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财政干部应用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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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事务文书的写作(8)

(四)总结的写作要求

1.材料要全面充分,真实准确,尽可能搜集各种原始材料,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归纳分析,提炼主旨。

2.主旨、材料高度统一。做到材料说明主旨,主旨统帅材料。要选择典型材料来反映主旨,这样提炼的主旨才是准确、正确的,才不会犯以偏概全、以点概面的逻辑错误。

3.坚持实事求是。写总结时应做到对成绩不夸大,对问题不回避,客观地反映事实和问题的本来面目。

4.分清主次,突出重点,不记“流水账”。对重点工作或工作中的重点环节应多着笔墨,次要工作或工作中的次要环节可轻描淡写。

四、总结正文的结构和内容小结第四节规定

前言:概述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展工作的背景和取得的工作成果与基本评价。

主体:具体说明工作的内容,做法,取得的成绩、经验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今后的打算等。

结尾:总结全文,提出努力方向,表示决心等。

第四节规定

一、学习目标

理解规定的概念。

探究、掌握规定的内容和写作技巧。

明确规定的写作要求。

提高学员对工作案例分析、评价的能力。

培养学员对问题案例的阅读理解、辨析修改和写作技能。

二、案例

(一)案例一: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规定分析讨论提示:

阅读并整体感知国家行政机关发布规定的写作技巧。

这则规定的内容特点。

这则规定结构和表达方式方面的特点。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4.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其他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为1:2。

2.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为1:1。

3.辽宁、重庆2省(市)为1:0.6。

4.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云南、陕西13省(自治区)为1:0.5。

5.内蒙古、贵州、海南、甘肃、青海、6.西藏自治区为1:0.3。

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山西、广西、宁夏、新疆7省(自治区)为1:0.4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项目团、场和群众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配套比例为1:0.5。

(二)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

1.天津、青岛、宁波3市,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60%以上,县(市、区)级承担40%以下。

2.大连、上海、山东、福建4省(市),省(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70%以上,地(市)、县(市、区)级承担30%以下。

3.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以上,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承担20%以下。

4.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财政配套资金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不承担财政资金配套任务,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确需超过5%的,须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无偿、有偿资金的投入比例按照项目类型及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分别确定:

1.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以及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并实施的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

2.其他农产品加工项目和流通设施建设项目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调整为30:70。

对于无偿、有偿投入相结合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其无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农产品加工项目基地设施、动植物防疫检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设施建设投入补助等。对有偿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部门项目资金投入比例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配套投入比例,执行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项目相同的投入比例;中央财政无偿、有偿资金投入比例,执行与地方同类项目相同的投入比例。

本规定从2009年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简析:这则规定由序言、分则组成。序言部分交待行文目的,再用过渡句引出分则,分则从四个方面分条列项,说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比例若干问题,前三个部分内容又分若干小项具体说明其比例。本规定内容具体,条理清晰,投入的各种比例界限确切,语言简洁明了,便于贯彻执行。

(二)案例二:金融企业发布的规定

分析讨论提示:

阅读并整体感知金融企业制定发布规定的写作技巧。

这则规定的内容特点。

这则规定结构和表达方式方面的特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制度规定,强化内部控制,从严治行,维护农发行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农发行员工和各级机构在办理业务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对经办人员违规操作、责任岗位明确的一般性违规行为,直接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对因管理不到位或多个岗位失误形成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对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罚款由被处罚单位落实到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领导或部门主管要承担较大的比重;对严重违规行为,经过调查核实后,对有关责任人扣发部分季度绩效工资,对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罚,直至扣发责任人一年及以上绩效工资。

第四条数错并罚的处罚金额不能低于对其中单项违规行为的最高处罚金额,不能高于所有违规行为处罚金额之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

(二)拒绝或干扰检查的。

(三)阻挠、拖延或拒不执行处罚处理决定的。(第(四)、(五)条内容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

(三)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第(四)、(五)条内容略)

第七条对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国家财政、审计等机关有明确经济处罚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对违规行为责任人,除按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应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处理、处分,不得以罚代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按规定附带经济处罚,不得以处代罚。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罚款,均指对违规行为责任人和单位扣发绩效工资。

违反资金计划、中间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罚款。

(一)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制度的。

(三)违反利率上限和单笔审批额度组织同业存款的。(第(四)、(五)条内容略)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或对有关责任人扣发1—2个季度绩效工资。

(一)未经上级行批准擅自突破贷款总规模和有关专项贷款计划的。

(二)违规拆借资金的。

(三)不按政策规定监督拨付财政补贴资金,造成补贴资金未及时拨付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第(四)至(六)条内容略)

违反信贷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的。

(二)对调查(评估)报告中不明确意见的信贷项目,审查人未在审查意见中提示的。

(三)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未按规定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四)贷款审议记录未按规定要求完整进行记录的。((五)至(十一)条内容略)(十二)因对企业财务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规坐支现金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或对有关责任人扣发1—2个季度绩效工资。

(一)未按规定组成贷款审查委员会的。

(二)贷款审查委员会未按规定立会、审议、复议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客户进行授信或信用等级评定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的。((五)至(十一)条内容略)(十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贷款展期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扣发1-2个季度绩效工资。

(一)越权审批授信额度或评定信用等级的。

(二)客户信用出现必须降级的情况未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或者客户已经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风险情况未及时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的。

(三)贷款审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甚至隐瞒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四)至(六)条内容略)

违反信贷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罚款。

(一)未开展不良贷款调查估值、评估前未尽职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资料搜集、评估参数调整的。

(二)未制定不良贷款清收处置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12级分类转登的。((四)至(六)条内容略)简析:这则规定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总则共八条,交代致发规定的目的、适用原则和范围、对违规人员的处理办法和金额、从重从轻处罚的情况等;分则部分是本规定的具体内容,分为三章,用小标题表达从属主旨,分别说明“违反资金计划、中间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违反信贷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和“违反信贷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各章问题之间的联系紧密,逻辑清晰。

本规定内容明确具体,条理清晰,各种处罚界限确切,语言简洁明了,便于贯彻执行。

(三)案例_一:瑕疵规定

分析讨论提示:

阅读讨论并指出所给案例中的问题或瑕疵。

按照写作技巧和要求,讨论并提出详细的修改方案。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效能告诫八条规定

为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规范化服务型财政机关,使全局干部职工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积极推进财政改革,努力做好财政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对下列情况者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1.在办公区域打麻将。

2.上班时间参加体育健身,在网络上看影视、参与棋牌游戏、网上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等娱乐活动;3.工作日中午饮酒;4.无故缺席单位组织的学习、会议、专题教育等集体活动。

一、严格遵守限时办结要求

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工作事项时,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不能如期办理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或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效能警戒。

二、严格遵守职位代理制度者

按A、B岗互为预岗和互为备岗的要求,实行职位代理,对违反职位代理制度,造成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政务不畅等的行为给予效能警戒,对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违反会议审批制度者给予效能告诫

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局各处(室)要减少各种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各处(室)确需召开的会议,不要一事一会,应尽量数会并开,会议原则上在局内召开;因特殊原因需在外召开的会议,必须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由局办公室审核会议经费后,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对违反者予以效能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