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农村微型金融机构风险生成机理及控制路径研究
21190600000030

第30章 附录(1)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7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切实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第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积极完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订清晰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强化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有效的风险监督评价机制,形成与业务规模及其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确保持续发展,将风险管理纳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发展战略,通过风险管理促进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确保审慎合规经营,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监管要求。

(三)确保风险可控,在可承受范围内实现风险、收益与发展的合理匹配。

第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所有业务、所有部门及岗位和所有操作环节。

(二)适应性原则。风险管理与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根据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三)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的机构、人员和报告路线应单独设置,对业务职能予以制衡。

(四)融合发展原则。风险管理应与业务发展紧密结合,以风险管理推动业务稳健发展,确保机构价值的长期提高。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制衡、运行高效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加强风险管理条线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理)事会(以下统称董事会)负责建立和保持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风险管理职责包括:

(一)决定整体风险战略、风险管理政策、风险限额和重大风险管理制度。

(二)领导本机构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风险偏好并设定可承受的风险水平。

(三)批准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并对高级管理层执行风险管理政策情况实施评价。

(五)组织评估风险管理体系充分性与有效性。

第八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第九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监督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主要风险管理职责包括: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是否履行了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职责。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是否履行了风险管理职责。

(三)对高级管理层执行风险管理政策情况实施检查。

(四)要求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机构整体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执行主体,对董事会负责,主要风险管理职责包括:

(一)认真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风险战略,落实风险管理政策,制定覆盖全部业务和管理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

(二)推动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机制,采取适当的规避风险、缓释风险、降低风险和分散风险的方法和措施。

(三)提出业务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方案,保证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四)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估和改进。

(五)按照董事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状况、采取的管理措施以及风险管理长短期规划等情况。

第十一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首席风险官(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负责分管风险管理条线工作,不得分管前台业务工作,直接对行长(主任)负责。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本机构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统一管理,该部门与业务部门保持独立。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或组织拟订各类风险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对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三)研究确定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控和缓释方法。

(四)研究提出本机构的重大风险限额。

(五)对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根据风险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六)对业务风险进行审查,提出风险审查意见。

(七)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资产风险分类进行审查。

(八)牵头推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九)风险管理部门可向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委派风险管理人员。委派的风险管理人员独立实施风险审查,直接对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合理划分风险管理部门职能与合规、法律、信息科技及其他专业风险管理职能之间的界线,合理分设或合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的信息交流反馈与分工协作机制。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负责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的风险管理负第一责任。

第十五条

资产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二级法人以县为单位),可根据业务发展与人员情况,在确保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情况下,适当精简风险管理机构与岗位设置,并向属地监管部门备案。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六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制定覆盖所有业务和管理环节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整体发展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制定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政策应与本机构的发展规划、资本实力、经营目标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政策应涵盖风险管理的主要方面,并保证连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风险管理组织、职责和权限安排。

(二)可以开展的业务。

(三)可以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方法。

(四)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

(五)适当的风险管理限额,包括信用风险限额、市场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限额等。

(六)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七)采取压力测试的情形与范围。

(八)风险管理信息的报告路径。

(九)对重大和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九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覆盖风险管理重要环节的程序和方法,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各类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二)对各类主要风险的计量程序和方法。

(三)对各类主要风险的缓释或控制的程序和方法。

(四)对各类主要风险的监测程序和方法。

(五)对各类主要风险的报告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政策应符合资本约束与监管要求。针对业务发展和风险变化,应制定保持资本水平、提取减值准备的规划。

第二十一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并保持压力测试程序和方案,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外部环境变化和监管要求,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预防极端事件可能带来的冲击。

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已开展和拟开展的业务风险予以充分识别和评估,强化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完善报告机制,有效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