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接管范围以内的对象,亦必须区别各种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接管方法。除了区别敌人党、政、军、警、反动政权组织与敌人经营或官僚资本经营的企业组织两大类别的根本的接管方法以外;我们又具体的区别了以下各种不同的接管对象:(1)敌人政权暴力组织。如政府、警察、军队、监狱等。
(2)敌人的党特组织。(3)敌人的反动社团或黄色社团组织。
如黄色工会等。(4)敌人的宣传机构。如报社、通讯社、书店、广播电台等。(5)敌人官方经营的慈善机关。(6)文化教育机关(包括水族馆、产业馆、观象台等)。(7)敌人的市政管理机构如工务局、港务局、海关等。(8)敌人以及官僚资本所经营的生产企业组织。对于上述八种不同接管对象,我们指明了不同的接管方法。
(四)关于接管方针,除了重复阐明了:各按系统、原封不动、自上而下、整套接收的原则以外,我们针对各部接管方案中的某些偏向,又补充了:分别对象、分别轻重、权衡利害、掌握缓急的原则。特别说明了进城第一步做什么?进城后,那些事情是当务之急?那些事情可以从长计议?(具体内容略)强调了安民稳定人心,迅速争取复工、复课、复市、复岗的重要,强调了争取送电送水不停,电话快通,火车快通的特殊重要意义。
(五)干部思想上的两条战线斗争,在政策思想上当前主要应是反左防右。在对工人与对民族资产阶级的关系上,我们的口号是“必须是依靠工人阶级,同时拉住民族资产阶级,共同恢复发展城市生产”。但在入城干部生活思想上,则主要的应当防止受资产阶级思想侵蚀以及腐化享乐等****倾向。
在未进城之前,现已有诸多事例,证明这种****思想正在萌芽。
(二)入城纪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布约法八章的布告
(1949年4月25日)
国民党反动派业已拒绝接受和平条件,坚持其反民族反人民的罪恶的战争立场,全国人民希望解放军迅速消灭国民党反动派,我们已命令人民解放军奋勇前进,消灭一切敢于抵抗的国民党反动军队,逮捕一切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解放全国人民,保卫中国领土主权的独立与完整,实现全国人民所渴望的真正的和平与民主的统一。人民解放军所到之处,深望各界人民予以协助,兹特宣布约法八章愿我全体人民共同遵守。
(一)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各界人民不分阶级信仰和职业,均望保持秩序,采取和人民解放军合作的态度,人民解放军则采取和各界人民合作的态度,如有反革命份〔分〕子或其他破坏分子,乘机捣乱、抢劫或破坏者,定予严办。
(二)保护民族工商农牧业,凡属私人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一律保护不受侵犯,希望各业员工照常生产各行商店照常营业。
(三)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及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其中如有民族工商业牧业家私人股份,经调查属实者当承认其所有权,所有在官僚企业中供职的人员,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需照常供职并负责保护资财、机器、图表账册、档案等,听候清点和接管,保护有功者奖,怠工破坏者罚,凡愿继续服务者,在人民政府接管后准予量才录用,不使流离失所。
(四)官僚资本保护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及其他一切公企事业,凡在这些机关供职的人员,均望照常供职,人民解放军一律保护不受侵犯。
(五)除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及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属国民党中央省、市、县及各级政府的大小官员,国大代表、立法监察委员,参议员,警察人员,区镇乡保甲人员,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者,人民解放军及人民政府一律不加俘虏不加逮捕不加侮辱,责成上述人员各安职守,服从人民解放军及人民政府的命令,负责保护各机关资财档案等,听候接收处理,这些人员中,凡有一技之长而无严重的反动行为或严重的劣迹者,人民政府准予分别录用,如有乘机破坏、偷盗、舞弊、携带公款公物档案潜逃或拒不交代者,则须予以惩办。
(六)为着确保城乡治安、安定社会秩序之目的,一切散兵游勇均应向当地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府投诚报到,凡自动投诚报到,并将所有武器交出者概不追究,其有抗不报到或隐藏武器者即予逮捕查究,窝藏不报者亦须受相当的处分。
(七)农村中的封建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不合理的,应当废除,但是废除这些制度,必须是有准备有步骤的。一般的说来应当先行减租减息,后行分配土地,并且须要人民解放军到达和工作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后,方才得到认真的解决土地问题,农民群众应当组织起来,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各项初步的改革工作,令时努力耕种使现有的农业生产水平不致降低,然后逐步加以提高,藉以改善农民生活,并供给城市人民以商品粮食,城市的土地或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
