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抗争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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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从抗争到合作:乡村治理传播模式的变迁(3)

三、谈判型传播

仅仅动用强制型传播和灌输型传播并不够,乡镇干部为完成上级交付的任务,还需要和乡村精英、农民直接发生一对一的人际传播关系,比如在完成上级的政治任务(比如计划生育和催粮缴款等)时,缓和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干部之间矛盾时,等等。在上述场合乡镇干部和乡村精英运用的传播模式笔者称之为谈判型传播。所谓谈判型传播,也可以称之为交易型传播,就是通过“讨价还价”、“人情面子”、“给予—回报”等谈判手段达成自己某种经济、政治或个人的功利性目的的一种传播模式。

1.传播的基础:信息的利用和控制

强制型传播依赖的是政治权力,灌输型传播依赖的是话语霸权,谈判型传播依赖的则是对信息的掌控。一般情况下,乡镇干部和乡村治理精英拥有政治、法律等方面的信息优势,信息在行政系统和社会成员之间的传递通过村干部,上级需要知道下面的情况,村民也需要知道上级的政策和规定。由于不存在制度化的公共发布程序,相当多的信息处在村干部的掌握中,由他们决定发布哪些,发布多少,发布到什么程度。另外,乡村的其他非治理精英也拥有经济、文化方面的信息优势,普通村民也通过媒体了解国家政策、法律等信息,对信息的利用和控制是干部、精英、农民实行谈判型传播的基础。“无论是出于强势地位的官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民,法律之于他们,与其说是用来进行相互约束的一种硬性的制度规范,不如说更多时候是用来扩张自身利益和削弱对手的武器。”(44)

“信息是一种力量资源,机敏地使用可以在管理公共舆论的时候扮演主要的角色。”村庄中个人权威的获得和个人的传媒接触率也有着较高的相关度,较高的信息素养提升了个人的权威。为了追求民主政府的理念,信息可以自由流通;然而为了一个政府或是一个国家权力机构的特殊利益,信息同样会被压制、审查、泄露甚至制造。(45)尽管在权力体制内中央政府为了防止信息的走样,通常借助文件来贯彻信息,但作为传播载体的“文件”在传达的过程中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哪怕是最高级的权力机关所下达的文件,在层层下传的过程中,虽然“文件”本身可以保持不变,但各级权力主体在解读“文件”时可以赋予“文件”不同的涵义,这样做也是被允许的。因为,中国各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存在巨大差距,一省之内、一县之内也存在着类似的差距,“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就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了。也正是可以、也必须“结合本地实际”来制定本地的工作目标,下级政府(党委)才可能成为一个权力主体,而非仅是上级政府(党委)的一个派出机构。基层政府干部和乡村治理精英因为具有信息垄断权,所以他们会通过隐瞒或改变已有的信息、制造新的信息(46)等手段提升自己在谈判型传播过程中的能力,尤其是乡村干部更是使用这一方法在乡镇政府和村民之间左右逢源,提高自己的传播地位。

其一,隐瞒信息。乡村精英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隐瞒信息。在村民看来,涉及到村民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比如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经营不交税等)的信息,不按照上级科层的要求送报信息的干部是好干部,阻挡信息上达,防止村民受到正式科层制度的监管,是村干部重要的保护性责任,是在为乡村谋利益。这样信息的上达、下达和选择,就成为村干部人品评价的重要指标。

其二,改变信息。乡村精英还会改变或重新演绎国家行政规则,使之切合自己的管理需要。比如有学者调查发现,一些村干部在进行土地调整时,用“国家法律第41条规定”解释自己的做法,但实际上该法律一共只有40条。但村干部的解释使得他的决定获得“法律认可”的合法性。在垄断信息很容易的情况下,它也是权力(影响力)化的,因为掌握信息、并拥有解释地位的一方,常常是能够决定的一方。(47)

