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梁启超的经济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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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工商实业(2)

5.2.1意义与沿革

梁对“Trust”(托拉斯)这个名词的解说是:“盖多数之有限公司,互相联合,而以全权委诸少数之人为众所信用者,故得其名(西律凡承受遗产之人未成年或有疾不能自理事者,则任托一人为之代理,其人亦名托辣斯梯)。”(14:37)这样的界定,用现代的眼光读来,忽略了几项重要的特质。

第一,并不是任意几家公司结合在一起,委托某些人经营,就可称为托拉斯。组成托拉斯的基本目的,是要独占或寡占或大幅扩张市场占有率,使厂商能因而得到更大的利润(或降低成本),使公司的产品在生产与营销方面更具主导性。在手法上又可分为水平性的结合(同类产品之间的联结,例如汽车业之间、家电业之间),以及垂直性的结合(例如从上游的石油裂解结合到下游的油品贩卖)。另有一种是多角性的结合,例如日本的三菱公司,在重工、贸易等诸方面的经营,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二,梁在括号里所说的,是在说明信托人(truster)把所有权委托给特定的代理人(trustee)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和经济学上的托拉斯完全是两回事。经济上的托拉斯,不一定要把经营权委托给他方,只要是在经营上相互结合,以追求更高的市场掌控度者,都可称为托拉斯行为。也就是说,单单把经营权或所有权委托他人,在法律上虽名之为信托(trust),但并不足以称之为托拉斯,要点是厂商在相互结合之后的经济影响力,已触犯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此时就可用反托拉斯法(或公平交易法)来处置。若依梁的定义,则看不出何以需要有反托拉斯法的存在。

从这两点看来,梁所举的四种托拉斯组织方法(14:37-38),都是属于把企业权委托他人经营的性质,这和经济学上可用“反托拉斯法”处置的企业结合垄断行为完全无关。这是因为梁当时的经济学认知有限,而他所参阅日文的著作,大概是先用法律的观点来解说此词,而未直接进入析论企业的水平与垂直结合,而误导了梁的基本认知。

上海辞书出版社的《经济大辞典》(1992:695-696),对托拉斯有如下的解说,可用来对比梁的误解:“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生产同类产品或在生产上互有联系的大企业纵向或横向合并组成的垄断组织。旨在垄断某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全部活动由一些最大的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加以控制,参加企业成为这个大垄断组织的股东,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完全丧失独立性,只按投入资本额取得股权和分享利润。主要有两种类型: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和以企业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前者的参加者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实际上则从属于类似持股公司的总公司,大股东通过股票控制额以控制整个垄断企业。后者是由类企业合并组成,或由实力强大的企业吞并较弱的同类企业组成。托拉斯是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加稳定的垄断组织。美国是最早出现托拉斯的国家。”

梁的另一项误解,是为何托拉斯这种组织会在西洋经济体制内出现。他用三页多的篇幅(14:34-37),来解说托拉斯发生的历史背景,他的见解相当独特:“此近世贫富两级之人,所以日日冲突而社会问题所由起也。于斯时也,乃举天下厌倦自由,而复讴歌干涉,故于学理上而生产出所谓社会主义者,于事实上而产出所谓托辣斯者。社会主义者,自由竞争反动之结果;托辣斯者,自由竞争反动之过渡也。”(14:36)这是很让人费解的论点。资本主义因主张自由竞争,而造成社会阶级分化、贫富悬殊、社会不公等弊病,所以会有在立场上和它对立的社会主义产生,目标是要消除因资本主义制度而起的弊病。而托拉斯制度,尤其是在美国产生者,从历史过程的角度来看,正好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一个极致:大企业间为了追求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更高的利润率,因而有水平与垂直的整合,这是自由竞争的极端化结果,而不是梁所说的“自由竞争反动之过渡也”。若托拉斯只是过渡,那么过渡之后的阶段是什么呢?梁说:“曷云托辣斯为反动之过渡也?托辣斯者,实‘自由合意的干涉’也。”(14:36)这又是一项难以理解的说法。

另一项更难理解的,是梁所认知的托拉斯产生之原因。梁分八项说明“非有大资本者,不能优胜于竞争”,“所谓大食小、大复食大者,于是而第二等之工业亦将全败。于斯时也,生计界之恐慌不可思议,而社会必受其病,故非有所以联合之而调和之,则流弊遂不知所届。此托辣斯之所由起也”(14:36-37)。照此段文义看来,托拉斯是因工商产业之间有弱肉强食、以大吃小的现象,为了防止此项流弊,所以才会产生托拉斯。这样的见解和一般的理解正好相反:托拉斯是厂商借着水平与垂直的结合,来追求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和更高的利润;同样地,为了防托拉斯所带来的弊端,所以美国政府才会执行反托拉斯法。

再举《经济大辞典》的例子,来说明托拉斯之害以及梁对此事的误解:“1882年,洛克菲勒家族的俄亥俄孚石油公司吞并14家大石油公司成立的美孚石油托拉斯组织,是世界上第一个托拉斯组织,资本额虽仅1.1亿美元,却控制着美国精炼油总产量的85%和出口量的90%。1900年以后,食糖、制钢、石油、制铝、铁路、电气设备、榨油、火柴、烟草等行业均普遍成立了托拉斯组织,共有185个。它们掌握了30余亿美元资金,占全国制造投资的三分之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英国和其他西欧国家也相继出现许多托拉斯组织。由于托拉斯任意操纵价格、排斥竞争,造成大量中小企业破产并不断发生侵吞土地、营私舞弊、行贿等不法行径,引起各阶层人士的普遍反对。因此,美国国会后通过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律,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以施加限制。在此压力之下,标准石油托拉斯于1911年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予以解散。”

