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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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理论基础与理念(1)

理论是指导实践的基础,对实践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框架内,心理学、教育学与管理学的理论无疑作为其核心理论基础而存在;而本研究的指向对象——民办高等学校虽然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但由于其在办学主体、参与者与属性等方面的特殊性,其学生事务管理与普通高校的学生事务管理会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本章,我们分别从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理论基础、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基础理念和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核心理念三个层面做讲述。

2.1 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理论基础

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特殊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既要遵循高等教育的相关理论、考虑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功能、遵循教育心理学的理论、考虑民办高等学校学生的心理因素和教育发展规律,同时还要考虑民办高等教育的特殊性、考虑其与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纯粹的企业组织的异同。

2.1.1 高等教育学理论基础

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由于民办高等学校在学生事务管理方面的诸多特殊性,我们不能将民办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称之为我国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的一部分,但其仍旧要遵循高等教育学的相关理论基础。

2.1.1.1 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人的全面发展最根本的是指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即人的智力和体力的充分、统一的发展。同时,也包括人的才能、志趣和道德品质的多方面发展。

从世界范围上看,“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论述,其由来已久。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早在2000多年前就提出了“和谐教育”的主张,其强调要通过“七艺”的培养来塑造一个完整的人。夸美纽斯在其名著《大教学论》一书中提出要对人进行“泛智教育”,意即希望所有的社会个体都可以接受到完善的教育,使之得到多方面的发展,最终成为身心和谐的、健全的人。还有文艺复兴时期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表述。在卢梭看来,教育的根本目的和本质在于促进人的自然天性,使人达到自由、理性和善良的全面发展。此外,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倡导教育应以善良意志、理性、自由及人的一切潜在能力的和谐发展为宗旨,也属于早期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认识。

直至工业革命后期,马克思从分析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生产关系入手,指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手段和途径,提出了所谓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充分、自由、和谐的发展。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全面发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同时也是我国教育方针的理论基石,一度运用到指导我国各级各类教育人才培养的实践中。在1951年3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中等教育会议上,国家首次提出要使人的“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自觉的、积极的成员”的方针。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后,“人的全面发展”更成为国家意志和教育工作的基本准则。“人的全面发展”原理的制度化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级各类学校都明确了教育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并据此制定教学大纲、编写教材、制定考核标准、落实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二是建立了指导教育工作的党政组织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教育工作的重要政策;三是形成了教育科学的分类标准和基本框架,完善了以“德育论”“教学论”“体育论”“美育论”等为基础的教育学学科体系。

进入新世纪以后,不断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对教育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人的全面发展”原理中国化问题迫切需要与时俱进。江****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七一”讲话)辩证地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发展统一于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不仅从理论上复归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的本来面貌,而且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就当前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规定来看,全面发展教育是教育和谐发展的教育。“人的全面发展”首先是指人的“完整发展”,即人的各种最基本或最基础的素质必须得到完整的发展。我们通常所说的“人的全面发展”,是把人的基本素质分解为诸多要素,即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完整发展。

将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作为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理论基础,其核心要义在于承认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属于人才培养活动的属性,承认民办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关系。在这一框架内,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工作目标得以确立,即通过对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各项工作的规范和落实,不断将学生事务管理的实践作用于民办高等学校学生,使其实现德、智、体、美各个方面的综合发展。

2.1.1.2 民办高等教育与教育“产业化”

民办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其投资者不同,民办高等学校由私人出资,在普通高等学校中,政府是其最大的投入方。这种投入来源的不同,直接导致了民办高等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相对意义上的教育劳务输出机构和教育产业化发展的一种形式,需要直接找寻政府资助以外的经济来源方式。日本学者矢野真和在其《高等教育的经济分析与政策》一书中提到:“从私立教育长期的历史来看,私立学校日常经费补助的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国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之间的最大问题依旧在于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比例问题。”

总的来说,“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经过近几年来的发展,已具备市场化运作的特征——办学资金基本上自筹。学校一般以企业、企业集团、社会团体、外资或个人等社会力量的投入为启动资金,学生学费是学校主要的财政收入和自我发展资金。大多数民办高校办学资金依靠‘以学养学’”。

