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遵循科学发展 建设高等教育强国:2009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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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章 美国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历程、经验与启示(2)

二、美国建设高等教育强国之经验

(一)政府积极作为,以立法方式促进大学发展

美国宪法并未赋予联邦政府任何教育责任或义务,然而,联邦政府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影响却从未中断过。从州立大学的学科建设至赠地学院的创建,联邦政府均采取积极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发展。设置了联邦教育部,负责分配和发放联邦教育经费、开展教育研究、提供一个州不能独立承担的教育服务等,还通过发放学生助学金、调整税收等政策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在联邦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诸多举措中,最主要、最有力的手段是教育立法。如前所述,1862年美国通过了《莫雷尔法案》,资助农业院校的创建,极大地促进了工农业的发展;1890年美国颁布了《第二莫雷尔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每年向赠地学院拨款,并要求得到政府拨款的院校必须向政府如实汇报拨款的使用情况;1944年的《军人权利法案》,联邦政府通过资助退役军人进入高校学习,使高等教育明确地成为国家实现目标的工具。1958年,为在美苏争霸中占据优势,美国政府将高等教育的发展作为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头等大事,颁布了《国防教育法》,采取了全面而具体的措施以确保高等教育的优先发展。在该法案及后来美国国会通过的一系列有关大学立法推动下,联邦政府对大学的影响和干预空前加强,以至出现了“大学的‘联邦时期’”。《国防教育法》以后,美国联邦政府把发展高等教育提高到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频繁立法,以加强对高等教育的支持和控制。据统计,该时期美国高等教育立法达50余项,如:1963年的《高等教育实施法案》;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1984年的《投身学习,发挥美国高等教育潜力》;1987年的《学院——美国本科生教育的经院》;1993年的《学生贷款改革法》和《全国服务信托法》;1994年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学生贷款拖欠免除扩大法》等一系列法案。这些法案,形成了高等教育领域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对美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强化实用改革,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实用主义是美国文化教育的核心,也是长期以来指导美国高等教育建设和发展的核心理念。美国州立大学创办伊始,就确立了服务世俗社会需要的办学宗旨。莫雷尔法案、威斯康星思想、康奈尔计划等办学理念均反复强调:“大学的目标是要把知识的光亮和发展的机会带给全国各地的人民,服务应成为大学的唯一理想”,短期大学、社区学院和成人大学更体现了这一思想。这些学校灵活机动,社会需要什么,就开设什么课程,为社会培养了更多的中高层次的职业技术人才。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改革中,大学与企业的联系更为直接。其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大学科技人员个人与企业的联系。通过散点式、灵活性的联系和接触,促进了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增强了高校科技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和信心;二是在大学中创办工程学系。19世纪末,美国为了应对国际竞争和发展工程技术学科的需要,在大学中创办了一些工程技术系,对加强大学与工业的联系起了积极作用;三是创办新型技术学院。为消除“象牙塔”、“纯学术”型大学与工业联系的障碍,美国在传统大学基础上创办技术学院,促进传统大学的改革,以加强大学与工业的联姻与合作。

在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美国高等学校的社会服务职能发生了深刻变化,大学—政府—产业界相互合作的三螺旋模式应运而生,使学校与其所在地区企业界、公众以及政界领导之间建立了一种积极的互动双赢的伙伴关系,承担起了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战略性和策略性选择的重任。在此思想的指导下,许多公立大学因地制宜地与各州开展了多种多样的科技开发、合作与推广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促进了高校与地区间的共同繁荣。

(三)多种形式办学,创建科学合理的高教体系

美国是一个多元化经济体制的国家。为适应多元化经济的发展,采取了多种形式办学:有公立的、私立的;有教会的、非教会的;有高层次的、中等层次的、低层次的。不同层次和类别的高校目标各异、定位明确。19世纪美国大学以古典学科见长,但1868年成立的康奈尔大学,其办学宗旨却是“使科学直接服务于农业和其他生产行业”。从目前看,美国高等教育体系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研究型大学。它以基础性、学术性研究著称,设有研究生院,能授予博士学位。在这些大学的周围,形成了一个个集教学、科研、开发和新兴工业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产业中心,进一步密切了教学与生产的联系;第二类为本科大学。它是以4年制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及学院,多为州立大学,培养目标为中级科技、学术及专业人才,修满4年授予学士学位;第三类为社区学院。它包括2年制的普及学院和技术专科学院,招收高中毕业生中成绩较低和同等学力的学生,毕业时授予协士(副学士)学位。20世纪,美国高等教育结构呈金字塔形,在3500所高等院校中,不授学位、只发文凭的为2193所,占61%;仅授学士学位的大学为637所,占15%;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大学为236所,占6%;其中有125所被称为研究型大学。美国高等教育结构完善,形成了社区学院、四年制学院和研究型大学三级体系的现代高等教育制度。美国卡内基基金会主席博耶指出,“我们崇尚多样性,承认我们的高等教育体系享誉世界。确实,恰恰因为避免了一元化的模式,美国的学院和大学网络才如此强大。在未来的日子了里,我们的目标必须是亟须促进高等教育优质化和多样性”。