其三,制造信息。村干部可以制造问题,比如在村中发起签名,借“村民不同意、矛盾太多”,来制造基层信息,以阻挡某项行政政策的执行。村干部的中介地位处于信息上下释放的独特位置,使得他们有能力改变信息的内容和到达的对象,保证上下两方对自己的依赖,并通过这一点提高自己的控制能力。

2.传播表现:讨价还价与软磨硬泡

谈判型传播往往是用来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这种冲突既包括观念上的冲突也包括利益上的冲突。其谈判是一种分配式谈判(distributive bargaining),双方在谈判中都力求获取最大利益并尽可能减少己方损失,因为争夺的资源有限,双方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传播特点是保留信息、相互欺骗以及设法探知对方的态度和立场”(48)。处于谈判型传播中的传播主体都在为自己的利益而与对方进行“讨价还价”式的博弈。

徐勇曾提出乡村治理精英的双重角色理论,是指治理精英(村干部)扮演着代理人与当家人的角色,所谓的代理人角色是指“村干部只是在本村代办乡镇政府交给的任务,扮演着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其代理权来自于乡镇政府”。所谓的当家人角色是指“除了政务外,村内的公共事务主要通过由村民直接选举的村委会组织加以处理,村的领导人除了自主管理本村事务外,还要负责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村因此成为一个由若干农户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大家庭,村干部则是负责管理这个大家庭的当家人”。上述治理精英的双重角色“从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也会产生冲突,甚至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之中”。一方面,作为代理人的村干部必须不遗余力贯彻执行乡镇政府的行政任务和行政目标,如税款收缴、计划生育、征兵工作和户籍管理等。否则,乡镇政府就会运用行政权力干涉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物色自己需要的人选。但另一方面,村干部又是由村民选举产生,在村庄中,没有威信,不能为农民办事,公正地协调村民之间的纠纷,村民就不投票,无法当选,即使运用暗箱操作或者暴力获得村干部的地位,也有可能被村民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罢免。所以,村干部必须扮演好村庄的庇护者角色。

正是基于上述角色的冲突,村干部等治理精英与乡镇干部之间的传播就是一种典型的“讨价还价”,他们有时会牺牲一部分利益以给乡镇主要领导“情面”,从而培植与乡镇主要领导之间私对私的人本主义性质的个人关系,将体制的硬核包裹于个人关系的柔性之网中,并通过这张柔性之网来维护那些必须要维护,又能够维护得了的村庄利益。(49)同时,乡村治理精英还有一个角色,就是个人私利的代表,他同时还需要为自己争取个人的利益,比如有学者研究某乡镇征收农民土地的事件中,乡镇干部通常采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策略,通过个别谈判,各个击破,满足对方一些特殊要求换取支持,干部要求村干部带头签字,村干部借此提出自己的要求。(50)在夹缝中生存的精英通常会发展出特殊的生存本领,除了动用“制造信息”、“改变信息”的手段,逼迫上(乡镇干部)、下(农民)对自己的依赖外,在传播过程中同样会运用各种讨价还价、“给予与回报”的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

谈判中的“讨价还价”往往需要“软磨硬泡”。乡村干部为了贯彻政府的意志,对农民极尽“绵谈”功夫,既要维护政府和村庄的权威与形象,又要牵着、引着、框着农民走。通过和颜悦色与和风细雨的讨价还价,与农民慢慢磨、慢慢泡,一直把他们引上路为止,(51)最后达成政府和村庄制定的目标。

3.传播策略:人情法则

黄光国曾经将人际关系分为情感性关系、工具性关系和混合性关系(52),乡村社会作为一个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非家庭成员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混合性关系。在混合性的人际关系领域中,交往双方的行为中既有工具性又存在情感性。此种类型人际交往的本质是特殊性和个人化的,交往双方不仅预期将来他们可能再次进行情感性的交往,而且他们还会预期其共同关系网内的其他人也可能了解到他们交往的情形,并根据社会规范的标准加以评判。因此,该类型人际关系的法则是人情法则,该法则是在均等法则之上衍生出来的一种兼容了人情与面子等众多内容的规范。有人研究乡村精英在鼓动村民参与集体行动时动用了情感牌,利用情感诉求、家族认同、祖宗的脸面的方式来说服群体成员参加集体行动。(53)

