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欧盟东扩视野下中东欧少数民族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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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冷战结束后中东欧国家少数民族问题及欧盟的参与(1)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中东欧国家再次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包括社会制度的变化、经济模式的变化、东西关系的变化、苏东集团的瓦解和中东欧集体“回归欧洲”。从少数民族问题方面来看,中东欧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然,和一战二战后中东欧的少数民族问题与领土变更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同的是,这次少数民族问题的主要变化不是领土、人口的变化,而是:(1)中东欧少数民族保护需要改变冷战时期的“同化”模式,走向真正的“保护”模式和“融入”模式;(2)中东欧少数民族保护需要纳入欧洲的制度框架之内;(3)被冷战掩盖的民族问题和少数民族问题再次大量爆发,并引起欧盟、欧安组织的广泛关注,例如波罗的海国家的俄罗斯族问题,捷克人与斯洛伐克人的矛盾,斯洛伐克、罗马尼亚的匈牙利人问题,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国的罗姆族问题等。在南斯拉夫,民族问题还引发了长年的战争并走向四分五裂。

第一节中东欧的国家的新生与少数民族新问题

1989年波兰剧变打开了中东欧剧变的潘多拉之盒,在2年左右的时间里,所有的中东欧国家都发生了剧变,苏联也在1991年底正式解体,两极格局结束,中东欧国家迎来了新生。新生的中东欧国家,少数民族保护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并成为欧洲国际组织乃至联合国关注的重要问题。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保护情况,可以将冷战后中东欧划分为四个类别:

第一梯队:匈牙利

冷战结束后,匈牙利的领土和人口也未发生大的变化,匈牙利的民族构成和冷战期间一样,国内的少数民族不多,但周边国家的匈牙利人很多。

匈牙利的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少,在全国人口的2%左右。是冷战结束后中东欧最“纯”的国家。而其国外的匈牙利人“同胞”却很多,约占匈牙利总人口的1/2。(1)这种特殊的民族现实使少数民族保护民族问题成为匈牙利外交中的重要问题。匈牙利政府特别关注国外的匈牙利族同胞,并且通过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以及借助欧盟等国际组织来保护其国外同胞。同时,为了促进周边国家保护其匈牙利族,匈牙利政府十分积极地关注其境内的少数民族,希望以此获得周边国家的回报。

冷战结束后,匈牙利一直是中东欧国家保护少数民族最积极的国家,可以说它的少数民族保护力度在中东欧一枝独秀,属于中东欧的第一梯队,例如对斯洛伐克等少数民族实行自治的政策,以及1993年出台的“少数民族权利法案”,在中东欧乃至全世界都是走在前列的。事实上,匈牙利对其境内少数民族的保护已经超过了欧盟、欧安组织对其的要求,匈牙利也因此作为“优等生”经常受到欧盟的表扬。

不过,冷战后,在少数民族保护方面匈牙利最大的问题是2001年6月19日匈牙利国会通过的《邻国匈牙利族人地位法》,该法于200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规定,匈牙利政府将向其周边国家(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和乌克兰等6国)境内非匈牙利公民的匈族人提供文化、教育及社会福利保障等多种优惠待遇和经济补贴。遭到邻国,尤其是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的强烈不满和非议,给匈牙利与邻国关系增添了一个不和谐音符,同时,也给中东欧地区增加了新的冲突因子,成为欧盟前后时广泛关注的重要事件。(2)

