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化进程中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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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农村金融改革的其他方面(4)

关键词:农村金融资源 扶贫贷款 小额信贷Grameen模式

一、引言

中国农村的贫困人口快速下降发生在80年代上半期,之后的下降速度逐渐变慢,并在2003年开始出现贫困人口反弹的局面。同时,现有的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是贫困人口下降的主要因素。例如,在Rozelle等(2000)中,运用四川和陕西的数据证明,贫困率的绝大部分变化都能够用经济增长来解释。也就是说,我国的扶贫政策和扶贫资金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陆铭等2006)。

中国目前的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两部分:贴息的扶贫贷款和不贴息的扶贫贷款。通常意义上的信贷扶贫资金是指贴息的扶贫贷款。根据章元(2006)的总结,占中国扶贫资金总量一半以上的扶贫贴息贷款并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存在着三种偏离:第一,扶贫贷款可能被投向并非最穷的地区;第二,获得贷款的人可能并非最贫穷的家庭;第三,被支持的产业并非国家政策所规定的家庭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项目。张弘和章元(2006)的调查证实了从个体的角度讲,扶贫贴息贷款很难对贫困人口起到扶贫的作用,其中的原因有三点:第一,贷款倾向高的农户往往是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户;第二,农户必须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获得贷款;第三,真正获得贷款的农户往往是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户。

所以,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需要农村金融资源体系重构,农村金融体系重构必须解决最底层的金融需求问题。小额信贷模式已经被广泛证明有着较好的扶贫效果,小额信贷及小额金融机构应该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力量。

二、小额信贷的不同模式

Morduch(1999)中比较详细的介绍了五种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国际上根据小额信贷的目标差异分为福利主义(Welfarist)和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t)。前者强调以穷人中的最穷者为目标群体;后者所强调的目标群体是整个社会的低收入阶层,并没有强调穷人中的最穷者。农村扶贫政策应当借鉴Grameen银行;政府在农村信贷活动中所应当扮演的角色应当借鉴印尼BRI银行和BKDs银行;而目前的乡镇银行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应当借鉴FINCA Village银行。同时,在第三部分的分析中还会着重分析小额信贷模式的演进过程。

——孟加拉国的Grameen银行。传统的Grameen模式由尤努斯教授在1974年创立,采取团体贷款的方式取得巨大的成功,并将这样的模式复制到全世界。Grameen银行的目标客户是穷人中的赤贫者,通常没有土地等资产可提供抵押,属于小额信贷中的福利主义。每一个贷款小组由5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并采用2-2-1的模式得到贷款,即首先两人获得贷款,还款正常后再有两人获得贷款,组长最后获得贷款。这些贷款小组成员必须在每星期参加由8个贷款小组参加的中心会议,银行职员就可以在这个会议上同时与40个客户交流,并收取按每个星期偿还的贷款。在团体贷款的规则下,一旦小组中有人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整个小组都不能获得后续的贷款。Grameen模式在中国的推广中,中心会议和2-2-1模式被认为是成功的关键,但这两项制度都遭遇了推广的困难。Grameen银行在2000年的改革中取消了小组成员间的连带责任,但仍然保持了小组和中心会议。

——玻利维亚的BancoSol银行。BancoSol银行属于小额信贷中的制度主义,其首要目标是银行的盈利性,而不是Grameen银行所看重的社会服务。在该模式下,大部分贷款发放给由3-7人组成的“团结小组”(solidarity group),并且小组内的成员同时获得贷款。客户仍然需要分期偿还贷款,但可以灵活的选择每星期或每月偿还。1998年的数据显示该银行有98%的客户属于“团结小组”的成员。由于制度主义下的小额信贷项目着重于项目的可持续性,其目标客户往往是穷人中财产较多以及能力较强的群体,贷款利率也非常高。这样的小额信贷模式不仅不需要外界的财政补贴,还可以吸引外界以盈利为目标的资金。

——印尼BRI银行。BRI银行是目前影响最大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它的目标客户同样是穷人中财产较多以及能力较强的群体。有所不同的是,BRI银行并没有采取团体贷款的模式,而是借款人提供“抵押品”后获得贷款。尽管“抵押品”的定义和操作十分灵活宽松,这样的模式仍然将穷人中的赤贫者排除在外。即使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BRI银行的贷款偿还率仍然高达97.8%。

——印尼BKDs银行。印尼BKDs银行是BRI银行的姊妹组织,其历史可以上溯至1929年(该组织的大部分资产在20世纪60年代的恶性通货膨胀中损失殆尽)。BKDs银行与Grameen银行类似,目标客户是穷人中的赤贫者,其平均贷款额比BRI银行也小的多。BKDs银行的贷款不需要抵押品,其创新之处在于将资金分配给村一级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村子中有权威的人领导,并有权将信用不好的人排除在贷款之外,但在贷款分配中仍然推行民主的方式。BKDs银行由BRI银行监管,并且两个组织联系十分紧密。当BKDs银行的客户有足够的抵押品时,可以成为BRI银行的客户,获得更大数额的贷款。