从上述角度出发,乡村互动关系中,乡镇干部尽管居于强势和上级的位置,但乡村之间的非科层化特征和利益独立角色,一旦遇到村民利益相关的事宜,村干部有可能会直接抵制,这时乡镇干部就会以“人情、关怀和请求支持等理由表现出来的脉脉温情”对付,最后结果村干部往往“因为抹不开情面而上套”。(54)

人情法则在精英调解村民之间矛盾时表现更加明显。中国人认为“和为贵”,一切纠纷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纠纷往往成为耻辱的象征。即使如此,农村的纠纷仍然不断,按照“满客电车模型”(55)的解释,乡村社会犹如载满客的电车,“拥挤”状态所导致的存在之脆弱性经常使得身处弱势的小农们最为敏感。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容易特别在乎细节,因为弱势往往在细节中被体会得更明显、更深刻——微不足道的事情可能会被乡民们在内心中放大得面目全非。农村的矛盾纠纷主要有土地纠纷、债务纠纷、干群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治安纠纷等。在法律之外,农村矛盾解决的非正规渠道是很普遍的选择,双方私下和解,找干部、中人、能人帮忙调解等等。民间调解是农村矛盾解决的重要方式,访谈中,村干部、镇法律服务所等都表示很多矛盾在村级就被化解了,“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户”,极少有闹到上法庭的大矛盾,可见村庄是农村矛盾化解的一个关键环节。中人、村干部的调解的依据是农村中长期形成的“情理”(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拿”等)和朴素的公平观念、和为贵的观念等。当然,这两种方式的缺点是主观随意性强,干部、中人从中说和,双方讨价还价,尽管费时费钱少,但是可能在人情面子等作用下不得不妥协、降低价码,又或者实在没有办法只能忍着,不了了之。

虽然传统的农业社会正在发生剧烈变化,但从村庄一层看本质上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村组干部既是方便接触的较有能力的熟人,同时也是行政权力在村庄内的最直接的代表,所以村庄矛盾首先找村干部“评评理”,基本上还是大部分人的选择,我认为这也是集体计划经济时代的生活经验和习惯的遗留,长久以来的“父母官”、“为民做主”等观念已经沉入了集体记忆,成为一种地方性知识,某种程度上农民对政府怀有了天然的依赖心理,虽然对村干部的公正廉洁有质疑,但在遇到问题和困难时仍习惯于先找村干部。村干部作为国家权力科层设置的末梢一级,赋予了其行政权力的权威,而且在很多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将就着认同村干部的权威。村组干部调解成本低、便于接触,并且熟人调解对于情面、身份的影响最小。

台湾乡镇的调解会都有一整套“调解文化”,使用类似的调解语言与技巧,很少使用法律专门术语;调解委员调解纠纷以情与理为主,他们存在着“情、理”优先于“法”的调解心态,其结果是使得有些调解方案合乎情理但不合法。(56)调解者运用造气氛的办法,通过请吃饭来营造一种友好的氛围,这是传统中国社会解决纠纷时的一种通常做法,在宴席上纠纷双方不仅会谈到如何处理纠纷,往往还谈一些其他的事情。(57)费孝通在云南乡下时,曾被邀请参加调解的集会,他发现乡村的长老在调解过程时总是把被调解的双方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的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又教训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招极有效,双方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58)按照乡土社会的伦理,作为社区的成员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本身就是不应该的,因为它破坏了所在社区的和谐。解决的方法就是各打五十大板,让被调解的双方自行平息,规规矩矩做人。

