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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规则和制度文书写作(4)

第十条 职工在节假日或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必须事先填报有关表格,经生产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加班。

第十一条 有关待遇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对 违纪现象的处理

第十二条 (原则)批评教育结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度)对迟到、早退者扣发×元奖金一次,对旷工者按日扣发工资,连续旷工××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对上班干私活、怠工、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令其停职检查,停职期间扣发工资。

§§§第十五条 对违法乱纪受到公安机关制裁者,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

§§§第六章 附则

备注:

1.本细则主要以考勤角度对各种情况作出规定,各种情况的详细内容按有关专门的法令规章解释办理。

2.此细则要防止对其他专门规章的重复。

3.凡是国家法令政策有规定的,企业规定不能同其违背或范围小于国家法令规定。

§§§第九节 章 程

1.章程的含义

章程是政治、经济、文化等组织或团体的纲领性文件,有明确的范围、宗旨、鲜明的目的性和较强的针对性,对该组织或团体的成员有较强的约束力。

章程的使用范围,一是政党或社会团体,用以规定其组织的性质、任务、宗旨等,让本组织的成员共同遵守,以保证其纯洁性和战斗力;二是企事业单位用以规定其业务性质、活动制度和行为规范,以保证企事业繁荣昌盛。有章可循,诸事好办,无章可依,诸事难成,章程是非常重要的。

章程的基本类型及其特点:

章程共分为两类,一是党政团体章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科技协会章程》;二是企事业单位章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章程的主要特点是法规性、规范性和约束力。一个政党和团体的章程,就是这个组织的根本法,该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条文规范自己的行为,其条文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违背章程的规定,就要受到该组织的惩罚或谴责,乃至被组织开除。企事业单位的章程,其成员也必须受其制约,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经营性质、业务活动和基本工作职责去办理。

2.章程的写作要点

章程的基本格式由标题、通过时间及会议、正文几部分组成。

(1)标题

由章程制订者和文种类别组成。

(2)通过的时间、会议

在标题下,写上何时由什么会议通过,或何时由何机关批准,或何时公布,并用括号括上。

(3)正文

章程的正文与公文不同,一般都是开门见山和分章列款行文的。大体有两种写法。

①总纲分章式,或总则、分则、附则式。总纲分章式一般用于政党和团体的章程;总则、分则和附则式,多用于企事业单位的章程。

②条目式,即比较简单的章程,逐条写下去,不再分章、分项、分款。

章程的写作要求有二:

(1)章法序列逻辑要严密,文字表述要准确通俗。

(2)规定要简炼扼要,切实可行,不要提过高的要求和目标。

3.章程的写作例文

×××教育基金会章程

(××××年×月×日通过)

一、教育为立国之本,×××先生为振兴中华,资助教育事业,培育英才,决定捐赠港币1亿元,与国家教育委员会合作,成立×××教育基金会,用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

二、要发展教育,首先要提高师资水平。师范教育(包括学前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师资。师资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幼儿教育、基础教育及高等教育的质量,民族的素质,十分重要。当前本基金会的工作重点是:奖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中等师范学校(包括幼师及教师进修学校)及师范性较强的综合}生大专院校中有成就、有贡献的优秀教师,鼓励并促进优秀教师到师范院校任教。

三、基金的使用。利用1亿港元的基金收取利息,或通过经营进行投资、再投资,取得的收入,用于对教师的奖励。

四、基金会理事会。

1.理事会为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若干人。每年召开理事会会议一次。如有需要,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2.理事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由理事兼任,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3.理事会的职责为:

(1)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向及收入的使用,批准奖励办法,制定工作计划;

(2)批准基金会的奖励项目;

(3)管理基金会的财务。

五、本基金会在香港注册。

六、本基金会设立香港办事处和北京办事处。

香港办事处通讯处为:香港××小沥源源顺围13至15号×××集团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转×××教育基金会。

北京办事处通讯处为:北京西单×××胡同×号,国家教育委员会港澳台办公室转×××教育基金会北京办事处。

香港办事处主要负责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管理,与香港的单位、人士的联系,处理涉及香港的有关工作。北京办事处主要负责奖金的中谚、评审、发放,项目的管理,与内地的单位、人士的联系,及处理涉及内地的有关工作。

§§§第十节 办 法

1.办法的含义

办法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公文,主要用于制定对某项工作的安排或具体管理措施,涉及范围多属于具体事务和单一事项,如关于外资企业管理、税收、票汇结算等。办法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后,逐步发展为条例。

2.办法的写作要点

办法的结构由标题(包括题下标示)、正文两部分构成:

(1)标题及题下标示

办法的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组成,也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但不多见。办法如属“试行”“暂行”的,要在标题中标明。属会议通过或需标明发布日期的,可在标题下加括号注明。也有的在题下标示中同时标明发文机关,但这时不能再在标题或落款中有发文机关重复出现。

(2)正文

办法的正文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办法的制发缘由、办法的具体内容、结语或附则。制发缘由指制定办法的依据、目的;具体内容为办法正文的主体;结束语常用以说明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要求、解释权等。

办法内容复杂的,可分为总则、分则、附则来组织结构;内容简单的,通常用分条列述的写法。

办法的制定依据往往是上级机关的法令、决议、条例等,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是办法写作的基本要求。

3.办法的写作例文

例文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一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 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 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 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例文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年]第2号

1995年6月28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上级人民政府为了宏观调控土地市场,防止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确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运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

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国家支持或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