第二梯队: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

波兰

1989年8月,团结工会政府上台,波兰成为中东欧第一个剧变的国家。冷战结束后,波兰的领土和人口没有因此发生明显变化,但少数民族问题还是出现了新情况。

第一个新情况是,尽管波兰自身的领土、人口和边界未发生明显变化,但它的所有邻国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苏联解体,过去东北部的苏联邻国突然变成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立陶宛4个邻国;民主德国并入联邦德国;捷克斯洛伐克分裂为捷克和斯洛伐克。波兰邻国的大大增加,使波兰的周边关系比过去复杂,变数增加。在民族方面,波兰需要同所有邻国处理相互的少数民族问题(即波兰境内的德国人、俄罗斯人、乌克兰人、白俄罗斯人等与上述国家的波兰人问题)。为了妥善处理邻国关系,在1991-1994期间,波兰分别和这些国家签署了双边友好条约,这些条约包括:1991年与捷克斯洛伐克的双边友好条约,捷克斯洛伐克分家后,两国都继承了该条约;1991年的波德条约;1992年波兰与俄罗斯双边条约;1992年与白俄罗斯的双边条约;1992年与捷克的睦邻友好团结合作条约;1994年与捷克的跨国合作条约;1994年与立陶宛的双边条约。此外,与罗马尼亚、匈牙利等非邻国也签署了双边条约。这些条约中除了确认边界和友好合作外,都包含了少数民族保护内容,包括相互确认对方民族的公民权,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权利。(3)

在1997年4月2日出台的波兰宪法中,也有明确的少数民族保护条款。例如第27条规定,“波兰共和国的官方语言是波兰语。这项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少数民族的权利,这些权利也包含在波兰参与的国际条约之中”;第35条规定,“(1)波兰共和国应确保波兰民族或少数民族人的自由,以保持和发展他们自己的语言,以维持他们的习俗和传统,并发展他们自己的文化;(2)波兰共和国的少数族裔应有权建立教育和文化机构,旨在保护宗教认同,以及参与解决他们自己的事宜与自己的文化认同感”。(4)

第二个新情况是,波兰国内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增加了,主要原因是在冷战期间很多人隐瞒自己的少数民族身份。冷战结束后,绝大多数少数民族敢于公开承认自己的民族身份,使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这不仅是波兰的一个现象,也是整个中东欧国家在冷战结束后的一个普遍现象。

冷战后,波兰的少数民族人口大约在3.41%-5%之间。尽管有所增加,波兰仍然是中东欧国家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最低的国家之一。尽管波兰在少数民族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但由于波兰客观上少数民族数量和人口较少;主观上,波兰政府与邻国条约中都明确了相互保护少数民族,以及波兰对欧安组织、欧洲委员会、欧盟的相关条约和条款都执行较为积极。因此,相对于中东欧其他国家,波兰的少数民族问题并突出,受到欧盟等组织的关注较少。

捷克

1992年12月31日,捷克斯洛伐克解体,1993年1月1日,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分别独立。独立后,捷克人从过去捷克斯洛伐克时期不到总人口一半上升为80%以上。根据1991年的调查,捷克的民族构成如下(尽管是独立前做的,但由于范围是在捷克地区,因此基本可以反映出后来捷克国家的民族构成情况):

新独立的捷克国家大大“纯化”,少数民族问题也大大简化了。捷克在少数民族保护方面总的来看也做的不错。1993年,捷克出台“基本人权和自由宪章”(Charter of Fundame ntal Rights and Freedoms)。第3条规定少数民族和其他民族一样,享有语言、宗教信仰自由、政治和社会权利。第25条规定国家保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保证少数民族通过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组建民族社团等。实际上,第25条等于认同了国家采取“肯定行动”,(5)即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即承诺保护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6)

和波兰一样,捷克少数民族保护状况总的来看还不错,在中东欧国家属于第二梯队,同时,由于不存在疑难的少数民族问题,捷克在入盟过程中没有在少数民族问题方面受到太多批评。

斯洛文尼亚

1991年6月25日,斯洛文尼亚从南斯拉夫中脱离而独立。新独立的斯洛文尼亚是中东欧地区比较发达的国家。它的少数民族较少:

尽管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12.5%左右,但是,不存在某个大的少数民族。因此少数民族问题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欧盟对斯洛文尼亚少数民族问题的关注并不大多。在少数民族保护上,斯洛文尼亚在独立之初就出台了一些保护措施,例如成立了由各少数民族代表组成了政府少数民族委员会,还设立了少数民族事务专员。欧盟对斯洛文尼亚少数民族保护总体上还是比较满意的,例如2002年欧盟委员会报告中指出,斯洛文尼亚在少数民族保护方面总体表现不错,尤其是对匈牙利族和意大利族保护的不错,宪法赋予了匈牙利族、意大利族和罗姆族等少数民族以特殊权利。匈牙利族和意大利族等少数民族可以通过自己的语言接受教育,在这两个少数民族居住地,匈牙利语和意大利语言都被确立为官方语言。(7)

