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本条要旨】本条是关于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法总则中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条是体现这一原则的具体规定之一。展示场所侧重对社会的开放,传承场所侧重于向特定人或人群教授技艺,两者都是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平台。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的设立需要遵守有关产权、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规定,不能以其用于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违反这些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的历史记忆和生命基因,是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实现人类文明延续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有56个民族,长期的发展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人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改善了人民的物质生活,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了改变,许多文化记忆逐渐淡化,许多文化艺术逐渐消亡。以戏曲为例,我国历史上传统戏曲有394种,1949年统计的时候还有360种,1982年统计的时候下降到317种,2004年统计时发现只有260种,短短的60年损失了134种戏剧,占到总量的35%。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保护。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就是要充分调动广大社会力量,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身、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浩瀚、种类繁多、分布广泛,因此,仅靠政府力量是无法全然使其呈现在社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传授场所的优势在于因地制宜、可大可小、形式灵活,宣传教育效果很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民,应还于民。因此,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本条要旨】本条是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开发利用的规定。
【本条释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是相统一的。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仅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还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本条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关于生产性保护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
一方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重要资源,在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贡献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在历史的变迁中流传下来,就是因为其融入了人们的生产实践,不断得到改进、发展。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应该注意“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
和“合理”两个基本要求。即需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方针,在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做好有效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一是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真研究,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环境,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二是要防止以假乱真、粗制滥造等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违法行为。三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出版、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不得歪曲滥用。
二、关于开发利用单位的义务在本法的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草案规定了学校、公共文化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主体的义务,对于以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营业务的单位却没有规定相应义务,而后者应当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据此,增加了本条规定,确定了此类单位的保护义务,即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实践中,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多是老字号。2007年商务部、文化部在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在老字号的保护工作中,要将老字号的代表性传承人作为保护和扶持的重要对象,开展对掌握主要传统手工技艺的老字号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资助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以及开展展示、研讨和宣传活动的条件。
三、关于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具有很大潜力。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特别是传统手工技艺类的,由于采取传统手工生产方式,一般都是个体经营,企业规模小、生产周期长,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困境。目前,各地对发展文化产业越来越重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为发展文化产业创造了一些条件,如建立交易平台,提供信贷支持等。
税收优惠措施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目前文化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励公益性捐赠、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等方面,专门针对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很少。本条把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没有明确企业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的种类和幅度,主要是为将来国家出台税收优惠留出空间。鼓励发展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包括:文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文化企业营业税的减免优惠;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的文化产品出口的税收优惠;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投入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