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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指示和批复文书写作(2)

2.解答性请示的写作要点解答性请示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构成:(1)标题

解答性请示的标题,通常由发文机关、事由及文种类别(请示)组成。但有时可省去发文机关名称,留在后面落款时签署。

(2)正文

解答性请示的正文也要包括送达机关、请示理由、请示事项和具体要求四部分内容。送达机关,一般只应写一个机关,但有时因送达机关是自己的直接行政主管机关,也有省写送达机关名称的。理由和事项的写作要根据请求内容多寡来定,以简明为好。最后一般以“以上认识当否,请予指示”等语作结。

(3)签署发文机关、日期

如标题和题下标示已标明,有时也可省略。

解答性请示的内容一般比较简单,写作时应明确指导思想,突出要点或疑虑点,语言要表达准确。

3.解答性请示的写作例文

关于《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总会计师”

是行政职务或是技术职称的请示财政部:

******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会计人员技术职称分为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四种;其中“总会计师”既是行政职务,又作为技术职称。在执行中,工厂总会计师按《条例》规定,负责全工厂的财务会计事宜;可是每个工厂,尤其大工厂,授予总会计职师称的人员有四五人,究竟由哪一位负责全厂的财务会计事宜,执行总会计师的职责与权限呢?我们认为应将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分开。总会计师为行政职务,不再作为技术职称。比照最近******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将《条例》第五章规定的会计人员职称中的“总会计师”改为“高级会计师”。

以上认识是妥当,请指示。

××省财政厅

19××年×月×日

§§§第五节 批转性请示

1.批转性请示的含义

批转性请示是请求上级对自己单位给下属机关或其他不相隶属的同级机关的指示、文件予以批准,并转发的一种公文文种。

2.批转性请示的写作要点

批转性请示多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构成:

(1)标题及题下标示

批转性请示的标题通常包括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请示)。发文机关如属几个机关联合发文的,应同时标明;一般写各机关的习惯简称。题下用括号标明发文日期。

(2)正文

批转性请示的正文由请示缘由、事项和要求组成,有时在请示缘由之前写上受文单位。批转性请示的请示缘由要交代清请示的目的以及对有关转送单位的意义;请示事项应涉及对有关单位的指示、意见等,但由于这些内容须先经上级机关批准才能下达,语气又要婉转。正文结束时,应写明“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部门遵照执行”等语,以表达自己的要求。

撰写批转性请示,要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之后开始动笔,请示的事项要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因这类请示一旦上级审准转达,便具有法定的权威和约束力,要有关部门遵照执行,所以,措辞的分寸特别重要。

3.批转性请示的写作例文

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经济合同法如期顺利实施,最近******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会同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等单位共同研究了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并提出了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摘要报告如下:

(1)关于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后,******及******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规的效力问题。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精神,凡经济合同法施行前颁发的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规,除同经济合同法相抵触者应当修订或废止外,其余均继续有效。

(2)关于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前签订的经济合同,在该法实施以后发生纠纷,是否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的问题。根据经济合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为便于经济司法起见,凡在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前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延续到该法施行以后还在继续执行的,发生纠纷时应按照签订经济合同时所依据的法规或政策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年×月××日

§§§第六节 直接批复

1.直接批复的含义

批复是针对下级机关来文请示的问题表明意见,用于答复提出请示的下级机关的一种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批复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直接批复和转发性批复。

直接批复是针对下属机关请示的直接答复。

2.直接批复的写作要点

直接批复由标题和正文组成:

(1)标题和题下标示

直接批复一般由批复机关名称、事项、受文单位名称和文种类别(批复)四部分组成。题下标明发文年、月、日。有时可省去受文单位名称。

(2)正文

直接批复的正文开头一般先写明“你单位×年×月×日的请示收悉,同意或不同意”的表态语,再按批复缘由、批复内容和结束语的顺序写作。批复缘由主要是把原请示名称、字号和年月日写清,以显示其针对性。批复的内容应分条陈述,结束时用“此复”、“特此批复”等字样为习惯结语。

直接批复的标题中包含有发文机关和日期的,可不必另行落款。没有的,应在正文右下方签署发文机关和日期。

直接批复的写作,要求针对性强,用语准确、简炼。

3.直接批复的写作例文

例文一

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

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

(卫监发(1996)第48号1996年9月2日颁布实施)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浙卫发[1996]40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对上述条款所述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视具体情节,按以下方法计算罚款金额:

(一)对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在处以违法所得最高倍数的罚款数额仍低于对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时,按照对“没有违法所得”处罚的罚款下限执行;

(二)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此复。

例文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卫生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批复

(卫监发(1996)第51号1996年9月9日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上海市卫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卫生局7月1日的请示、上海市卫生局沪卫法(1996)12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或申请后尚未取得的;

(二)擅自超越或变更卫生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四)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进行改建、扩建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持有超过有效期限的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按照规定标出保质期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查处。

三、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此,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查处。

此复。

§§§第七节 转发性批复

1.转发性批复的含义

转发性批复是对请示事项相关单位的一并批示,指示其按批示事项执行。转发性批复与直接批复的差别,在于转发性批复中批复的事项既是针对来文请示机关的具体问题的批复,又包含着一定的指示性意见,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可以同时下发给所属各个下级机关或部分有关下属机关。

2.转发性批复的写作要点

转发性批复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

转发性批复的标题,通常也应有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批复)“三要素”,但事由的写作,应突出“转发性”特点,即除呈有请示的受文机关的某事项外,还要加“并”、“及”、“和”等字样,标出那些应遵照执行该文件,但没有呈文请示的机关。另外,如正文后没有落款的,要在标题下标明发文日期。

(2)正文

转发性批复的正文,通常先顶格写受文单位,再按引导语、主文(批复内容)、结语三部分写作。引导语和直接批复的写法基本相同,即“你处×年×月×日的请示收悉”以及“现答复如下”、“认为”等字样。

转发性批复的主文,要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做出具体指示,需要说明原因和理由的,应分条陈述。主文之后,应对批复转发适用的范围有所申述。最后用结束语“特此批复”等作结。

转发性批复兼有发布指令的职能,语气要表现出严肃性和权威性,用语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3)签署发文机关和日期。有的已见于标题和题下标示,则可省略。

3.转发性批复的写作例文

******办公厅关于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批复

×××义年×月××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报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处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私人建房情况的请示报告》收悉。

******认为,目前深圳特区出现的私占土地。乱建私房,破坏特区发展规划的现象,必须迅速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考虑到特区建设的需要,应当明确宣布:

(一)深圳特区内所有土地,应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开发和经营,特区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特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设住房和其他各种建筑物。

(二)特区内干部和职工住房,应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筹资统建,出售或租赁给个人居住。

(三)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建造私房,也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建房用地必须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便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对于过去未经批准,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的私房,要逐户进行检查,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今后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私房的,以违法论处。请深圳经济特区,根据上述精神。按照立法程序,制订有关的单项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布实施。

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的类似问题,也按上述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