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梁启超的经济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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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外债与内债(4)

1910年9月22日美国在华公使嘉乐恒(Calhoun)致美国国务卿诺克斯(Knox)电,报告盛宣怀面询借款改革币制之事。盛“询及美国银行是否愿意承借五千万两,以便进行币制改革。借款将以采抵押过之关税及厘金担保,估计每年约可征五百万至六百万两”(页795-796)。同月27日度支部呈“借美款先订草合同请旨核遵”(页798),主要内容是:“窃臣部前奏,整顿财政,必先统一币制,必须预筹铸本,曾经会商枢臣。……臣等当即与北京花旗银行会议,借款总数不逾美金五千万元,利息周年五厘,每一百元准扣五元。已由美国资本家摩根公司、昆勒贝公司、第一国立银行、国立城市银行四家联合承办。该公司等公派在京花旗银行总办梅诺克,臣部即派左丞陈宗妫、右丞傅兰泰于九月二十五日签字,各执一份。”这就是梁所批评一万万圆(美金五千万)新外债的大致经过与内容概要。

1910年10月31日,美国代理国务卿艾迪致美国驻法大使电,表达美国与中国借款之事欢迎有关各国支持:“中国当局业与美国银团签订了借款五千万美元的草合同。借款大部分将用于中国履行其对美国、英国及日本所承担之条约义务而进行之币制改革。本国政府深信,拟议中之币制改革,对与中国有广泛商务关系各国,对中国本身,以及其他与中国有条约关系诸国,都具有重大意义。为促进此项改革之实现,本国政府欢迎有关各国诚挚的支持。”(页800-801)

这项信息表明美国无意独吞此项合同,据此,美、英、法、德四国银行团在11月10日签署一项协议,同意对中国一切有关财政的运用都共同参加,这就是《国风报》编者所附识的要点。

略知此事的缘由与经过后,现在来看梁从三个角度(政治上、法律上、外交政策上)对此事的评论要点。根据合约的内容,此项外债将用来改革币制(行虚金本位),这正是梁一向主张之事,但他的疑虑在于:虽然号称币改借款,但“今政府借债之目的未尝宣明,吾又乌知其果为此事之用否耶?即宣明矣,谁又敢保其不以一部分挪用于他项耶?”(25上:154)梁原则上赞同币改借款,但以清廷过去在借款方面的作为,又让他有上述的疑虑。此外,他还有一项执行币改能力方面的质疑:“即不挪用矣,而现在办理币制之人,果有公忠奉国之心,而不至聚而咕嘬此款耶?即有此心矣,而其智识才能果足以善其事,而不至掷款于虚牝耶?”

四国银团贷款的事情后来发生变化,这牵涉到中美双方协调上的问题,也有日、俄强烈反对的国际外交问题。据《北华捷报》1911年2月10日的报道,五千万美元协议的签字一再展期,原因有三点:

清政府不愿聘用美籍财政顾问,美方要求的利率太高,借款发起人与欧洲银行团对债券发行办法尚未有具体的决定。在外交方面,俄驻美代办在1911年7月11日致函美国务卿,表达此项币改贷款将会妨害俄国在东三省的利益;日本驻法大使在同日提出口头声明,严重反对“借款合同给予财团在借款上享有广泛(金融、实业及商业)之优先权”。虽然中国的度支部与外务部,已在1911年3月17日拟好四国银团的借款合同共二十一款,而且同年7月四国银团也在伦敦开过会,商讨未来的发行事宜,但同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中国的信用完全动摇,币改之议因而中止,所订的借款合同仅交四十万镑,作为东三省经费。以上是币改借款的经过与日后的结局,现在回来看梁在1910年对此事所作的评论。在经验上,他有理由怀疑清廷的真正借款动机;在技术上,也有理由怀疑中国执行币改的能力;但日后梁在两次入阁时(1914、1917),不也是积极向外国借款币改,还引发过不同的批评,最后不也是失败收场吗?所以币改借款之事对中国是否合宜,应该不是清廷或梁个人操守或能力的问题。现在我们可以比较客观地理解,在那种情境之下的主事者,都会有币改借款的意愿,但恐怕也都难以达到目标,原因很简明:内忧外患,百废待举,孤臣实无力回天。

梁的第二点批评,是说此项借款的程序,违反了资政院章程第14条第3项的规定:“凡公债事件,资政院应行议决。”(25上:154)梁谓外债虽非公债,但也不应毫无法律之监督:“而试问此次借债之案,果曾提出院中而经议决乎?……明明视钦定法律为无物,苟有不便于己,则蹴踏之如草芥也。”话是有理,但此时已在辛亥之前两年,沉船之前要求船长依海事法逐一行事,未免不饶人。

