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经济法理论与实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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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知识产权法(2)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限制著作权人专有权利,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进公益。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依法无需权利人许可和支付报酬的作品使用制度。具体情形包括:(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媒体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刊登或播放其它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公众集会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4)为学校的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5)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6)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7)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摄影、录像;(8)将“中国公民”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9)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是依法无需权利人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的作品使用制度。具体情形包括:(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而编写教科书;(2)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4)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六、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作品使用人以一定方式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行为。著作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邻接权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八、著作权的保护

(一)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以及其它以非法手段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擅自发表他人作品;(2)侵占他人作品;(3)强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擅自使用他人作品;(7)拒付报酬;(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9)侵犯专有出版和版式设计权;(10)侵犯邻接权;(11)其他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节专利法

一、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与专利权

专利一词一般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专利权的简称,是专利权人依法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享有的专有权利;二是指专利技术的简称,是依法获得保护的发明创造本身;三是指专利文件的简称,是记载专利技术的专利文献。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和范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发明人或申请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性排他权利。

(二)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法的概念。专利法是指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持有人,是依法享有专利权、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直接参与发明创造活动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发明创造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也称为雇员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按国民待遇原则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三、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一)发明

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造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研发特定用途物品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研发改造物品的方法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具有如下特征:(1)实用新型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3)实用新型要求产品必须是具有固定的形状、构造的产品。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具有如下特征:(1)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组合;(2)能应用于工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3)富有美感。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符合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1)现有技术的范围。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公开。包括公开的方式、公开的地域标准、公开的时间标准。

第一,公开的方式。专利法上公开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出版物公开或书面公开,即把发明创造的内容在出版物上予以描述。二是使用公开,使用公开是指由于使用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公开,公众可以从技术的应用中得知其技术内容。三是其他方式的公开,要求公开的内容完整、清楚,公众能够根据其公开的内容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

第二,公开的地域标准。目前有三种标准:一是世界性标准,即凡是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公开过的技术,都不具备新颖性。二是本国标准,即凡是在本国公开过的技术,都不具备新颖性。三是混合标准,即关于出版物的公开采用世界性的标准,而其他方式的公开,采用本国标准。从我国《专利法》规定看,我国采用的是混合标准。

第三,公开的时间标准。关于公开的时间标准,目前有两种标准:一是以发明日为标准,即只要在发明创造完成时该发明创造是新的,就具有新颖性。二是以申请日为标准,即发明创造在申请日时是新的便具有新颖性。从我国《专利法》规定看,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的时间标准,即以******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3)抵触申请。是指由于在先申请的存在,使得在后申请的同一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把后申请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与先申请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进行比较,只要后申请的内容在先申请的内容中已经有所披露,则后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

(4)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具有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的区别。凡是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都应认为具有实质性特点。

进步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发展和前进。如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具有新的优点或效果,或者代表了某种新的技术趋势。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一般具备三个条件:(1)可实施性,即发明创造必须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在产业中应用,能够制造或者使用;(2)再现性,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3)有益性,即发明创造能够在经济、技术和社会等领域产生积极和有益的效果。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符合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我国法律规定,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在判断标准上与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基本相同。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对客观世界已经存在的但未被揭示出来的规律、性质和现象等的认识。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们进行推理、分析、判断、记忆等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体育竞赛规则、游戏规则、计算方法、生产管理方法等。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因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用工业的方法制造和使用,因此不适用于专利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