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宁波盐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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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1949-1966年的宁波盐业(4)

在这期间,1950年,浙江省第一盐务分局设宁波、临山、余姚、周巷、浒山等稽核征所(截至1952年仅剩周巷稽核征所),专司缉私与私盐补税工作。1951年,余姚盐警队又派一排人员进驻象山金星盐区,专司缉私。与此同时,各盐区还认真贯彻执行依靠群众缉私的方针,通过地方党政领导广泛开展“走私可耻、护税光荣”的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1950年2月,省财政会议指出:“缉私是政治任务,要有原则性,应走群众路线,以教育为主,不能以行政力量,高压处罚,不能恃武力威吓,非刑吊打。无区别地一律没收,处罚越重越好的做法是违反政策的。”华东区盐务局同时也指示:“缉私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和‘加强场产管理,搞好产区缉私,场外点线配合,反对滥用武力’。”1952年11月,在全省护税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地巩固发展护税组织,健全场管制度,教育并改造私贩。自1951年始,宁波盐区依靠积极分子普遍建立起第八条规定组织,形成了内外结合的缉私网络。以象山县为例,1951年的金星盐区建有护税小组33个,成员379人。1952年,盐区护税小组发展至35个。截至1954-1955年,盐区深入开展群众性缉私护税活动后,经济警察奉令先后撤离盐场,武装缉私遂告结束,缉私工作移交当地政府。以慈溪为例,1956年盐区划给慈溪县管辖后,庵东区公所对走私盐贩采取分别对待,重点打击走私团伙,还教育参与走私活动的盐民也参加缉私工作,继续对全场的缉私护税小组进行整顿巩固。1957年,庵东全场有缉私护税小组72个,成员590人。新中国成立后,宁海县境内未驻盐警,所有查缉私盐的任务先后由盐务部门或税务机关组织群众性爱国护税小组办理。

自1958年7月1日起,盐务部门主办的盐税稽征管理工作,移交税务机关办理。是时,盐场的缉私仍由盐务部门负责,场区以外由税务部门负责,各区、乡税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兼理私盐查缉工作。以慈溪为例,盐税的征收交由税务机关办理后,缉私工作也交由慈溪县财税局和庵东区公所共同负责。

二、缉私罚则的制订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盐场管理松懈,奸商活动猖獗,原盐走私仍随时随地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保盐护税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盐务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使盐业缉私有法可依,1951年1月2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未经盐务机关允许,私制、私运、私销或运销情况与所持盐票不符者为私盐,又工农渔业用盐充作食盐或出售者,未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许可、由国外输入或对外输出者,均按私盐论处。关于私盐查缉的分工,规定私盐查缉由盐务机关及盐务缉私部队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公安部队及海关和税务等机关,应有协助查缉义务。对于贩运或售卖私盐者的查缉,其第七条规定:除照章补税外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私盐数量未满200斤者,按税额处半倍以下之罚金;私盐数量在200斤以上未满500斤者,按税额处半倍至一倍之罚金;私盐数量在500斤以上未满1000斤者,按税额处1~2倍之罚金;私盐数量在1000斤以上者,按税额处2~3倍之罚金。第八条规定:凡连续或有组织地运售私盐者,除照前条加倍处罚外,并没收其盐与自有之运盐工具;如非自有之运盐工具经查明系知情同犯者,得一并没收;其以暴力抗税者,送人民法院处理。第九条规定:制盐人私运或私售其自制盐,按第七、第八条规定处理;情节重大者,撤销其购盐权利,收回购盐执照及购盐折。第十一条又规定工农渔业用盐充作食盐售卖,除按第七、第八条规定处理外,得撤销其购盐权利,收回购盐执照及购盐折。为鼓励群众缉私护税,规定人民群众团体及个人缉获者奖70%,协助机关、部队缉私者奖50%。此外,为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十四条规定:私盐案件归盐务机关处理;查获人必须在24小时内将查获物及当事人送交盐务机关,如当地或附近无盐务机关应送交税务机关;盐务机关及税务机关对私盐案件之当事人限于24小时内作适当处理,不得逾限羁留;情节重大者,应立即送人民法院处理。与此同时,又制定了有关当事人司法救济的条款,规定私盐案件处理后,受处分人如有不服,得于接到处分书7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这一暂行办法规定了私盐范围、缉私组织、处罚、奖励等内容,不仅为私盐查缉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赏罚分明,进一步激发了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和参加缉私小组的积极性,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私盐查缉制度。

