手。

行商不仅是垄断海外贸易,而且其他中外交涉事件,也由其居间经办,是外商与中国政府联系的媒介,实际上具有经营海外贸易和经办外交事务的双重职能。因此,外商与行商休戚相关,来往频繁。

行商制度对当时的海外贸易有促进的作用。首先,在当时外商对中国情况不熟悉、又不通中国语言的情况下,行商在外商与清朝廷之间提供联系,在外商与中国商人之间提供贸易方便,起了沟通的作用。其次,由于行商代洋商交纳关税,外国商人免了报关交税的麻烦,得以集中精力进行贸易活动。

清朝廷还颁布了一系列“章程”和“条例”,对外商在华的活动加以防范和限制。如制定《防夷四查》、《民夷交易章程》、《防范夷人章程》等,均是清朝廷对外商的种种防范。

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证明,即使是在西方,严格管制对外贸易也是正常现象,所谓完全的“自由贸易”是不存在的。因此,清代前期,在我国仍然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条件下,清朝廷制定和实行这些管理制度,是便利于海外贸易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