斯洛文尼亚在少数民族保护方面也存在特殊问题。主要是,独立后斯洛文尼亚族人可以自动获得公民权,但少数民族被要求在一年内向当局重新申请公民权,否则其档案将自动从官方记录上清除,结果使一些少数民族丧失公民权。在欧盟、欧洲反种族主义和不宽容委员会等的压力下,2003年,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的裁决指出,政府必须恢复境内1.8万多名波斯尼亚、克罗地亚和塞尔维亚等少数民族居民的公民权以及养老、医疗等合法权益。入盟之前,这个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第三梯队: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斯洛伐克

冷战结束后,斯洛伐克脱离捷克斯洛伐克,于1993年1月1日独立。斯洛伐克人和斯洛文尼亚人一样,都是冷战结束后中东欧最大的赢家,长期以来,他们都是被压迫被歧视的民族,现在成了一个国家的主体民族和统治民族。

匈牙利族是斯洛伐克最主要的少数民族,占10%以上。尽管在1995年双边签定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有关于相互保护少数民族的条款,但实际上,斯洛伐克给予匈牙利少数民族的待遇远远不如匈牙利给予斯洛伐克少数民族的待遇好,这个问题成为斯洛伐克与匈牙利关系中的长期问题。

其次是斯洛伐克的罗姆族问题。罗姆族在中东欧主要居住在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三国,三国对罗姆人的保护都很不乐观,成为入盟时期欧盟关注的重要问题。

梅恰尔执政时期(1994-1998),斯洛伐克在多方面与欧盟要求唱反调,在少数民族保护方面也声名狼籍,为此欧盟推迟了对斯洛伐克的入盟谈判,直到新政府上台,情况有所改变,斯洛伐克才没有被欧盟“留级”。

罗马尼亚

1989年12月底,罗马尼亚发生剧变。剧变后,罗马尼亚的人口和民族构成没有明显变化,但过去被掩盖的一些少数民族问题激烈爆发出来。

罗马尼亚最大的少数民族就是匈牙利族,而且人数不少,所占比例不低。罗马尼亚的匈牙利族主要居住在特兰西瓦尼亚地区,冷战期间,罗马尼亚实行同化政策,取消匈牙利族的各种文化权利,甚至在土地改革时还清除了不少匈牙利族的村庄,导致********十分激烈。在1989年12月推翻齐奥塞斯库政权的过程中,匈牙利少数民族发挥了先锋作用。

然而,新政府的成立并没有立即使********得到缓解。1990年3月,特兰西瓦尼亚的匈牙利族和罗马尼亚族发生了流血冲突,成为东欧剧变后中东欧地区因********引发的第一个流血事件。此后,罗马尼亚匈牙利族保护问题就长期成为匈牙利、欧盟等关注的重要议题。

罗马尼亚第二大少数民族是罗姆族,罗马尼亚是中东欧罗姆族人口最多的国家,因此很受欧盟、联合国、欧安组织、****国际等国际组织的关注,但罗马尼亚并没有积极处理好罗姆族保护问题,因此经常受到欧盟的点名批评。

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剧变之后,民族构成也未发生明显变化:

保加利亚最主要的少数民族有两个:土耳其族和罗姆族。土耳其族是保加利亚最大的少数民族,土耳其族在中东欧的存在属于个例,不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因此,这个问题并没有引起欧盟、欧安组织和欧洲委员会太多的关注,更多时候是保加利亚和土耳其双边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保加利亚是罗姆人口比例最高的中东欧国家,也是世界上罗姆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同时也是罗姆族保护最糟糕的国家。保加利亚在罗姆族保护方面经常受到欧盟的点名批评,但这个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影响保加利亚入盟和加入欧洲委员会。入盟多年后的今天,和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一样,罗姆人依然未得到很好的保护,至今仍然是欧盟、欧安组织最忧心的具有普遍性的欧洲问题之一。