就现实来看,“教育产业化”是近年来学界颇具争议的一个话题,争论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教育是不是一种产业,应不应该产业化,即“教育产业化”这一概念隐含的前提是教育之前不是一个产业,其产业化发展的初衷就是希望教育向着产业化的方向发展。事实上,国家明确将国民经济分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其中,第三产业指广义的服务业,包括一切不提供有形产品而为社会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而广义的服务业又分为第一、第二、第三三个层次。第三层次具体指“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科研、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教育显然具有作为一种产业的特性。

在我国,这种所谓的“教育产业化”发端于20世纪后期国家在教育领域实行的被称为“单纯财政视角的教育改革”,其也被学者们普遍称之为“经济主义路线”的教育改革。“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确立,有些教育专家提出:教育体制要与经济体制相适应,教育是产业部门,应该走教育产业化发展的道路。作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等教育更适宜部分地引入市场机制,走产业化道路。事实证明,作为稀缺资源的高等教育可以引入经济规律,以保证资源充分而有效的利用。”

事实上,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与社会供给之间的矛盾,尤其是高等教育供给之间的矛盾,为弥补高等教育经费的短缺,围绕着学校创收、经营、转制、收费、产权等问题,以增长和效率为主要追求的教育改革一度被掀起。如“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人民教育人民办的农村普九”、“高等教育的扩大收费”、“公办学校转制”、“名校办民校”、“公办高校举办二级学院、独立学院”等都是在这一思潮下引发的。

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大多数民办高等学校正是发端于此。在这种“教育产业化”思潮的影响下,民办高等学校的投资主体逐步多元化,出现了相应的产业化性质。一方面,民办高等学校由社会个人和团体出资,在办学上摆脱了普通高等教育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模式,面向市场,成为自办的法人主体。另一方面,民办高等学校在国家同意调整的政策下,对学生收取必要的学费来维持学校的办学发展。作为学校一方,其具有了更广泛的学生选择权及办学自主权,通过高质量的师资和高质量的软硬件建设为学生提供成才、成长的环境,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教育供应商的属性。同时,学生可以在众多的民办院校中自由选择,具有更大的入学机会选择权,学生通过缴纳一定学费的形式,要求学校为其学习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教学资源。

从这个意义上看,民办高等学校所提供的“教育”具有了一定的商品属性,其可以被用于交换。民办高校与学生,一个是商品的购买者,一个是商品的提供者,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民办教育的产业化。当然,这种不断演化的“教育产业化”也遭到了诸多的批评,尤其是在这一背景下不断增长的高等教育学费问题。越来越多的公众认为教育是一项公共事业,不能产业化,更不能商品化。对于这一点我们应理性分析。“教育产业化”泛指利用市场手段扩大教育资源,利用市场机制“经营”教育的各种举措,使教育更多地融入市场,这正是高等教育外部规规律不断作用的结果。高等教育必须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相互适应,并不断作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经济条件下,教育从单纯的国家调控不断走向市场,回归教育规律的本质。一方面,高等教育理应遵循其固有的属性、价值和规律;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必须不断依靠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导向来对自身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使其所输出的高级专门人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适应市场对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可见,从这个意义上看,高等教育的所有“市场化”的调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正如学者胡建华所说,“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教育活动的方式多少染上了一些经济色彩,或者说产业色彩,这是不可避免的,有时也是必要的,但我们不能就认为教育要变成产业,产业化是教育的根本方向,因为教育的根本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教育产业化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我们理应看到,教育的产业性是教育的物质属性的客观特征。教育作为一种产业,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对经济发展具有长远推动作用;通过教育投入,可拉动教育经济增长,具有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功能和特性。

透过“教育产业化”的认识来理解民办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办学效率是其关键。民办高等学校既然具有一定的产业固有属性,其必然要追求管理效益最大化,追求人才培养和社会综合效益的最大化收益。从“教育产业”的实践来看,民办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关键就在于还原民办高等学校在办学上与普通高等学校投资主体的差异化。作为一个自组织的运行机构,民办高等教育虽然作为一种社会公益事业,但其最终的价值导向仍旧决定了民办高等学校需要保持一定的利益追求、社会效益、文化效益或是其他的综合影响效益。把民办高等学校看成是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个类别,我们所看到的是其学生事务管理满足高等教育学生管理的属性;而将民办高等学校放置到产业化的背景下,我们所看到的是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组织,为实现其组织目标所需要的各项管理活动。

