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门窄路长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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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知识产权法篇(4)

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有其独特的地方,其产品必须与某一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紧密相连。从经营角度来讲,地理标志就是其产品的优质证书,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能够给广大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76】根据中郡联合地理标志研究中心课题组2005年第一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按照各省申请地理标志占全国地理标志总数的百分比,排在前三位的是:浙江(13%)、河南(10.52%)、福建(8.36%);排在后三位的分别是:青海(0.31%)、西藏(0.62%)、天津(0.62%)、海南(0.62%)、北京(0.93%)。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在地区分布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现象,也就是说,地理标志保护的区域差别很大。其根本原因并不完全是有的省份实际地理标志数量少,而是地理标志意识淡薄。【77】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来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本质上取决于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包括以下两种:(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2)原材料全部或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职权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78】

地理标志产品的最大优势就是产品都具有与一定地区相关联的特定质量、信誉,也就是说,地理标志都是某一地区特有的产品,也正是因为独特的自然资源赋予的特有的质量、声誉及特定的传统工艺使其具有了强大的市场竞争力。以“烟台苹果”为例,栖霞天誉公司获得“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之后,出口国由原来的7个增加到了现在的14个,销量同比增长了200多万公斤。【79】

地理标志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在我国大部分的地理标志产品都属于农产品,这对我国区域农村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地理标志产品的有效保护实际上就是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挖掘各地区的特色优势产品,形成优势产业,成为区域农村经济的支柱。【80】以“马家沟”芹菜为例,在“马家沟”芹菜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之后,马家沟牌芹菜供不应求,售价逆势而上,达到每公斤50元以上,精品礼盒最高甚至飙升到每公斤98元。自2003年开始品牌运作以后,李园街道辖区芹菜的种植面积、亩均效益逐年增长,亩均收入由2003年的不足3000元,达到2005年的10000元左右。【81】

根据中郡联合地理标志研究中心课题组2005年第一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截至2004年底,我国地理标志产品数量中瓜果蔬菜类所占比重最大,销售比例最高;酒类地理标志产品虽然数量仅列第四,但是其销售额排名第二;中药材类和茶叶类地理标志产品虽然数量名列前三,但是其销售额却相对落后。在综合考虑后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中,瓜果蔬菜类地理标志产品和酒类地理标志产品是我国地理标志的支柱。【82】

运用地理标志战略,以“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市场化组织能力,加快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产业化进程。“六安瓜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注册后,通过实施“龙头企业+农户+地理标志+专营店”的六安茶叶产业化模式,既保证了茶叶品质,又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安徽省六安市15家授权企业生产“六安瓜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茶叶250吨,产值12亿元,每公斤增值100元,共增值2500万元,全市12万茶农人均增收250元。【83】河南省信阳市采取政府、企业、农户三方面资源的优化组合经营模式,使“信阳毛尖”茶叶的市场知名度日益提高,成为一个支柱产业,形成产值超过千万的企业15家,从业人员近30万人。2005年,“信阳毛尖”产量达到1500多万公斤、产值近10亿元,分别比注册成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前的2001年增长23%、35%,茶农人均收入4000多元,比2001年增长了20%。【84】

无论是作为证明、集体商标注册还是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无疑应该具有独特的传统工艺或是由特有的自然因素所造就。其生产加工应该严格遵守有关的质量要求和工艺标准。但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企业为眼前利益盲目扩大生产,忽视产品质量和特色,长期下去就会丧失地理标志原有的推销商品的良好功能。【85】以重庆“涪陵榨菜”为例,为了扩大生产,90%的使用“涪陵榨菜”证明商标的企业,没有使用“风脱水”工艺生产,而使用成本更低的“盐脱水”工艺。正是由于这一点区别,导致使用“涪陵榨菜”证明商标的商品与同类普通商品没有丝毫的差别。【86】此类问题不仅出现在国内市场上,在国际市场上同样如此。目前我国茶叶在摩洛哥已经形成垄断局面,但由于中国茶叶生产者缺乏品牌意识和包装观念,相互压价、自相残杀,致使我国特级绿茶的售价仅为英国茉莉花茶的1/7至1/6。【87】

地理标志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组织管理机构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在欧洲,行业协会自始至终是一个拥有强大凝聚力的强势组织,能够对其地理标志进行有力、有效的控制和保护。我国的实际情况与之不尽相同。在我国,行业协会处于弱势,对单个企业而言没有凝聚力,因此也就不能形成像欧洲国家行业协会一样的强力,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控制。在这种国情下,政府就应该出面组织协调生产同一地理标志产品的不同企业之间的利益,综合行业协会对市场及本行业熟悉的优势和政府行政手段的强势,使各企业之间在组织管理地理标志产品方面目标一致,达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目的。这就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加强力度但不能超越职权。【88】

