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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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5)

(四)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3条、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范围,指的应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

至于这种商品的质量与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无差异,则在所不问。

即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优于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销售的方式可以是批发、零售、代销、推销等。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自己使用或者赠与他人,不成立本罪。实践中,行为人可能既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属于同一批商品的,则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论处即可;如果商品缺乏同一性的要求,则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与本罪数罪并罚,这样,实际上以本罪论处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以外的人。至于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根据司法实践,个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本罪的“数额较大”。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其关键是要求行为人“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明知不等于确知,即使不确切知道该商品是假冒了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不能十分肯定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但只要意识到该商品可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没有任何根据在心理上加以否定,就属于明知的范围。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罪的“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销售行为,故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14条、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司法实践,个人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金额在7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商标标识,是指商品本身或其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标牌、商标识带等。

伪造,是指未经批准承接商标印刷业务的个人或企业,在没有得到商标权人委托的情况下,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非商标权人委托商标印刷单位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制造,是指具有印制商标标识资格的主体,在接受商标所有人委托进行注册商标标识印刷过程中,超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标识印刷合同规定的印数印刷,从中牟利的行为。两种行为的区别在于:伪造的标识本身就是假的,擅自制造的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是指有偿转让。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15条、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假冒专利罪

(一)假冒专利罪的概念

假冒专利罪,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权是指法律授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专有利益权,具体包括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禁止实施或进口权,等等。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专利法规规定授予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审查、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无效、专利的实施、专利权的保护等,从而建立起来的一套管理专利事务的法律制度。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法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专利权的期限内,假冒他人或者单位被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专利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是指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即享有独占权的专利技术;专利标记是指国家规定或专利权人设计的用于表明是专利产品的图形(文字);专利号是指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序号。

3.本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未经授权的他人专利,而仍然在自己的产品上加以使用,冒充他人专利产品。

5.本罪的成立还要求情节严重。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罪“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假冒2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假冒专利罪的认定

1.本罪与专利侵权行为的界限。专利侵权行为,是指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主要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独占使用权,包括如下几种:(1)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实施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2)就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实施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假冒专利则是非法标记他人专利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行为人采用一定的方法,以自己的非专利产品冒充他人专利产品,欺骗消费者,损害专利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专利产品一般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深受消费者喜爱,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具有同商标相近似的功能,便于消费者识别。假冒专利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标志权,蒙骗了消费者,同时也抢占了专利权人的销售市场,给专利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假冒专利的行为方式包括:在自己的产品或包装上标记他人的专利号和专利标记;在广告宣传中宣传自己的产品是他人的专利产品;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他人的专利证书,将自己的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将自己的非专利方法冒充他人的专利方法在产品或包装上标记;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或专利标记;等等。假冒专利的实质就是将一项本不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假冒成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关于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专利行为之间的关系,专利法上一般认为二者是并列关系,而非从属关系。但是,刑法中的假冒专利行为是否能作不同于专利法的理解,将专利侵权行为也认定为是假冒专利行为?本书持否定看法。因为保持部门法之间法律专业术语的一致性,是一国法律体系和谐、统一的基本要求。在对假冒专利罪这样的法定犯进行解释时,不能离开有关部门法的规定,应与有关部门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专利法对假冒专利规定有刑事责任,但并未对专利侵权设定刑事责任,这也表明将专利侵权行为排除在假冒专利罪规制范围之外,是立法选择的结果。

2.假冒专利与冒充根本不存在的专利行为的界限。冒充根本不存在的专利的行为,不会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上述行为属行政违法。

3.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行为人基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需要,常在其所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上标记他人专利标记或专利号。这种行为应属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假冒专利是手段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目的行为,从一重罪处断即可。

(四)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6条、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侵犯著作权罪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著作权。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自己的科学、文学、艺术的创作成果即作品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除上述狭义的外,还包括在著作权法上被称为著作权邻接权的权利,即作品的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以著作权的存在为前提,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的权利和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著作权在内容上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两个部分,前者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对其作品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各种形式使用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从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享有者不仅包括作者以及通过继承、遗赠、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人,还包括依法或通过委托合同获得著作权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但是,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并未涵盖著作权的全部内容,只是对作为权利集合的著作权进行有选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