2.1.2 心理学相关理论基础

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心理学相关理论基础,是从西方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专业化的历史进程为出发点来思考的。学生发展理论不仅讨论一般的心理发展问题,而且讨论认知和智力的发展、情感和态度的发展、伦理和道德的发展及具体行为的发展,诸如职业选择、饮食习惯等问题。众所周知,在西方高等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以学生心理发展为基础的大学生发展理论是其核心。以此为基础,我们着重从社会心理发展理论、认知发展理论和心理咨询理论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2.1.2.1 社会心理发展理论

社会心理发展理论主要解释学生的个人认定和群体认定,描述学生个体在与他人的交往中以及与群体的活动中是如何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这种对自我的认识和了解是基于在不同情境下对自我的、多方面的人格的识别和体验来实现的,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埃里克森(Erikson)和奇切林(Chichering)。埃里克森提出了社会心理发展阶段论,他认为高校学生属于青春期到成年早期之间,发展任务与危机包括自我认同与角色混乱,有亲密人际关系与孤独疏离的冲突发展。该理论最适合描述青年期学生的社会心理的冲突与发展,使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者清楚地了解青年期阶段的学生。

在埃里克森研究的基础上,奇切林提出社会心理发展七向度理论来说明大学生发展的具体内容与顺序。这七个向度包括:能力培养、情绪管理、从独立性的养成到与他人的相互依存、成熟人际关系的建立、自我人格的实现、生活目的性的建立、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品格的养成。这些向度反映的是大学生发展的不同领域和层次,一个领域的发展为别的领域的发展创造条件,但这七个向度之间不是严格的单向关系,即民办高等学校学生的发展不是沿着向度一到向度七的发展顺序来进行的,当这些学生某个向度的发展遇到困难时,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就会回到前面的向度。该理论揭示了大学生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与需求,有助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者适时给予学生正向的鼓励与适当的引导。

2.1.2.2 认知发展理论

认知发展理论的核心在于将人一生的发展,尤其是心理的发展分为多个不同的阶段,如前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等,其关注的是学生如何思考的问题,而不在于学生思考什么。该理论以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Jean Piaget)的研究为基础,属于阶段性的理论模型。这些理论试图解释个体的思维如何从运用黑白两分的观点看世界的阶段发展到具备区分多种不同观点并且能够对这些观点进行比较判断的更为复杂的认知阶段,这有助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者理解学生课堂内外的行为和他们的思维模式,从而有针对性地促进学生发展。其主要理论有:

(1)威廉·派瑞提出的学生智力和道德发展理论

他将学生的发展历程分为几个不断前进的阶段,从“基本二分阶段”到“多元阶段”,再到“相对主义阶段”,最后到“信守阶段”,其理论的基本成分包括学生怎样看待权威和知识。对于权威,处于“基本二分阶段”的学生认为权威(如老师、家长等)知道所有的答案,对权威应该顺从;处于“相对主义阶段”的学生则认为有些权威是对的,而有的权威是错的,但是无法判断哪些权威是对的,哪些权威是错的。对于知识,处于“基本二分阶段”的学生认为知识是绝对的,即便我们还不知道所有正确的答案,但这样的答案是存在的;处于“信守阶段”的学生则认为知识是相对的,是社会构建的,是与社会时空相关的,是需要评估鉴别的。学生的发展是从只具备简单、具体的世界观的阶段发展到具备复杂的能够处理不确定性和鉴别知识的真伪的辨别能力阶段。威廉·派瑞的研究对学生发展理论和学生事务管理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他的理论是学生学业安排和学生事务管理项目设置的理论基石,其理论构建和核心理念成为后来许多研究的主题。

