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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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犯罪客体要件(1)

【本章要点】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定罪量刑。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犯罪客体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直接客体又根据标准的不同,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的客体。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本章重点掌握:

1.犯罪客体的概念

2.犯罪客体的分类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特征:

第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某一社会形态下的社会关系决定了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的基本形态和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犯罪行为由于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下人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动摇和危害社会的基本形态和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而使该社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刑法作为惩处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通过处罚犯罪体现了对社会关系的保护。

第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不同的层次。而被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只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概括起来这部分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私财产的合法权利,国家国防利益等。而其他一些社会关系,如上下级关系、干群关系以及民事、行政关系等,均由其他法律、道德等调整。

第三,犯罪客体是危害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在我国社会制度下所有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但并不能因此称这些社会关系就是犯罪客体,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时,才能称为犯罪客体。

犯罪之所以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

第一,有的条文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如《刑法》第102条揭示背叛国家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第221条明确指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有的条文指出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条文指出的公私财物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这种物质表现说明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第三,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如《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妇女是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妇女的性的不侵犯的权利才是本罪的客体。

第四,有的条文指出对某些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则是该罪的客体。如《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防治法本身不是该罪的客体,但传染病防治法所调整和保护的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才是本罪的客体。

第五,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如《刑法》第301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其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这一行为具体表现形式表明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二、犯罪客体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研究犯罪客体,揭示犯罪的危害本质,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自觉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犯罪给人们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通过这些损害,使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威胁到社会本身。因此犯罪从本质上看,是对整个社会的危害。

为了防止和消除这种危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与犯罪作斗争的义务。

通过对犯罪客体的研究,可以揭示犯罪的这一危害本质,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第二,有助于准确定罪。犯罪客体有助于确定犯罪性质,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决定了犯罪性质的不同,以此区分此罪与彼罪。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如果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其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各种犯罪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的种类不同,决定了其犯罪性质的不同,以此区分此罪与彼罪。我国刑法将所有犯罪分为十大类,即依据犯罪侵犯的客体的异质性。司法实践中,一些容易混淆的罪名,也往往通过犯罪客体,准确确定犯罪的性质。如甲欲杀乙,某日在乙的办公室安放了一个爆炸装置,结果致乙死亡。从形式上看,甲是以爆炸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的行为,但从犯罪客体上分析,甲的爆炸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对甲应以爆炸罪定罪量刑。

第三,有助于正确量刑。犯罪性质相同,但社会危害程度不可能完全一样。评价具体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具体社会关系的受危害情况。

犯罪客体的内容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影响到量刑。同种性质的犯罪,由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对其所裁量的刑罚也就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与社会关系受危害程度是成正比例关系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可以为量刑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及其意义

刑法理论上一般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进行不同层次的概括,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第二,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把握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三者之间构成了两个层次的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它们虽然具有许多共性,但又不能相互取代,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都有其重要作用。

二、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我国《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同性。

研究一般客体就是把刑法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认识犯罪的阶级实质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了解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意义。

犯罪的一般客体,说明任何犯罪行为都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并不仅仅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而是犯罪人与国家、社会、人民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三、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所危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性质。如生命权、健康权、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以及人格权、名誉权等,都与人身有不可分割的直接联系,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当这些权利受到杀人、伤害、强奸、侮辱、诽谤等犯罪危害时,人身权利就成了这些犯罪所危害的同类客体。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根据这一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只有以同类客体为主要依据,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格的、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把多种多样的犯罪,从性质和危害程度上互相区别开来,便于对犯罪进行了解研究,掌握各类犯罪的基本特点。

此外,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两章犯罪,在下面分别设有八节、九节犯罪。第三章各节犯罪的同类客体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六章各节犯罪的同类客体均是社会管理秩序。但是这两章犯罪的每一节犯罪,在同类客体之外还有一个“次层次”的同类客体。如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其“次层次”的同类客体即为公司、企业管理秩序。

四、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如盗窃罪所直接危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故意杀人罪所直接危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些受到盗窃行为、故意杀人行为直接危害的社会关系就是这两种犯罪所危害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犯罪的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客体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关键。在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将犯罪的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犯罪现象是复杂的,多数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如抢夺罪,直接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故意伤害罪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但也有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这就使我们有必要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将犯罪直接客体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故意伤害罪只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简单客体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