4.传播技术:情境建构

当需要完成上级交付的困难任务或者在处理其他一些复杂问题时,乡镇干部、乡村精英除了动用人情法则外,有时需要动用经济手段、武力手段,另外,有时候运用较为复杂的传播技术,比如如何恰如其分地运用“欺骗”手段也能达到目的。

“情境建构”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传播技术,它是在既定情境存在的前提下,情境中的行动者努力改变和重构情境的过程,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情境的再生产的过程。(59)情境建构是谈判“双方攻防的主要手段,具体包括制度情境的制造、情境边界的扩大或缩小、关系情境的渗透、集群情境的创造等”(60)。通过情境建构,谈判型传播的主体可以夺得情境中的主动权。

乡村社会,农民面对乡镇干部、乡村精英常常动用“弱者的武器”,就是斯科特所说的“日常形式的反抗”。孙立平曾经研究参与收粮过程的镇干部是如何使用根植于当地农民日常生活中的“情”与“理”的原则,通过重新“建构情境”的方式,来解决在收粮过程中那些非常棘手的问题,对抗来自农民日常形式的反抗。总结情境的边界的扩大与缩小、以虚拟关系形成的逼迫、将“无理”推向极端等方法。(61)任何一个情境的边界都是模糊不清的,边界扩大缩小都会对一方有利或不利,乡镇干部和乡村精英利用自身传播技术的优势可以通过调整情境边界的大小,占据谈判的有利地位。以虚拟关系逼迫就是话语过程中将自己的对方的关系虚拟化,通过贬低自己抬高对方,逼迫对方;而将“无理”推向极端,则是运用语言技巧,将对方置于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吴毅将这种策略称为“讨饭战术”,通过强者有意向弱者“示弱”以换取对方合作的权力技术,先将自己矮化,将对方置于优势地位,然后以这种着意虚构的场域让对方感到过意不去。(62)邱新有等通过对一件征地拆迁事件,分析了国家权力在农村拆迁动员中遭遇到农民的“大会战”、“阵地战”、“游击战”时所使用的劝服策略,工作组的说服技巧同样“采取灵活的工作方法”,他们把镇政府从“政府阵线”中区别出来,强调“并不是镇里要拆你们的房子,这是省里的政策”,镇政府“只能是服从上级政府的命令”而“别无选择”。一方面要保证正式程序赋予的正式权力不至于被剥夺或削减,另一方面又要尽可能地维护或建立起良好的群众关系,以使非正式权力来源渠道所受的损害程度达到最小,甚至反而使得这种渠道得到加强。(63)

四、对抗型传播

对抗型传播是指由于传播断裂引发的传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冲突型、对立型传播形式。由于话语权力被国家和精英所掌控,农民没有自由表达的途径,在利益无法正常表达的情况下,农民通常通过对抗型传播方式与强势群体进行互动。

现代社会,不同的社会阶层与群体因占有信息资源的不平均、拥有信息传播权利不对等而造成事实上的社会地位不平等,缺乏甚至没有相互沟通的手段与机会的现象。社会地位低的一方可能完全失去了应有的传播权利,失去了在社会性大众传播媒介中发言的基本话语权,失去了在公共领域中应有的地位。(64)有效的社会治理需要公众对利益进行充分的表达。(65)如果利益表达的渠道太狭窄,很容易从忍受和沉默跳到极端的反抗。(66)传播断裂状态下,弱势群体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必然采取对抗型传播。乡村社会的对抗型传播主要表现形式有沉默(失语)、闲话,另外还有“个人接触(反映情况)、写控告信、上访、请愿、大小字报、游行示威直到行贿等个体化的政治行为手段”(67),这里笔者重点讨论闲话和上访。

1.闲话

由于缺乏体制内正当的传播渠道,农民的对抗型传播首先的表现是沉默。沉默一方面是传播失语的表现,社会文化地位逐步边缘化,另一方面也是传播冲突的表现,冷眼旁观,装糊涂、假装顺从等等,都是一种“弱者的武器”。