特殊梯队:波罗的海国家

上世纪90年代初,波罗的海三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分别脱离苏联独立。三国最主要的少数民族就是俄罗斯族问题,其中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的俄罗斯人口更多,占总人口比例也很高,这主要是因为1949-1950期间,苏联将大量的爱沙尼亚人和拉脱维亚人强制移民西伯利亚,而将很多俄罗斯人移民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据估计,1943年,爱沙尼亚人在爱沙尼亚则从1945年的98%降为1989年的62%,而拉脱维亚人在拉脱维亚占总人口的82%,1989年降为52%。(8)

1989年,波罗的海三国的俄罗斯人口和占总人口比例分别为:爱沙尼亚有47.5万俄罗斯族人,占全国人口的30.3%,拉脱维亚则有90.6万俄罗斯族人,占全国人口的34%,立陶宛则有34.4万俄罗斯族人,占全国人口的9.4%。(9)

三国独立后,讲俄语居民地位问题,尤其是俄罗斯居民的国籍或公民地位问题,是三国少数民族保护中最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俄罗斯族人口比例很高的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尤其突出。立陶宛由于俄罗斯族人相对较少,在独立不久就通过并实施所谓的“零方案”——所有居民不分种族都可以成为本国公民的国籍法,所有常住居民获得了国籍。而且立陶宛不象其他两国,它不强调少数民族必须学习立陶宛语言。立陶宛在少数民族保护政策和制度方面,一直走在中东欧前列,经常受到欧盟、欧安组织和欧洲委员会的表扬。因此,在少数民族保护的努力和进展方面,只比匈牙利稍微逊色一点,勉强可以归入中东欧的第一梯队。而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则存在更多的问题,在中东欧少数民族保护方面属于第三梯队。

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俄罗斯族的地位问题,不仅长期成为波罗的海国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俄罗斯与两国关系的重要问题,以及入盟进程中欧盟非常关注的重要问题。

由上可见,冷战结束后,中东欧一些民族问题基本消失了,而更多的民族问题则不断暴露出来甚至激化。其中,引起最广泛关注的就是三个问题:第一,波罗的海国家,尤其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的俄罗斯族问题;第二,以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为主核心的罗姆族问题;第三,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的匈牙利族问题。

第二节欧盟东扩与欧盟对中东欧少数民族问题的关注

由上可见,冷战结束后,中东欧国家面临着大量的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问题,其中有些是中东欧普遍性的,有些是特殊性的。冷战结束后,中东欧国家普遍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提出了入盟申请,并在稍后启动了入盟谈判。在入盟进程中,双方都无法避开少数民族问题。而对于中东欧国家的这个问题,欧盟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一,欧盟视野中的中东欧少数民族问题

冷战结束之后,中东欧大量新国家成立,欧洲国家从冷战前的31个变为目前的46个,国家增多使中东欧国家的少数民族问题进一步复杂化了,如上文所述,过去被掩盖被忽视的少数民族人口及其问题也大大增加。根据2003年的一个调查,欧洲的少数民族人口已经达到8.6千万有余,占欧洲总人口的11.45%,一共有329个少数民族群体。而30年前的统计是欧洲只有3.8千万少数民族人口,共90个少数民族群体。除了少数几个小国没有少数民族,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有很多个少数民族,即使象葡萄牙这样的小国也不例外。欧洲国家的少数民族在3-45个之间,最多的是俄罗斯:45个,其次是乌克兰:23个,再次是罗马尼亚19个。有些国家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的30%以上,例如拉脱维亚,摩尔多瓦,马其顿,爱沙尼亚,塞尔维亚-黑山。(10)

冷战结束后,少数民族数量、人口的增加及少数民族问题的复杂,实际上使整个欧洲的少数民族问题也大大复杂化了。对于需要向中东欧扩大的欧盟来说,在少数民族问题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复杂局面和巨大压力。