第三点批评是此项借款将更陷中国于外交弱势:“谓此次借债无须抵押。其种种条件亦比较的于我有利,……无抵押以贷诸我,恐其所以为抵押者别有在耳。……今我固乞怜于美(国)而不屑乞怜于他国,而他国遂许美(国)以独为君子乎?苟纷纷怜我而周我,则政府之财固不可胜用,恐国命自此而斩耳。”(25上:155)

梁在同年与翌年所写的另外两篇评论:《新外债之将来》与《论政府违法借债之罪》,所论的事项大抵相同,主要的意见已在上一篇评论内俱出,只是在词语上更不加约束:“政府犯此一重大罪,……忽焉欲诿罪于君上,则又罪上加罪焉。……则是谤皇上为不孝,……公等勿谓可以假上谕以狡卸汝罪也。……当知我皇上为我国立宪之第一代君主,惟有神圣而已,决不能为恶。……”(25下:33)这段话之后尚有不少情绪过激的文字,不知梁当时何以激动至此。

综观这三篇评述,梁并不是反对向外举债:“外债之本无善无恶,而其结果则有善有恶。善恶之机,惟在举债用债之政府。”(25上:156)虽然从政治上、法律上、外交上来看,这笔外债都有可议之处,但在国家倾覆之时,作此得理不饶人之论亦略过苛。数年后梁入阁掌币政与财政时,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梁当作何感想?梁又有何上策与善果乎?

4.2.4筹还外债

庚子赔款的负担沉重,1905年在京师曾办过一次国民捐以清偿外债,但到了1908年4月仅得约41.3万两,相对于4.5亿的赔款于事无补。度支部准原捐者领回或改存于储蓄银行(罗玉东,1932:257)。1910年间又有了另一项筹还国债的运动,“不数日而全国所至,……莫不铢锱贮蓄,竟割舍其所以自娱养之具以应国家之急”(21:68)。梁对此事写了三篇短文:《国民筹还国债问题》(1910,21:60-70);《再论筹还国债》(1910,21:70-78);《偿还国债意见书》(1916,21:78-92)。他对此事的基本态度是:“吾乃汲此冷水以浇彼热肠,……吾正以国民爱国心不可以挫折也,故其爱国心之所寄,不可以不审慎。苟漫然寄于不可成之事,或成矣而效果反于其所期,……毋宁先事而犯颜诤之。”(21:69)梁为何反对此事?筹还国债会是由直隶商业研究所和天津商会发起的,官商学诸界也有支持的意思。中国的外债十多亿两,除铁路债、工矿债、实业债之外,大都为非生产性的债务(详见),每年所摊还的本息,几乎去掉政府岁入泰半,若再加上镑亏,还不止此数。全国若能奋起偿债,列强必惊于国民心之强烈而莫敢侮,所以附和此议者日多。

外债的项目繁多,而筹还国债会的计划,却以甲午和庚子两项赔款为限。他们提议依各府厅州县的贫富程度分等级,以人口的比例来分担。此外并劝富民代贫民分担,捐多者奏请给予勋章等优奖。梁认为这种做法几乎等于是国民捐,虽曰劝捐,但实际的做法却是摊派;捐是道德性的善举,而摊派则近乎租税。筹还国债会的做法,是要仿效法国人在普法战争之后,向社会募款以偿战败赔款。梁指出法国的情况与中国不同:(1)法国是以发行公债的办法募资而非义捐。购买公债者将来有利息可得,故众人有意愿承购;而捐款只有勋章奖状,并无经济价值,诱因自然不大。如此长期、庞大、牵涉诸国的外债,岂能靠社会的一时热情来解决?(2)巴黎的债券市场发达,各国资金往来活跃,有公债发行就自然会有国际资金来收购,并不全靠法国人民之资金;相对地,中国并无此资本市场,只能靠所得低下的国人,在爱国心的驱使下点滴汇集。

甲午与庚子赔款的外债总额超过8亿两(见,梁说将近7亿两,不确),以中国4亿人口计,平均每人约分担2两,看来事小,应可达到目标。但换个角度来看,当时的平均国民所得水平不高,加上币值不稳,银贱钱荒,各项杂苛不堪其扰,政府尚且需要向外举债付饷,若只靠民间捐募,如何得出此巨款?就算能勉力凑出,此8亿两流出国外偿债后,国内的可用资金必大受影响,生产和投资所需的资本将从何处来?若为偿今日之外债而不顾明日之生活岂是上策?同样的道理,8亿两流出后,政府税收的来源岂不也受影响?爱国心诚可佩,但此事可行与否是一大问题;若果真成功,必然会引发出其他大问题。梁所举的理由中肯切实,虽是冷水浇热肠,但并无恶意。这是从能否、应否由民间筹还外债的观点来看。