比沉默更广泛的对抗型传播是闲话,闲话一方面是人与人互动、交流感情的常见手段,它提供了一个获知乡村各种重要信息的渠道,发现和自己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语言的人,从而扩大和重组因为这样的共同利益和语言而形成的利益群体,但另一方面也是在背后对强势群体发泄不满、“形成非正式的公共舆论,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村民公共表达的一种形式,同时它还为村民的集体行动起着酝酿情绪、蓄积力量和商计策略的作用”。(68)有学者将这种方式称为“议论性参与”(69)。

聊天是最普遍的人际传播方式。农民更喜欢通过交谈的方式来获得信息,这主要是因为交谈是中国乡村最信任的、传受信息最丰富的传播方式。聊天也是村民监督村干部能否办事的一种方式。在日常闲聊中,人们交流信息逐渐明确到哪些村干部是为村民办实事、谋利益。同时,也在这个过程中日益积累起对某些村干部不干事的不满。闲聊的地点可以有很多种,路边、饭桌,甚至麻将桌,都是政治传播的有效地点。因其场所比较随意,而且聚集的都是所谓的熟人、亲戚,少了官方的严肃气氛,人们就更容易畅所欲言,交流各自掌握的信息。很多村民把这当做对抗村干的“杀手锏”。作为村内的公众人物,村干部自然是村庄舆论涉及最多的群体。对于村干部的行为,村民不仅有背后的议论,有时候还会当面对他们的作为提出批评,但村干部很少将村庄舆论放在心里,照样我行我素。(70)这样的一些言语,一旦成了气候,传入村干部耳中,也能有一定的作用,督促他们采取相应行为予以应对。(71)

闲话发挥其作用,是在村庄这个特定的社会空间中,它对在村庄中朝夕生活的人们起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在农村的基层政权换届选举中,闲话作为村庄里的一种公共舆论的评价,便成为不同权力主体力量较量的表达较场。如果有不同的权力主体介入村庄闲话,这些权力主体企图利用和操控闲话的话,他们可以通过人为的各种手段,将其意识和目标嵌入到闲话的运行过程中,来影响村庄的闲话的评论方向,那么村庄里的闲话就演变成竞争和争夺的形式化表演。(72)

闲话在村庄里是一种话语言论的权力,在特殊时期它成为可争夺和操控的目标,因此,村庄里的闲话存在被少数个人操控的危险,在选举的重要时候,村庄里闲话中渗透了政治权力的因素,在政治操作的背后,闲话这种弥散的个人权力被动员和组织起来成为政治力量,闲话在行政村这个基层政权机构政治舞台上成为了重要的作用力量。如果少数个体是借助被操纵闲话力量而获取公共权力的个体,而这些少数的个体本身就是村庄闲话难以通过道德规范来约束的两种社会力量,那么难免会出现滥用这些公共权力的可能。(73)

闲话作为一种对抗型传播,由于是背后的行为,缺乏对别人的尊重,必然使干部对说其闲话的人反感。有的村庄人们不在乎舆论,舆论没有力量,甚至因“说闲话”导致的纠纷也特别多,一些处事霸道的人如果知道某村民在背后议论他,他的极端反应可能是去找他吵架。舆论是人们生活的一种需要,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舆论,就会有人聚在一起闲聊,但这种聚会闲聊并不一定能为良性的乡村秩序生产起到积极作用。(74)闲话本质上是一种独白,而且不是面对面的关系,是一种对方缺席基础上的口头道德审判。闲话在传播中,能够引起纠纷和恶性的结果。(75)

2.上访

闲话是一种背后针对乡村精英的对抗型传播,往往是村民对干部不满而在背后表达自己的反感,如果村干部、基层组织的行为直接损失了某些村民的利益,这些村民就会当面与之进行对抗,具体办法就是“缠与闹”,“站在农民的角度,他们认为闹比不闹好,闹两次比闹一次好”(76),通过无休止的缠与闹逼迫对方让步。

