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走向善治:中国地方政府的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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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从浙江看地方政府制度变迁(3)

地方政府对民营经济的扶持,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两者利益高度契合。民营经济的目标函数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因而它们希望尽可能多地获取“物美价廉”的制度产品;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是本地利益最大化,因而具有追求经济快速增长的强劲动力。这在县域经济特色鲜明的浙江省表现得尤其明显。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市场化和分权化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后,已不单是原本意义上的地方政权组织,而是扮演起区域经济总代理人的角色。地方政府必然与微观经济组织发生紧密联系,并积极实施制度创新,使改革的潜在收益转化为区域的社会福利。另一方面,民营经济日益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并在扩大就业、改善基础设施等方面成绩卓著,与地方政府结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正如世界银行《1996世界发展报告》指出:民营企业的产权“虽然模糊,但是隐含的产权分享制导致企业家和地方政府共享生产风险和成果”。更应看到,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官员在社会扮演着多重角色——只不过社会制度应当要求形成这样的机制:利益主体的利益追求过程,同时也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地方政府官员在追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获取职务、荣誉、物质等其他合法利益,就必须提高自身的工作绩效,包括在政府管理创新上的作为。所以基于利益的高度契合,民营经济在微观层面的创新与地方政府在宏观层面的改革互相推动,从而形成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

二、增量改革效应

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让位于市场经济体制,是过去近30年我国制度变迁的基本路径。任何一项制度创新都会损及原制度的部分受益者,却有利于新制度的潜在受益者。为了避免改革出现巨大风险,降低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浙江省地方政府采取了渐进性的增量改革方式,即并非一味破除旧体制中的所有政策,而是先积极推动新体制成分的扩展,待条件成熟后再予以调整甚至完全替代。

20世纪80年代,在国有经济和原有计划经济成分之外,浙东北地区大力发展乡镇集体经济,浙南地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浙中、浙西地区则坚持兼容并蓄的发展。无论哪一种模式的民营经济,都是靠民间筹资得以兴办,不受国家计划限制,却能使地方政府增加税收,给当地居民增加收入。同时,地方政府利用“收入增量”,还可以更好地扶持国有企业,避开由传统体制惯性所带来的阻力,使制度变迁付出的代价最小化。

到90年代,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特别是民营经济所提供的税金、资本和大批就业岗位,能为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人员分流创造较大回旋余地之时,浙江省地方政府才全面推行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事实上,民营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推动地方政府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市场调节的领域,进而对企业由以直接管理为主逐步转向了间接管理。

从浙江省地方政府改革的轨迹可知,由于在市场化进程的较长时期内,改革所提供的“收入增量”有效减少了制度变迁的摩擦成本,新旧体制在一定阶段可以相安无事,各有生存空间。而增量改革产生的多元化市场主体和日益完善的市场体系,使地方政府可以从直接“管企业”、“管市场”方面退出,更好地履行公共物品供给的基本职能。因此,浙江省地方政府先培育和发展增量经济,既绕开与既有制度的正面冲突,避免存量改革难以处理好长期利益与近期利益的关系;又倒逼政府职能转变,还权于市场,从而实现类似于帕累托改进的状态。当然,增量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侵蚀原有制度受益者的既得利益,此时“帕累托改进”就会向“非帕累托改进”转变,改革的摩擦成本将上升。但经过前一阶段的积累,地方政府已经有更多方式、更强实力对改革的失益者进行补偿。而为减少改革摩擦成本所采取的应对之策,也是地方政府顺应市场化转型的必然选择。

三、“无为而治”效应

社会本身具有相当的自治能力,关键在于政府是否给予相应的空间,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基层群众和广大企业推进市场化的微观实践,浙江省地方政府一般不予干涉,甚至有几分“听之任之”,因此被视作“无为而治”。比如,关于企业如何投资经营、联合重组、拓展市场等问题,浙江省地方政府基本不过问,所以在企业“抓大放小”的年代,培育大企业不力曾被认为是政府工作的“软肋”。地方政府的“无为而治”更体现在对一些“敏感”新事物的宽容上。在过去的特定年代,基层政府不割或不割尽“资本主义尾巴”;在个体、私营经济被视作悖逆公有制之时,地方政府保持“无言”;在股份制被看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时,地方政府对股份合作制予以默许。应该说,这种“无为而治”客观上支持和保护了群众的创造热情。

一般而言,在体制转轨的初始阶段,“最先成为政策创新的发动者的是处在社会基层的、对旧的体制的弊端有深切的了解、对旧体制破除后的预期利益有迫切需求的群体。对政策创新产生抵触、反对的则是旧体制系统中规则的守护者,他们凭借旧体制的组织结构和权力资源,试图将政策创新中的初始政策设计或发动挡回去”。地方政府往往容易扮演后者的角色,相比之下,浙江省地方政府的“无为而治”实在是很高明的。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人们的认识往往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在“左”的思想残余还对一些新事物频频“扣帽子”、“打棍子”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对那些难以准确判断的东西,不予支持也不予反对是恰当的。因为用“空话”、“套话”不能真正解除人们的疑虑,真正统一思想的武器是“事实”和“实践”。“无为而治”本身就是一种选择、一种作为,在一定历史时期也只有“无为而治”,才是恰到好处的作为。它有意识地给民间市场化改革以自由探索权,更有利于让不同的实践形式大胆试验。

当然,地方政府的超然处之,也难免会产生一些负面作用。比如,以生产各类小商品为主的家庭作坊,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假、冒、骗”在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柳市产的矿灯漏电,几十万双温州劣质鞋在杭州市被当场焚毁,还有假药、假酒、假商标等,曾使温州市的声誉一度大受影响。但是,诸如此类的负面作用是短期的,总体上能够弥补和修正。温州市在1994年5月召开“万人大会”,强调“质量是温州的生命”,此后制定“358质量系统工程”,就是一种事后修正,从而实现了“无为”与“有为”的动态统一。从更广泛的层面看,浙江省地方政府对于市场主体微观行为的“无为而治”,则更符合政企分开的精神,体现了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本质要求。

