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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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章 贪污贿赂罪(5)

五、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在于:本罪主体是单位,而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而成立行贿罪不要求情节严重。本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在于:本罪主体只能是单位,而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本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单位行贿罪是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而成立对单位行贿罪不要求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依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将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则应以行贿罪论处。

六、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如代表行贿人向受贿人传递行贿意图、商谈贿赂条件,组织行贿人与受贿人会面,向双方转达贿赂内容与要求等等。应注意的是,介绍贿赂罪所介绍的受贿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向单位介绍贿赂,都不成立介绍贿赂罪。行贿方则无任何限定。

此外,介绍贿赂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犯介绍贿赂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章小结】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的总称。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章内容的重点,一是本章各类罪的构成特征,特别是客体和客观方面的特征;二是重点罪名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和处罚规定。

【思考与训练】

一、单选题

1.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D.贪污罪

2.某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与无业人员张某勾结,由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张某共同骗取大量国家财物。对上述行为的定性为()。

A.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B.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诈骗罪

C.李某和张某共同构成贪污罪

D.张某构成诈骗罪,李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二、多选题

1.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A.知道是挪用的公款仍然使用B.指使挪用人挪用公款

C.应当知道其使用的是挪用款D.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情形有()。

A.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

B.行为人说清了财产来源,但不是合法的

C.行为人没有说清财产来源,但司法机关已查证系贪污所得的

D.在对外交往中,收受的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

三、案例分析题

1.李某是某市劳动就业局局长。2004年4月,应本市矿产局局长王某要求,李某擅自决定将本单位200万元现金借给矿产局使用用于基建,至今未还。作为回报,王某将李某之情妇魏某安排到矿产局任办公室副主任。

问题: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呢?

2.王和中系某镇一副书记,为该镇政府新办公大楼工程的发包方(甲方)现场施工代表,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及签字划拨工程款。该工程的承包人李三平、张强(乙方)为获得王在工程中的“关照”,在工程开工之前便与王和****谋,达成了工程赚钱后三人平分的口头协议。大楼工程在2000年7月开工。至2001年2月工程竣工期间,王和中先后出具了三张只有借款金额、无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的借条,共向李三平、张强借得现金5万元。在工程的修建过程中,王和中明知李三平与张强虚报基础工程尺寸,未予制止,致使李、张非法获利10万余元,并在划拨工程款等方面提供方便。工程结算后,李、张二人共盈利26万余元,遂商量告诉王和中只赚了14万元左右,除去王借去的5万元,余利李、张二人均分。在王和中一再追问该工程盈利的情况下,李、张二人告诉王和中,该工程只盈利14万元左右。王和中即未再提出借款和分款。到2003年8月案发前,李、张二人未向王追索借款,王也未还款,双方均未提及此事。案发后,在检察机关的要求下,张强从家中拿出王和中出具的三张借据。张称保留借据的原因是让合伙人李三平知道财务情况,以免误会。

问题:本案王和中的行为如何是属民间借贷性质,还是构成受贿罪?

四、名词解释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五、简答题

1.简述贪污贿赂罪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3.简述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六、论述题

试述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司法认定。

推荐读物

1.孟庆华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刘生荣、张相军、许道敏著:《贪污贿赂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