结语:印度的地理标志保护经验

印度早在1986年就已经将大吉岭茶的标识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埃及等国进行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89】印度同我国一样,是一个物产丰富、历史悠久的发展中国家,有着许多享誉世界的地方特产,如Basmati香米、大吉岭茶(Darjeeling Tea)等。在1999年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出台以前,印度主要是通过普通法假冒诉讼和商标法来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1997年开始的长达5年的“Basmati之争”促成了印度《商品地理标志注册保护法》的出台,但是此法并没有立即实施,而是到了2003年9月5日才正式生效。【90】印度在经过“Basmati”案之后,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专门成立了Basmati发展基金会,负责在全球范围内监视将“Basmati”注册为其他标识的行为。到目前为止,该基金会已经确认了相当数量的此类注册申请,其中15起被成功异议。在我国就缺乏类似的组织,地理标志产品被抢注现象十分严重。【91】

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很多地理标志产品都具有悠久的历史,并在国际上享有盛誉。长期以来,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保护力度不够,致使国际市场上假冒甚至抢注我国地理标志的现象层出不穷。“绍兴酒”地理标志的例子告诫我们,没有对本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后果不堪设想。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在经过了长达5年之久的“Basmati”案之后,真正意识到了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除了积极采取立法措施之外,还加强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行动。我国与印度同为发展中国家,且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有着大致相同的经历。因此,印度的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所用。【92】

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93】

导读: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历史来看,19世纪孟德尔遗传定理的发现和应用,使西方种子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为了推动育种事业的发展、保护育种家利益,经过不断地探索,一些国家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来保护育种家的利益。随着对植物新品种权研究的深入,专门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也应运而生。现在UPOV和TRIPS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各国保护植物新品种提供了参考的模式和依据。目前各国对植物新品种权达成的共识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客体是具有生命活性的植物品种等。各国对其保护的模式主要有专门法、专利法和专门法专利法双重保护这三种,其中专门法占主导地位。专门法和专利法在授予条件、程序和权能内容、范围等方面有很多不同,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专门法保护更符合植物新品种的特点和规律,能更好地促进育种业发展。

引言:植物新品种是法律概念

19世纪是西方农业的鼎盛时期,随着农机制造业、化肥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农业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孟德尔遗传定理的发现和应用西方发达国家在植物育种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农业越来越依赖有良好性能的种子的供应,而有能力生产和供应这些种子的农民也逐渐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使种子生产和贸易逐渐成为与农业紧密结合的、相对独立的产业。为了刺激种子产业的更好、更快发展,也为了保护育种者的积极性和合法利益,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开始寻求通过法律手段来为植物新品种的发展提供保障。另外,1883年诞生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诞生的《伯尔尼公约》在思想和价值上,为保护育种者的辛勤的脑力劳动的成果——植物新品种奠定了基础,并为相应法律的出台做了思想准备。【94】

“植物新品种”并不是一个自然科学中的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上位概念是“植物品种”。植物品种是植物栽培学上的概念,主要应用在作物的育种和栽培中,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基于其优良的农艺性状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植物品种的重要特点。植物新品种不仅要求具备植物品种的一般特点,法律还对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具备新颖性和适当命名。根据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综观世界公约和国外的法律,对植物新品种概念的界定基本一致,这就为世界范围内的保护与交流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基于植物新品种而产生的植物新品种权,简称为品种权,目前国际上对品种权的解释基本一致,即品种权是法律赋予育种家的一种垄断性权利。“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利”。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95】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客体是“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本身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作为生物遗传信息的表达形式,它同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一样是无形的,而不是生物遗传信息的载体。生物遗传信息的载体是植物的具体植株,而不是植物新品种。另外,植物新品种权是经过DUS测试后才被赋予的,这就保证了植物新品种本身是可以再生产的,其繁殖材料是可以复制的。【96】DUS测试分别是植物品种特异性(distictness)、一致性(uniforformity)、稳定性(stability)三个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其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检查措施,包括DNA快速提取方法,DNA植物图谱分析技术,植物DNA图谱数据库,图形数据识别、记录和管理软件,以及统计方法等。【97】现在世界各国进行DUS测试的基本方法都是通过把候选品种与近似品种以及标准品种一起种在试验田里,通过观察、测量候选品种的性状来进行检查,所观察和测量的性状必须是由基因决定的性状,即必须是品种的遗传性状。【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