四、制度转化效应

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一定意义上,正式制度可以理解为法律、政策等强制性的外在的行为规范,非正式制度包括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民间自发形成的做法等。相对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性、广泛性、持续性、非强制性等特点,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浙江省市场经济的先发,就受惠于地域的非正式制度基础。市场观念和商业精神对浙江省的正式制度变迁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它削减了计划经济时期正式制度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束缚,使得推进市场化的意识形态转轨成本较小。

在浙江,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地方政府的许多正式制度创新都脱胎于民间的非正式制度创新。究其根源,在于浙江人“重商事功”的文化传统,正因为这些精神因子溶于人们的血液之中,即使在“文革”时期各地也不时冒出“资本主义尾巴”。改革开放以来的民间创新实践更是层出不穷,浙江省地方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总结、概括和提升,使植根于民间的非正式制度的创新成果最终“正式化”。比如,1980年秋,浙江农民开始冲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旧体制,实行“分组作业、联产计酬”的责任制;1981年春,又冲破“集体劳动、统一分配”的管理模式,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联产到户”的责任制。群众的实践有力证明,联产比不联产好,包产又比联产好。1982年浙江省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予以鼓励和支持,从而在全省推广这一制度。再比如,“鸡毛换糖”式的小本生意是金华义乌农民的传统,当时有的政策规定,农民不能弃农经商,集贸市场只能销售农副产品,个体户不允许批发销售等。有关部门曾对群众这些超出规定的经营活动采取“劝、阻、赶、堵”的办法进行匡正,但经商队伍仍不断扩大。于是,当地县政府在总结群众自发性创新经验的基础上,于1982年提出“四个允许”:允许农民经商,允许从事长途贩运,允许开放城乡市场,允许多渠道经营。可见,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不断融合和转化,持续推动了市场化与政府改革的互动演进。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人们在利益驱动下自发地对现行制度安排采取的变更或替代行动;后者是指人们在政府命令或法律的强迫性压力下进行的正式制度变迁过程。浙江省的市场化改革,总体上以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为特征,民间非正式制度创新成为改革的原动力。当然,地方政府对诱致性变迁的倡导也是不可或缺的前提,因为“非正式的制度只能将经济发展推进至一定的水平。超出这个水平后,正式制度和起保护作用的政府就显示出了规模经济,并能保障有更多的进入者都获得公正、开放的市场机会”。可以说,非正式制度转化为正式制度,促使浙江省的市场化从自发状态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这不仅降低了地方政府的创新费用和实施成本,而且有利于达到动态的制度均衡,较好地增进了市场化与政府改革的互动性和兼容性。

五、层级博弈效应

制度创新始终是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联系在一起。浙江省的市场化进程并不一帆风顺,像“温州模式”就长期处于激烈争论的漩涡之中,然而基层政府对制度非均衡作出了积极反应,有效减少了中央政府制度供给“时滞”所造成的发展约束。这种制度博弈行为缓和了市场化与旧体制的摩擦和冲突。

当我们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雇工经营曾经成为温州经济的一大特色,这“雇”与“被雇”的关系很容易被类比为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由于公有制经济比例日益下降,也自然引来一些人对温州姓“资”、姓“社”的担忧。事实上,1981年温州就被列入全国重点“严打”地区之一,上级甚至派工作组进驻乐清柳市镇,将所谓的“八大王”作为重大经济犯罪分子判刑。但温州市地方政府顶住了压力,后来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全部案件进行认真复查,最终郑重为他们平反,还宣布“八大王”是发展商品经济和搞活市场流通的能人。后来,针对社会上对个体私营经济性质的质疑,浙江省基层政府允许其挂集体企业的牌子,即戴“红帽子”。但这一具有政治风险的举动,加快了民营经济孵化的步伐。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在制度博弈中乐于采取迂回曲折的方式,以降低争取上级许可所要支付的博弈费用。比如80年代中期,上层有人质疑温州模式,此时浙江省向中央要求把温州作为“综合改革试验区”。这项改革试点政策的取得,就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博弈的结果,它保障了本地在相对较少受传统体制束缚的情况下推进市场化,从而独享制度创新的优先权并带来经济增长的好处。

层级政府之间的博弈,源自地方政府在市场化推进中的双重身份。

地方政府既是中央宏观决策的执行者,即调控主体;又是当地企业的“总代表”,具有追求地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地方政府作为地区民生福祉的维护者和社会公正的调节者,它将追求人民利益和社会正义作为最高理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事权、财权上的划分,为地方政府实现这一理想创造了自主性的制度空间和可能性条件。地方政府通过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以向本地居民提供广泛的物质利益和社会福利来换取认同,这也构成了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基础。而区域经济实力的显著增强,也为浙江省地方政府的制度博弈赢得了话语权。正是富有弹性的博弈,减弱了体制转轨时期宏观调控难以避免的行政化倾向和“一刀切”弊端。同时,博弈本身也促使各级政府有了潜移默化的变革,中央制度和意识形态逐渐适应了地方行为,最终在私人利益合法性不断增加的过程中,促进了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六、权力下放效应

市场化会引发政府权力结构的变革,随着层级政府之间行政命令体制的逐步弱化,分工合作的色彩增强,授权与代理关系开始替代简单的命令与执行关系,下级政府由此获得更多的管理自主权。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浙江省地方政府积极推进行政权力下放,其中最关键的制度创新是部分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并不断推出了“强县扩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