(四)强化质量建设,创设行之有效的监控机制

美国联邦宪法禁止教育部等政府机构直接管理或控制本国的高等院校。政府对教育的管辖权归各州所有,联邦政府教育部对高等院校没有“任何直接”的质量标准与规定。然而,这并不说明联邦政府不注重高等教育质量,而是采取其他方式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监控:一是加强立法。如前所述,通过颁布《国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案,对高校拨付大量教育经费,加强教育质量监控,培养科技人才,推动科技进步。二是成立了国家高质量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调查和评估美国教育(包括高等教育)质量,并完成了题为《国家处在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A Nation at Risk:The Imperative for Education Reform)的报告;1984年10月推出了题为《投身学习:发挥美国高等教育的潜力》的报告,提出了改进本科生教育的27条建议。三是大力发展“非官方”或“民间”的认证机构。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主要是由“非官方”或“民间”的认证机构负责的,但却被广泛认可。这些非政府认证机构得到联邦政府教育部或高等教育认证理事会的承认后,通过其认证指标的建立与执行,使得认证结果对教育质量起到监督与保障的作用。

三、美国建设高等教育强国之启示

(一)加强法规建设,依法推进高等教育发展

与美国相比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历史较短。1950年,我国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法律依托。1978改革开放以后,《高等学校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10余项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推进了我国高等教育依法办学、科学发展的进程,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与美国健全的高教法律体系相比较,我国高教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和成熟,一些高等教育立法条文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还有待加强。如《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的“高等学校的学生”,条款笼统,操作性不强,对高校学生的权利缺乏系统的确切的法律解释;而美国却明确规定了学生所拥有的自由表达权、避免体罚权乃至怀孕、做父母、结婚方面的权利等八项内容。此外,政府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职能尚需明确。遵循“到位而不越位,支持而不干预”的原则,政府应切实站在高校立场上为高校提供一切可能发展的机会,解决高校发展的实际问题,以完善法律手段推动高校发展,避免对高校自主权的干预和影响,以免冲击《高等教育法》的地位和尊严。比较美中两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异同,我国高等教育立法还有较多需要研究和思考的问题。分析和借鉴美国高等教育立法的经验和趋势,是一项紧迫而现实的课题。

(二)融入国家发展,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社会服务是大学的基本职能之一,主要是指大学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科技生产力,直接服务于社会。在这方面,美国一些大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威斯康星大学提出并践行了著名的“威斯康星思想”,即大学必须为社会服务、为本州人民服务。在该思想的影响下,产生了斯坦福大学和加州伯克利大学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成功案例和加州硅谷迅速发展的奇迹。相比之下,我国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存在明显不足,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强、持久性不够,高等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偏低。据统计,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在4%左右,大致相当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为此,学习美国的经验,我国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高校走“开门办学”之路,支持高校研究人员承接各类研发项目,加强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高校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为高校引进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等;另一方面,各高校也要转变观念,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力度,集聚优秀的研究团队;高校研究人员要主动与企业“联姻”,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同时要注重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培养更多的适用人才等。

(三)明晰目标定位,构建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体系

美国各类大学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办学定位,政府对公立大学一般也都有明确的定位要求,甚至通过立法来加以规定。大学一旦明确定位之后,就成为教职工、学生共同追求的目标。大学在定位目标下,追求办学特色,追求学校、学科、专业及培养人才的个性,努力打造自身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影响力、公信力,从而在不同学校之间,形成分工明确、竞争有序、合作共赢的高等教育体系。在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等教育强国背景下,我国仍有部分高校自身定位不明确,办学特色不明显,盲目“贪大求全”,渴求向重点院校升级;多数高校不是立足本校实际和所在层级实际,打造本层次大学的核心竞争力,反而不顾自身办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的限制,相互攀比,不切实际的拔高,造成了大学发展模式的千篇一律、人才培养的市场脱节,以及大学生结构性失业的窘况。根据美国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经验,我们理应加强科学合理的“一流高等体系”的建立,形成由研究型、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和教学型大学构成的金字塔形高等教育系统。位于塔顶的为研究型大学,主要从事高深学问的探索和高新科技的研发,以培养少数精英人才为主;而位于塔底的是教学型高校,则主要从事知识技能的传授,以帮助学生掌握谋生本领、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目的。同时,也需要加强不同层级和类型高校间的纵横贯通,形成上下。通、横向互认的“有机”塔形系统。

(四)强化质量评估,狠抓质量工程建设

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生命线。受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起步较晚的影响,我国高校评估主体和模式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和单一化,在一定程度上了我国妨碍高等教育评估事业向纵深发展。借鉴和吸纳美国高等教育质量建设的成功做法,我国亟须建立多重评估主体并存、开放性和多向度兼顾的评估系统。其着力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加强社会中介性机构对高校进行评估。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半官方的中介性评估机构,这是评估制度化发展的必然,是逐步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加强社会参与评估的良好发展趋势。这一类评估由于其评估的独立性,可以使评估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并且作为多元评估主体之一,可以弥补单一政府评估的不足。但需要指出的是,教育评估中介性机构应处理好与政府、高校之间的关系,明确责任,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自身的评估公信力。

二是高校应建立健全自我评估的机制。美国把高校的自我评估非政府的认证体系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自我管理手段,以此保证学校和专业的健全、有效及对社会的责任心。自评促使学校或专业具有明确和适当的发展目标。但我国高校由于对政府组织的外部评估的权威性的高度重视,往往忽视了学校内部的自我评估,这是应予改进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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