(八)保护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希望一切外国侨民各安生业、保持秩序、一切外国侨民必须遵守人民解放军及人民政府的法令,不得进行间谍活动,不得有反对对中国民族独立事业及人民解放事业的行为,不得包庇中国战争罪犯、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罪犯,否则当受人民解放军及人民政府的法律制裁。
人民解放军纪律严明公买、公卖、不许妄取民间一针一线,希望我全体人民一律安居乐业,切勿轻信谣言,自相警扰,切切此布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军管会关于确保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宁颁布的命令(1949年5月17日)
为确立青市革命秩序,保持社会安宁,特颁布命令如下:
一、国民党、三青团及其公开和隐蔽的特务机关等一切反动组织,着令即日解散,停止任何活动。倘再有潜谋活动者,一经查出,定予法办。
二、蒋匪散兵游勇还乡团员等,限布告后迅速自动向本市警备区各分区司令部交出其所有武器,弹药及军用物品等。
其流浪街头或潜居于客店民宅,影响治安,为适当安插,俾各得其所,凡上述之蒋匪官兵,不论负伤与否,统限于五日内向本市警备区各分区司令部及本会所指定之各收容站登记,分别安插处理,并望各界市民共同清查申报,如敢故违定予拘捕。
三、严防蒋匪暗藏匪特及不法之徒,进行军事破坏,放火、放毒、暗害、抢掠等残害市民的罪恶行为,为遏止上述情况发生,一切军民人员均有权将人犯当场扭送我军警公安机关法办或迅速向我军警公安机关报告,以便紧急处置,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
四、蒋匪之秘密仓库及秘密埋藏之武器,弹药、电台及一切军用物品、文件物资等,凡知情者,均须报告本会,一切报告属实者奖,隐匿不报者罚。
五、蒋匪散遗之武器、弹药、军用物品、文件、物资等,民间不得收藏,自动交出者奖,藏匿不报者罚。
六、对一切公私工厂、商店、仓库、学校、教堂、医院、电灯、电话、交通工具、公共建筑物等,严防任何破坏、抢掠、及盗窃等违法行为,违者严办。
以上各项,仰各切实遵行为要。
此布
主任向明
副主任赖可可
谭希林
中国人民解放军胶东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入城守则》的通告(1949年5月25日)
际伟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争胜利进军之时,本军将继续解放与进驻一切蒋匪统治城市。但为使我将被解放之各该城市人民,免于因蒋匪对我军之造谣污蔑所引起的惶恐不安与自相惊扰,特将华东人民解放军颁布之人城守则印发。希各界人民对保护城市政策能协同本军共同执行。
附:入城守则
为严明我机关部队人员入城纪律,彻底执行保护城市政策,特向我一切党政军民人员,颁布入城守则如下:
一、在军事管制期间,一切机关部队人员、民兵、民工,凡未持有本会所发之通行证,或佩带本军特许之证章符号者,一律禁止出入城市。
二、除本会指定之卫戍部队及特许之机关人员外,任何机关、部队、民兵、民工、非经本会批准,不得留住城市。特许留住城市之机关、部队,亦必须遵照本会指定之地方居住,不得住工厂、学校、医院、商店、文化机关、教堂等地。
三、凡准许入城之党政军民人员,一切行动均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遵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所颁布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华东军区司令部政治部颁布之“约法七章”及华东野战兵团司令部政治部与本会所颁布之一切入城纪律和规则。
四、一切入城之党政军民人员,必须坚决实行和宣传党的政策,保护城市各阶层人民的生命财产,遵守群众纪律,不得擅入民房,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帮助市民防空、救火、救伤、救灾等,贯彻为人民服务之精神,严禁一切破坏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一切缴获都归公。除本会指定之接管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部队,对蒋匪公营企业、工厂、银行、公司、商店、仓库、货栈及公立之医院、学校等,只有保护看管之责,均无接收与处理之权,更不得有任何破坏或擅自搬移物资用具等不法行为。
六、一切入城机关部队人员,对私营之企业、工厂、公司、银行、商店、仓库、货栈等民族工商业,均须负责保护,不得有任何侵犯。
七、对铁路、车站、电灯、电话、自来水、文化教育机关、学校、教堂、医院、名胜古迹、娱乐场所、一切公共建筑、房屋、用具、树木及各机关之图书、文件、表册等,均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