另一个问题是:这些外债的形式是属于哪些类型?答案也是不利的。梁表列8项外债和赔款的数额与偿还条件(21:71),说明这些外债都是属于定期、定额型。也就是说:就算国家财政有余裕,也不能提前偿还;就算当时利率已降低,也不能借新款来偿旧债。筹还国债会所努力的目标,都是属于这一类型的外债,这种外债的偿还年份与每年应偿的金额,在条约上一一载明,不能更改移动。若硬要先还,则每百镑另加价两三镑。这些拙笨不合理的限制,筹还会也应考虑,并非单纯意气激动地凑钱还债而已。若此议不行,彼议困难,梁自己又有何上策?他在《偿还国债意见书》(1910,21:78-92)内献上一策,名曰偿债基金法,基本原理如下:由政府拨款若干以为基金,以此金向市场购入公债来收息,之后以利息所得再投入购买公债。也就是用复利的观念,子母再生,以利滚利。此法盛行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欧洲各国,之后渐废不用。梁有此议,是见日俄战役时日本因财政薄弱,后因采此策而事成。

梁提议的办法是向外借债6亿两,分20年拨买内债与外债,他拟了两个表(21:85-90),说明外债如何在42年内可以还清本息,内债可以在20年内清偿。梁认为若依此计划,“则四十二年间,国家除派息外,不费一钱而能扫还六万万之外债,而此六万万之老本,尚有五万万存贮银行而未动也。且所派之息,又大半仍落于本国人手也,则生产效力之大,岂有过此者哉”(21:82-83)。后人读此偿债计划书会得到一项感觉:梁在批评筹还会的计划时,所说的理由冷静合情,而自己献策时却又净打如意算盘。若中国借6亿外债,单靠复利运作就有此效果,世上岂有贫国与穷人?梁的算盘是手中有了6亿之后应可如何如何,但他未说明在外债重压的状况下,如何可借得这6亿新债?梁尚不知母鸡何在,却已在盘算将来如何生鸡蛋、再生鸡、再生蛋的美梦。

1910年的这项国民筹还国债运动,事后的结果大概不理想,因为过了两年不到,黎元洪又倡议用国民捐来解决外债问题。“民国成立,倏忽半年,一切建设仅具模型。财政恐慌,穷于罗掘,军需繁重,哗溃堪危。……顷以国民捐倡发……未及兼旬,全国响应,政界削薪,军人缩饷,……遥望前途,转悲为喜。……”有关这项议论民捐的文献,《民国经世文编》(财政六,页66-76)收录了两篇黎元洪的文章,一篇周自齐《致各省论外债国民捐之利弊》,一篇署名“共和建设讨论会”的《对国民捐之意见》[其中的第70-71两页,内容与梁(1910,21:62-63)的几段文字完全一样,但尚难以据而判断是梁所作,但论点确与梁的(1910,21:60-70)相符],一篇龚子扬的《论国民捐》。这五篇文章都未注明出处与年份,从文字上看来都是在批判黎元洪的国民捐偿债说,应该都是在1912-1913年所作。

黎也知道“况捐事性质,譬若昙花”,难以用来解决沉疴,所以他倡议“外债国民捐并进”,想用这两项来源来解决国家的财政困难(页66-67)。此议引起全国注意,赞成国民捐者与主张外债论者,双方各自立论争执不下。周自齐的观点是:“借债危险,人所共知。……民生凋敝,……东西各省已捐不一捐,西北各省,又捐无可捐。……故劝以轻外债则可,恃捐以力拒借债即不可。……以借外债为过渡,以国民(捐)及内地公债为后盾。”(页67)“共和建设讨论会”的文章最长(页68-72),析论最条理,基本观点和梁反对“筹还国债运动”的意见类近:“要之,……国民捐无论如何激劝督促,终不能多得,……故以之供目前小费,虽未始不可,……则仅此涓滴之国民捐,亦胡济于事者。……固又不必为此涓滴以扰民耳。”(页72)

龚子扬反对国民捐的原因,简要有力:“国民捐征收,使果出听民随愿乐助之一途,必无望矣。而言者挟其卞躁之情,……势必施其****之淫威,藉政府之压力,按民资产之高下而强派、而勒捐。此其事之不可以行,与行之而必召莫大之祸。”(页74)从第4.3节析述清末民初几次公债的经验来看,政府从民间取款的方式,确实没有跳脱“强派、勒捐”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