梁对托拉斯的基本误解,在一段自问自答中再度显现:“问者曰:子言托辣斯所以救自由竞争之极敝。今若此,是以更大之资本,与彼次大之资本相竞争耳,而何救之可云?曰:是其性质不同。……故托辣斯者,和平之战争,而合意之干涉也。”(14:38)此段文义难解,但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梁弄错了托拉斯的基本定义与目的:托拉斯本身是自由竞争的极致,所以才需要有反托拉斯法来制衡[梁详列美国在1882-1900年的各项反托拉斯法案(14:39-42)];托拉斯这种组织不是用来“救自由竞争之极敝”的,托拉斯不是救命者,而是要被限制的对象。

5.2.2利弊

梁用三节的篇幅(14:43-54),说明托拉斯独盛于美国之原因、托拉斯之利与弊。他根据日本农商务省四年前之报告(1899),译录五大因素,说明何以托拉斯在美国独盛。这些因素已是众所皆知,不必细引,但其中第五条说“美国之铁路如蛛网然,贯通全国而往往有秘密减价之事,是亦导起托辣斯之一原因也”(14:44)。

美国铁至今日仍未蛛网然,这是事实。若已蛛网,则经营者必多,也必相互竞价,不必秘密减价。

梁列举托拉斯的十二利(14:45-51),并以表列方式陈现,甚简明,但亦有可辩者。他分三项来说明:(1)本公司之利(内分消极的与积极的),(2)消费者之利,(3)全国民之利。若托拉斯对消费者有利(他分列三项:物价低廉、供给确实、运费节省),对全国民有利(亦分三项:节制生产维持物价、交换智识奖励发明、蓄养内力与他国外竞),则美国何以需要反托拉斯法?

他另用十条说明托拉斯之弊(14:51-54),全文过长不便细引,重要的信息是:梁对这些弊端与批评所采取的态度是辩护性的,举一例为证。“第三,以其为本业之独占也,无竞争之刺激,故生产技术之改良进步日益怠。以此与自由竞争之国民相遇,不久必至退步劣败,诚如是也。则前此种种之利益,皆不足以相偿矣。”(14:52)

这是常见的合理论点,梁在同段内的辩解是:“虽然,据过去现在之托辣斯实情以审判之,此流弊似尚未见。”若真是如此,那何以会有此批评且为经济学界所共识?

梁既知美国在1882-1900年间屡有反托拉斯法案,又详知各主要托拉斯公司之业务与合并状况(14:39-41),照理应说明为何美国司法界屡有此类反对性的作为,但纵观全文,他的倾向却是在支持托拉斯制度。例如他在第7节(14:54-57)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说有人批评自由竞争过度,会导致资本家利润降低,劳动者的收入因而受影响,梁以三个表格来证明:不同层级的员工在托拉斯成立之后,薪资不降反高,“此托辣斯有益于劳佣而无害,其证一也”(14:56)。之后他又举统计数字说明:“托辣斯成立以后,雇佣之人数与受庸之金率,相缘且增,而且其增加率甚大,至易见也。托辣斯有益于劳佣而无害,其证二也……托辣斯者,亦调和资本家与劳力者之争阋一法门也。”(14:57)

梁何以有这种见解或心态?动机之一是他希望能把托拉斯的概念介绍给国人。因为中国的企业太小太弱太散,他期盼能通过这种组织,把中国的工商业结合成几十个大企业,一方面增加产能,另一方面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性:“抑我国中天产之重要品,……苟以托辣斯之法行之,安见不可以使欧美产业界瞠然变色也。”(14:61)

理解这项基本动机之后,我们只能惋惜地说:梁误解了美国托拉斯的基本性质,误估了它对国计民生的利弊。美国的托拉斯是大企业之间的再度结合,不论是水平的或垂直的,目的是在进一步控制市场和提高利润。梁所希望的,是中国的中小企业结合起来,达到一个稍有规模的企业体,不论是水平的或垂直的,目的是要能在国际市场上稍有竞争对抗的能力,以“使欧美产业界瞠然变色”。在这项动机下,他表列了托拉斯的诸项优点(14:50-51),而替托拉斯的诸项弊端作了勉强的辩护:“似尚未见”,“亦不必深虑也”,“若是不足以相诟病也”(14:52-53)。

5.2.3评价

梁的动机,犹若一位体弱的中国男子,初见美国重量级举重选手体魄强壮,艳羡之余,亦思采相同之环境与训练方式以求强健对抗。医者示曰:此类选手刻意训练,日后恐得某病,身体某处恐老后反受其苦,故法律禁止过度伤劳也。但此人只思强壮,对曰:此弊不必深虑、不足以诟病也。这种顾前不顾后的冲动,梁并非特例,严复亦犯此病。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是英国执世界经济牛耳时期的作品,斯密主张自由放任、自由竞争,对弱小诸国(如18世纪之德国)而言,犹如超级柔道或拳击选手主张比赛不必分等级,只要放任自由竞争即可。严复在清末译此书时,向国人介绍这几项英国经济强盛时的政策,希望中国亦能仿效直追。他的目的和梁一样:希望因而“可以使欧美产界瞠然变色”。自由放任和托拉斯一样,都是英美经济发展长期累积出来的“自然”产物,都是强盛时期的特殊产物,梁与严两人极思中国经济能仿行,但徒见其利而不见其病。

现代的经济学知识,对托拉斯已有较正确、较完整的理解,我们不必对梁这篇基本认知错误的文章过度批评。对美国托拉斯与反托拉斯运动有兴的读者,可以参见下列的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