下面几个表反映了冷战结束后欧洲和欧盟少数民族基本情况的一些变化:

欧盟国家普遍有较多的少数民族。欧盟的少数民族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例如从欧盟15国到24国再到27国,少数民族的个数,分别是73个、156个、187个,在整个欧洲是329个;少数民族人口分别是3.1382千万,3.8174千万, 4.2306千万;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分别是6.1%、8.5%、8.8%。除了这些基本情况外,第一,东扩之后,欧盟少数民族绝对人口大大增加,少数民族占总人口比例将从东扩前的6.1%增加到8.8%。第二,在中东欧12个国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的国家就有8个。依次是拉脱维亚:40.8%;爱沙尼亚:34.2%;保加利亚:20.4%;立陶宛17.9%;塞浦路斯:15.4%;斯洛伐克13.1%;罗马尼亚11.6%;匈牙利:10.8%。第三,欧洲39国的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11.45%,大幅度高于欧盟27国的8.8%,这意味着,欧盟将来要继续接纳的西巴尔干国家和前苏联国家,少数民族人口更多,比例更大,少数民族问题将成为欧盟的长期性问题。

因此,欧洲和欧盟的少数民族数量和复杂性在90年代之后大大增加了,欧盟东扩需要接纳的中东欧国家,都普遍存在大量的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问题,而且大多数国家的少数民族人口都超过了总人口的10%。中东欧极为复杂和普遍存在少数民族,使欧盟在东扩过程中,包括将来每一次扩大过程中,都无法避开这个问题,欧盟在90年代之初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在这方面为中东欧国家设置了一些要求和门槛。

二、欧盟东扩与少数民族标准

相比欧盟在经济、法治方面来说,欧盟的政治标准相对模糊,其中,政治方面的少数民族保护标准更不明确。实际上,欧盟并不存在十分明确的少数民族保护标准,甚至其内部对是否需要出台一个明确的少数民族保护标准本身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这并不代表欧盟完全没有基本的、原则性的标准,欧盟的这些标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欧盟的哥本哈根入盟标准

冷战之初,欧洲的普遍认识是,1949年建立的欧洲委员会(the Council of Europe)主要负责欧洲地区的人权、基本自由和民主价值方面的事务,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和欧共体主要负责欧洲的经济复兴,因此欧共体有意避开人权事务,当然也包括与之密切相关的少数民族事务,而主要专注于经济问题,以振兴欧洲经济。因此,欧共体一直到80年代,都主要是关注经济问题,1986年的《欧洲单一文件》才提出维护世界与地区的和平与安全问题,而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则基本是到了上世纪90年代开始发展起来。因此,少数民族问题,甚至更广泛的人权问题,在50年代到80年代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并不是一个重要问题和直接的问题,一般只是在与经济问题相关时,才出现在欧共体的日程之中。正是这种情况,导致欧共体在这个阶段没有发展出自身的少数民族保护政策,甚至也没发展出自己的人权政策。在所有欧共体重要条约和扩大条约中,都没有出现“少数民族”一词。对于少数民族问题的处理原则,要服从于共同市场的原则,即保护少数民族不能破坏商品、人员、资本、服务等四大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同时,根据辅助性原则,少数民族事务主要在成员国一级解决,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欧盟才介入其中,因此不可能发展出一个总体思路和总的制度框架。因此,冷战结束前欧共体时期的少数民族问题,其特点可以概括为“边缘问题、被动介入、消极处理”。

上世纪90年代之后,欧盟开始大力关注少数民族问题。1992年6月,欧盟委员会向欧洲理事会里斯本首脑会议提交了一份名为《欧洲和扩大的挑战》的报告。该报告对新成员国入盟提出以下条件:1、建立民主制度及尊重基本人权;2、接受共同体制度及有能力贯彻这一制度,包括建立有效和竞争力强的市场经济,恰当的法律和管理框架;3、接受并有能力贯彻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