八、一切机关部队,均须尊重回胞之教规与风俗习惯,不得歧视。
九、除本会指定之治安司法机关外,一切机关部队,均无逮捕人犯之权,违者严办。但对首要战争罪犯,持枪抵抗之蒋匪人员、武装特务及杀人、放火、放毒、爆破、抢劫、军事破坏等现行犯,必须紧急处置者,准予逮捕,并即送交治安机关法办,不得擅自扣押处理。
十、一切机关部队人员,不许无故射击。如需要实弹射击与军事演习时,须经本会批准,并公告市民后,方得举行。
十一、一切机关部队人员,实行公平交易,不得强买强卖及任何贪污行为,更不得抢购物资,紊乱市场。
凡遵守上列规定,执行保护城市政策有功者,均予以奖励。如有违犯,必予彻底追究,依法惩办。凡我入城之全体军政人员务须遵照执行为要。
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胶东军区政治部印
(原件存青岛市博物馆)
军管会办公厅关于
颁布六种布告的命令
(1949年5月27日)
本会及市政府警备司令部现制定布告六种,兹各检发该分局若干份,仰即于通行要道,人口稠密或习惯贴布告之处,广为张贴,但张贴时,应由右向左分出先后依次排列,以示正规,第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的约法八章,第二为本会宣告成立的布告,第三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市长宣布就职布告,第四为警备司令部宣告成立布告,第五为本会公布之入城守则,第六为警备司令部的戒严令,仰即安〔按〕此次序张贴为要。
此令
计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约法八章
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布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市长就职布告
警备司令部成立布告
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入城守则布告
警备司令部戒严令布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军事管制委员会
青岛市军管会关于进入市内的纪律命令(1949年5月27日)
青岛解放,我军进入市内后,能否迅速确立革命秩序,能否迅速建立人民革命政权,能否争取广大市民站到我党我军方面来,以及我们能否接管好青岛市,这首先决定于我进入市内的部队及一切人员,能否忠实地执行政策与能否遵守城市纪律,因此,本会特颁布纪律、命令如下:
(一)一切准备进入市内的部队、机关、接收人员、工作人员,均须于进入市内之前,普遍地反复地深入地进行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颁发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华东局四月一日发出之“关于接管江南城市的指示”中的十项纪律及本会发出之关于入城之守则的布告中之十一项守则,务求全体人员完全了解上述各项纪律的重要,并下定决心恪遵不渝。
(二)一切进入市内的部队、机关、接收人员、工作人员及其他各种人员,进入市内之后,一切行动均必须完全服从本会之领导及警备司令部之指挥,不得有任何拒绝本会领导及违背警备司令部之指挥的行动。
(三)一切进入市内的部队、机关、接收人员、工作人员及其他各种人员,在街道通行时,均必须接受警备部队及交通警察或纠察队的指挥,在进出机关或公共场所时,如遇卫兵岗卡检查,均不得拒绝。但所有警备部队、交通警察、纠察队以及卫兵岗卡等,亦不得超过其职责范围,故意为难。
(四)为保证一切进入市内的部队、机关、接收人员、工作人员及其他各种人员,切实遵守城市纪律,必须实行按级负责制。本会责成各部、处,以及警备司令部、政治部,认真按级负责,掌握各项城市纪律之执行。如有哪一部门或哪一单位人员,发生违犯城市纪律的行动,其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应负其咎责。
(五)为保证一切进入市内的部队、机关,接收人员、工作人员及其他各种人员,切实遵守城市纪律,各伙食单位或行动单位,必须由行政领导干部结合党的支部(或小组),组织纪律检查组,认真检查各单位对于城市纪律之执行,不断表扬遵守纪律的人员。这种纪律检查应成为领导干部与支部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六)本会对于遵守城市纪律的模范单位与人员将通报表扬;对于破坏纪律的单位与人员,将通报批评,并将分别情节依法惩处,以维护我党我军城市纪律之尊严。以上命令,仰我进入市内务部队、各机关、各单位及所有一切人员恪遵勿违是要!
主任向明
副主任赖可可
谭希林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
青岛市军管会办公厅
关于入城纪律的通知
(办字第八号)
(1949年5月27日)
发去入城纪律命令一份,该项命令希你们普遍传达,很好地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学习,务必求得上至干部下至勤杂人员及每个伙食单位都要在纪律性上提高一步是荷。
此致
军管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