(2)劳伦斯·科尔伯格理论模型

该理论认为,随着个体的发展,学生能够拥有更为复杂的价值判断和道德推理的思维方式,他们从遵守规则到奖励或逃避奖励到惩罚的“前遵循型”思维,发展到为实现他人对自己的期望、维护现行社会秩序却不质疑社会秩序是基于什么样的准则而确立的“遵循型”思维,再到以人的权利增加社会的福利为优先考虑,运用社会正义普遍适用的原则来审视和评价社会运行规则的“后遵循型”思维。科尔伯格的理论常被用来作为维护校园秩序的基本理论,如在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利用学生“前遵循型”的思维模式设置各种奖励和惩罚措施以维护校园秩序;该理论还被用来促进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发展,帮助那些处于可以看到不良行为与社会秩序之间关系的发展阶段的学生。

2.1.2.3 心理咨询理论

心理咨询理论是心理咨询流派的一个分支,在心理咨询流派中,还包括精神分析学派、行为主义学派和人本主义学派等。

精神分析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其创始人是奥地利的弗洛伊德,该学派探索意识的层次,提出了潜意识、无意识等概念;探索心理防御机制,提出了冲突、防御和自我力量等概念;探索精神病成因和治疗精神疾病的临床方法,多采用宣泄疗法、催眠疗法、创立自有联想疗法等,对高校开展学生心理咨询与治疗实践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行为主义学派产生于20世纪初,其创始人是华生。该学派的形成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一个是早期的行为主义,他们认为人和动物的一切行为都是由环境决定的,是在刺激—反应的条件反射作用下形成的。二是新行为主义,其代表人物有托尔曼和斯金纳,他们强调刺激—反应之间的“中介变量”,重视认知、评价、整合等中介在刺激—反应之间的作用。当前,行为主义的理论与方法在学生心理咨询中被广泛运用。

心理咨询理论中的另外一个学派——人本主义学派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其创始人是美国的心理学家马斯洛,当前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罗杰斯。该学派关心人的价值和尊严,其核心理论是“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即充分、完善地发挥个人的潜能。人本主义对心理咨询与治疗颇具影响,尤其是罗杰斯倡导的“患者(个人)中心疗法”是人本主义代表性的心理疗法,其所主张的“无条件正向关怀”是民办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者人际关系发展的重要原则。

在心理咨询理论的指导下,高等学校在开学时要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学生个人访谈的形式、特殊学生个案咨询的形式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调查,进而通过一系列的问题设置找出民办高校学生存在的心理问题,并运用相关的心理咨询理论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的解决,如新生的校园环境适应性问题、人际关系处理方面的问题、生活压力以及生活适应性等方面的问题、对待所在学校心理期待等方面的问题,通过这些相关的心理学理论,都可以在其中找到正确的答案,进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存在的心理问题进行相应的科学规避与解答。

2.1.3 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理基础

法是国民社会生活的最高行为准则和最低要求。在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任何与公民社会生活相关的管理活动都离不开法的约束。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不是一种直接的公民社会生活管理,但因为其学生事务工作所牵涉的不仅仅是学生个体,除看到学生的社会公民属性外,我们还应看到学生理应遵守的各种准则和规范。

2.1.3.1 基于学生“社会公民”的角度

作为民办高校的学生,其首先是一个社会公民。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学生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公民按照宪法规定享受到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益。公民的基本义务也就是公民按照宪法规定享有权利的同时,所必须承担的某种责任。我们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称为基本权利和义务,它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有:①政治权利和自由;②宗教信仰自由;③人身自由;④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⑤社会经济权利;⑥受教育的权利;⑦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⑧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③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⑥其他义务。

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虽然不完全是学生管理的组成部分,还涉及学生咨询、学生服务以及学生资助等诸多内容,但所有这些学生事务工作的内容都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和实施的,必须保障学生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保证公民履行相应的义务。

2.1.3.2 基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的层面

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需要尊重学生实际,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其涉及诸多与学生日常管理、宿舍管理、学籍管理相关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实施这些管理所必须遵守的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③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④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⑤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④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⑤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还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等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内容是国家、社会对一个高校学生的规范性要求。民办高校学生与普通高校学生一样,都应遵守这些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