在此基础上,1993年6月22日,欧盟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一致通过中东欧国家入盟标准——哥本哈根入盟标准,从而向中东欧国家正式发出了入盟邀请。哥本哈根入盟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政治标准:拥有捍卫民主稳定的机构、法治、人权、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guaranteeing democracy, the rule of law, human rights and the respect for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2)经济标准:拥有行之有效的市场经济,以及应对欧盟内部竞争压力和市场力量的能力(the existence of a functioning market economy as well as the capacity to cope with competitive pressure and market forces within the Union);(3)执行能力标准:履行成员国职责的能力,包括恪守政治、经济和货币联盟的宗旨(ability to take on the obligations of membership, including adherence to the aims of political, 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11)

1993年欧盟正式将少数民族保护作为入盟的政治标准的一个方面,意味着欧盟将比过去更加注重中东欧的少数民族保护问题,也表明欧盟已经开始正式将少数民族保护问题纳入入盟谈判进程中的重要议程。欧盟在此后的10多年里,经常运用“少数民族保护”标准对中东欧国家施压,使中东欧侯选国在十多年的时间里迅速建立了一系列少数民族保护制度。

不过,“少数民族保护”作为哥本哈根标准的一个方面,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少数民族保护作为入盟标准提出不久,其有效性还需要欧盟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其次,哥本哈根标准中提出“保护少数民族”的标准之后,并没有通过专门的条约或者法律,将这个标准具体化,导致标准非常模糊;最后,“少数民族保护”作为入盟标准,只是针对侯选国而不针对成员国的标准——而过去的标准是欧盟成员国首先达到了然后才要求侯选国做到,而这次欧盟的做法最终导致了“双重标准”,换句话说,就是要求侯选国执行比成员国更高的标准,因此,欧盟自身“腰板不硬”,使欧盟在这个标准方面似乎缺乏正当性,因而也更多地表现出“强制性”。

2.欧盟的少数民族保护制度框架

尽管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少数民族保护标准,但为了应对欧盟扩大,欧盟还是出台了一些制度,并要求中东欧国家在入盟之前将这些制度转移到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之中(当然,中东欧国家并没完全做到),主要包括:。

(1)2000年欧盟出台“欧盟基本权利宪章”(EU Chan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12)提到欧盟尊重“文化、宗教和语言多样性”,禁止对“少数民族成员”的歧视,较之“马约”和“阿约”,又有所进步。例如第II-81条则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保护,强调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少数民族身份的歧视。(13)该宪章后来被纳入“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第二编:联盟的基本权利宪章。其中第21条第1款规定:“任何基于诸如性别、种族、肤色、人种或社会出身、基因特征、语言、宗教或信仰、政治的或其他方面的意见、少数族裔成员之身份、财产、出身、残障、年龄或性取向能够理由的歧视,均应予以禁止;第22条“尊重文化、宗教与语言的多样性”,被欧盟官方认为包含了少数民族保护内容,官方专家认为,由于欧盟成员国需要批准《欧洲少数民族保护框架公约》和《欧洲地区与少数民族语言宪章》,这使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少数民族保护条款,对于有些欧盟成员国尚未批准生效的质疑,欧盟认为,但是“尽管未生效却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14)

(2)欧盟部长理事会2000年出台的“种族平等法令”和“就业平等法令”。“种族平等法令”(15)要求实现不论种族、民族出身的人之间的平等。主要内容和原则是:实现不同民族和种族出身的人的平等待遇、采取保护措施以反击在就业、培训、教育、社会安全、健康等方面的平等;给予直接和间接歧视定义;允许采取“肯定行动”以达到事实上的平等;给受到歧视的人以行政和司法帮助等。“就业平等法令”(16)要求实现不同人之间在就业与职业方面的平等。它的主要内容和原则是:不论宗教、信仰、是否残疾、年龄、性取向,在就业和培训领域要实现平等;给予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定义(与上相同);要求雇佣方采取适当措施促使能够适应某项岗位的残疾人参与培训;允许适当程度的“平等待遇原则”,例如当雇佣方合法地要求限定某个岗位年龄的时候,允许该类行为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