如果“死缠烂打”不能见效,村干部和基层组织维持自己的决定不作让步,村民们感到自己吃亏,不服气,就会寻求“国家”的帮助,他们坚信“国家会管我的事儿”(77),这就是利用现存社会结构给底层民众预留的一条制度化诉愿渠道——上访来表达他们的要求,与基层组织、地方精英进行对抗。

作为一种社会政治交往活动,上访是指人民群众通过访问、信件等形式向党组织和政府的各级领导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反映个人或者集体意愿的社会现象。贺雪峰和仝志辉认为“针对上级部门特别是乡镇行政和村支部的上访构成了当前农民上访的主流”。上访是一种非制度化参与,(78)它承续着国家在土改时期发明的诉苦技术,是1949年后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的制度化、常规化的渗透方式。1949年后,由于科层化片面发展的现实与人民民主的理念、广泛的社会动员与稳定的社会秩序之间构成了某种内在的紧张关系,通过上访声讨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解决各式各样的“遗留问题”的“委屈式诉苦”就成为化解这种紧张的一个重要途径。(79)

上访通常是民事纠纷调解无效,或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矛盾时候的选择,即向上级“告状”,诉诸行政力量,这是长久以来人治传统的延续。而且在一些上访者看来找政府机关比****部门更加有效:“****是职能部门,不是政府部门,他们解决不了,只会安抚安抚老百姓,把我们从这个部门推到那个部门,踢皮球;人微言轻没办法,要是********问一下就解决了。”言语中充满了人治传统中对上位行政权力的渴盼。现在****被列为各级行政单位的考核项目之一,从村治安主任到镇、乡、乃至省市官员轻则影响政府形象,甚至还常常因为****过多扣掉奖金工资,因此很多上访者也学会了利用官员对越级上访的忌惮,“解决不好我就去上访”,以此“要挟”官员,增加问题解决的可能性。不少村干部表示对“无理闹访”颇为无奈,并且对现在上访制度有一定意见:对****采取属地管理,无论跑到哪里去上访,只要籍贯是这里,都要通知村里镇上去把人接回来,“也不管他们上访有理没理,没理的就应该打回去或者搁到‘培训班’里关几天就明白了!这样一趟趟接回来把他们的胆子都养大了!”。

上访分个人上访和集体上访两种方式。对博弈中处于弱者地位的人而言,集体行动比个体行动显然效果大得多。比如在农民上访问题上,个人上访和集体上访在效果上相差较大。所谓集体上访,就是“一种以人数、规模和声势同官僚进行博弈的方法。??中国人近来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采用这种方法”(80)。个人上访一般意味着代表个人的事情,而集体上访则说明存在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样无疑会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集体上访还可达到内部互相支持、相互鼓励的效果,所以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上访”让各级政府感到非常头疼。“近年来,村民上访事件居高不下,且有增多趋势。而且随着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健全,不断完善,世代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不再只是默默耕耘脚下的热土,对于本村、本乡的事务也投入了越来越多的热情和关注。当他们的利益被侵害或本村乡镇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当地基层组织又不能妥善处理或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农民中的一些人就采取了上访这种形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集体利益。??(上访群众认为)不形成规模大的上访就不会引起领导的重视。有的群众持有‘法不责众’的心理,认为单个上访容易造成打击报复,集体上访才能有效保护自己。??面对当前大幅增多的农民集体上访,一旦处理不当或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便会激化矛盾,恶化群众的不满情绪??”(81)

作为农民的一种表达自身利益的传播策略,上访是一种对抗型传播,它进一步恶化了农民和当地治理精英、基层干部之间的关系。不仅如此,这种传播也对高层政府的信任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到过省级政府和北京的上访者,对包括中央和省级政府的信任度明显降低。实际上,到北京上访次数越多、逗留时间越长、走访部门越多,对中央的信任度越低。(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