1962年4月6日,为切实加强盐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法令,坚决制止走私偷税活动,浙江省财政厅、轻工业厅在《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又结合浙江私盐查缉的实际,下发了《关于私盐查缉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并经省财政厅税务局报奉财政部税务局同意实施。其中,规定贩运或售卖私盐除照章补税外并按以下予以处罚:凡查获私盐,不论数量多少,根据情节轻重和违章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按税额处以5倍以下的罚金;凡连续或有组织地运售私盐,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盐与自有运盐工具(如非自有的运盐工具,经查明系知情同犯者,得一并没收),以暴力抗税者,送人民法院处理。对私盐查缉处理的分工,重申应根据1958年财、轻两部“关于盐税交由税务机关接办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即在盐场的查私工作仍由盐务部门负责,在场区以外则由税务机关负责,盐务部门查获的案件原则上送由税务机关处理,如果场区离税务机关较远,也可由市、县税务局委托盐务所代为办理,并向税务机关结报,但私盐在2000市斤以上或处罚在2倍以上的案件,仍应送由税务机关处理。此外,在该“联合通知”的最后又特别指出,税务机关和盐务机关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应紧密配合,广泛深入地做好有关盐税政策的宣传工作,在执行新的罚则时,仍应注意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与《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相比较,这个“联合通知”提高了对盐走私的经济打击力度,在扩大了缉私部门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对职能部门的私盐查缉权进行了严格限定。对于浙江的私盐查缉来说,此“联合通知”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增强盐业缉私职能,因而提高了浙江私盐缉私的效率与成绩,保证了税收。

具体落实到宁波,各地私盐查缉处理在罚则的内容和具体实施时间上,则又有因地制宜的不同。1951年,象山县出台了《私盐查缉自理暂行办法》。1952年2月,宁海县开始实施中央《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1957年8月14日,象山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制止私制食盐及出来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偶然私制量小的一般贫苦农民,经教育自动铲毁泥漏,不再私制,不予追究;屡屡私制,量大有贩运偷税者,酌情补税;情节严重的富裕农民,按政务院颁发的《私盐查缉处理办法》第七条补税罚款;地、富、反从事私制者,不分初犯屡犯,其私盐及制盐工具一律没收处理;一贯为首制私、贩私,屡教不改,送政法部门处理。截至1962年4月,宁波各地盐的缉私工作又统一改按浙江省财政厅、轻工业厅下发的《关于私盐查缉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办理。同年8月,象山县交通局、税务局在该基础上,又结合本县实际情况,颁发了《象山县私盐查缉处理问题规定》,提出执行新罚则,要注意“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是时,宁波各级政府和缉私部门对盐民小额走私予以补税,巨额买私卖私则取罚款措施,将缉私与征税相结合,取得了防私征税的实效。

三、缉私的成效

据统计,解放初全国私盐缉获量为:1950年,共缉获私盐17343吨;1951年,共缉获私盐5830吨;1952年,共缉获私盐1820吨;1953年,共缉获私盐821吨。从1950年至1953年,全国盐走私案件数目和缉获量逐年急剧下降,基本消除了私漏。是时,浙江盐区的缉私形势大致与全国相当。