——FINCA Village银行。鉴于BKDs银行很难复制到其他区域,FINCA(Foundation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ssistance)在拉美地区创立了一种新的以村为基础的小额信贷模式。首先由30-50位村民组成一间乡村银行,然后统一向这些成员提供每人约50美元的贷款,其中至少要将贷款的20%作为存款存入乡村银行。最初的贷款记录在一个“外部帐户”(External Account)中,由利息收入来支付成本;村民的存款记录在“内部帐户”(Internal Account)中,可以随时支取。乡村银行的目标是在三年之内偿还“外部帐户”的欠款,使得乡村银行真正成为村民自己的银行。

三、Grameen模式的演进

在现有的小额信贷模式中,孟加拉国的Grameen模式影响最大,被复制的地区最广。根据曹子娟(2006),我国现有的108个小额信贷组织中65,仍然大部分采用的是传统的Grameen模式,针对小额信贷的现有研究也往往局限在团体贷款模式。然而,根据Muhammad Yunus(2002),作为团体贷款模式创始者的Grameen银行,改革后的Grameen II模式中已经不再有连带责任。在新模式下,5人小组和中心会议仍然被保留下来,但小组中的个人已经无需为别人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能否继续获得贷款也与同组其他成员的行为无关。同时新模式强调以基本贷款为核心的“小额信贷高速公路”:当客户因违约行为而退出“高速公路”模式时,银行工作人员会提供各种灵活的贷款来帮助其重回“高速公路”。Grameen银行这样深入的改革无异于小额信贷模式中的一次革命。深入考察其模式的演进过程是目前研究的一个空白。

除了无抵押之外,传统Grameen模式还有很多重要的特点。最为突出的是模式设计不以连带责任为核心,这就决定了小额信贷的模式会向更加宽容和更加灵活的个人贷款模式转变。例如,Aghion and Morduch(2000)强调了除连带责任以外的其它重要因素,例如动态激励、社会惩罚以及团体成员间的互相监督报告等,认为以这些因素为核心的机制完全可以实现无连带责任的无抵押贷款。

在小额信贷模式的演进过程中,有两个不变的特点:(1)由于没有抵押品以及客户是贫困人口,银行给予的初始贷款通常很少,客户需要通过满足银行设定的种种条件来逐渐增加自己的信用额度;(2)贷款并不是在到期之后一并偿还,而是在客户在得到贷款之后就开始按星期偿还。

第一,由于客户是贫困人口以及没有抵押品,银行给予的初始贷款通常很少,客户需要通过满足银行设定的种种条件来逐渐增加自己的信用额度。这样的好处有两方面:(1)真正需要贷款的人可以通过自己的长期行为来证明自己,而这样的长期行为是成本很高的,即愿意接受信誉积累过程是低风险贷款者的一个信号;(2)由于初始贷款的额度很小,这就降低了银行容易控制风险,可以更广泛的去开发潜在客户。

第二,贷款并不是在到期之后一并偿还,而是客户在得到贷款之后就开始按星期偿还。这一点强调了银行与客户间的密切关系。强化客户与银行关系的好处也是两个方面:(1)在这个关系密切的过程,客户需要不断用行动来为自己积累信誉,银行可以不断的观察客户行为来控制风险;(2)按星期还款降低了客户还款的压力,同时也让银行更容易观察到客户的行为。

围绕这两个特点,小额信贷组织可以采取各种灵活的模式实现自己的目标。

四、农村金融资源体系重构的两点建议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经格局初见,国有银行转向了以支持农村产业发展为主,政策性金融以解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为主要任务,农村信用合作社担当着农村金融基础服务的职能。而这个体系中,最为薄弱的是以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基本金融服务环节,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必须解决农户的基本金融需求,重构农村金融资源体系应该以建立农户为核心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为重点。

第二,在农村金融资源体系重构中,构建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小额信贷是最为突出的一个方面。小额信贷、小额信贷组织在国内已经发展了一段,但是组织形式和服务对象差异很大,而且规模小,发展不规范。尤其是缺乏对最基本的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低。没有把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真正定位在农户为核心的基本金融需求(包括脱贫)上。所以规范发展小额信贷和小额信贷机构,应该成为规范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首要方面和基本内容。

参考文献

1.Aghion and Morduch(2000),Microfinance Beyong Group Lending,Working Paper

2.Morduch Jonathan(1999),The Microfinace Promise,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1999

3.Muhammad Yunus(2002),Grameen Bank II Designed to Open New Possibilities,Grameen Bank's website

4.Rozelle,Scott,Linxiu Zhang and Jikun Huang(2000),China's War on

Poverty,Working Paper,No.60,Stanford Institute for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

5.曹子娟(2006),《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6.陆铭、王亦琳、章元(2006),《为了控制收入差距的共识:经济学贡献了什么?》,南开经济研究,2006年第5期

7.张弘、章元(2006),《谁获得了银行贷款?——对中国农户信贷市场的调查》,上海金融,2006年第10期

8.章元(2006),《非对称信息下的团体贷款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第三节试论政府在农村金融建设中的合理定位

张亦翔

(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摘要:政府一直以来担负着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指挥、引导的职能,而农村金融属于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促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政府与农村金融具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本文结合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的现状,从政府在农村金融建设中的作用,试论政府在农村金融建设中的合理定位。

关键词:农村金融 政府职能 定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金融业也日益发达。然而,由于历史、农村金融体制等原因,农村经济尤其是农村金融发展在我国仍然较为落后,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严重不平衡,整体服务水平远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等矛盾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必将影响到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建设中间,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者、指挥、引导者的政府一直以来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政府如何在农村金融建设中合理定位,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推促农村金融的发展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