据统计,浙江盐区私盐缉获情况为:1949年,共发生私盐案件1571起,缉获私盐1617.05吨;1950年,共发生私盐案件23977起,缉获私盐4532.32吨;1951年,共发生私盐案件17966起,缉获私盐1380.02吨;1952年,共发生私盐案件12265起,缉获私盐685.63吨。从1949年至1952年,浙江盐区原盐走私之风明显下降。

具体落实到宁波盐区,1949年5月刚刚解放的宁波,因其社会尚未安定,加之盐场管理不严,这一时期的盐走私量占总产量近半。1950年1月至5月,因多次调高盐税,加之适遇春荒,宁波盐区群众生活困难,私盐活动频繁,以致出现群众性走私。自1950年6月1日起,因盐税减半征收,缩小了私盐与官盐的价差,大部分场区加强了场产管理和宣传教育,整顿盐区组织,宁波走私情况逐步扭转。从1959年至1961年,因人民公司生产不景气,盐民生活艰苦,宁波盐走私活动又再次抬头。直至1965年,因各地开展社会主义教育,盐走私之风才有所收敛。新中国成立后的17年,宁波各地盐业缉私各有所获。

在慈溪一地,1949年,共发生私盐案件344起,缉获私盐600.63吨。

其中,仅1949年12月15日,在范市、东埠头一带就缉获私盐19.5吨余。

在参与走私的三家酱园中,掌起桥的致增和补缴了5吨盐税,观城的三北恒记补缴了2.5吨盐税,观城的广润源补缴了6吨盐税,并各被处以了1倍税额的罚款。1950年,慈溪查获私盐案件6988起,缉获私盐1302.221吨。

1951年,慈溪查获私盐案件2410起,缉获私盐600.639吨。1952年,慈溪查获私盐案件3647起,缉获私盐192.627吨。1955年,慈溪查获私盐案件409起,缉获私盐9.95吨。从1950年至1955年,慈溪一地私盐案件的发案率逐年急剧下降。

是时,据有关资料显示,1951年,庵东分局估计盐走私数量在883.2吨,占其总产量的0.82%。1952年,庵东分局估计盐走私数量在2000.00吨,占其总产量的1.71%。

在象山一地,1949年后,因实行就场征税,自由运销,致使私坦野灶一度林立。1958年“******”时,因实行生产合作社、队自行保管盐产,一度出现瞒产少报,小仓存私,以致运贩私盐之风又起。是时,参与盐走私的有盐民,也有农民、渔民,多为一般群众,多通过隐蔽夹带,以盐换物。据有关资料显示,是时象山缉私部门查缉私盐屡有斩获。

是时,据有关资料显示,1951年,象山盐场管理处估计盐走私数量在628.94吨,占其总产量的7.68%。1952年,象山盐场管理处估计盐走私数量在96.86吨,占其总产量的1.40%。1952年与1951年相比较,象山盐场管理处估计盐走私数量在其总产量中的比重急剧下降。

解放之初,定海、岱山按照中央的缉私稽征方针,集中力量搞好产区缉私。据有关资料显示,1950年,定岱分局查获私盐案件516起,缉获私盐278.08吨。1951年,定岱分局查获私盐案件648起,缉获私盐37.90吨。

1952年,定岱分局查获私盐案件1032起,缉获私盐32.43吨。1950年至1952年,定岱一地私盐案件的发案率虽逐年急剧上升,但因案件平均盐走私数量小,发案的盐走私总量则在持续下降。1951年,定岱分局估计盐走私数量在1145.70吨,占其总产量的2.84%。1952年,定岱分局估计盐走私数量在678.23吨,占其总产量的2.20%。1952年与1951年相比较,定岱分局估计盐走私数量在其总产量中的比重也在持续下降,盐走私量明显减少。

盐业缉私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非一朝一夕的工作所能奏效。新中国成立后的17年,宁波盐区虽对盐业缉私十分重视,做了大量的探索工作,取得了不容忽视的业绩,但限于当时的盐业经济和管理水平等具体条件的制约,以及受体制多变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宁波盐区盐走私状况实际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