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外国人出境应经查验准许的规定。
【本条释义】
外国人出境是指外国人依法离开其居住或停留的国家。《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人有权自由离开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这些国际法律文件确立了外国人出境权受国际保护的原则。只要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已经履行了其在居留国的法律义务,通常该国没有权力阻止该外国人离开其领土。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外国人出境实行比较宽松的政策,把允许外国人合法自由离开作为出境管理的一般原则。但是这种出境自由,并非意味着任何限制都没有,至少从程序上讲,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本条对外国人交验证件证明的程序义务作出了规定。
第一,从外国人角度,外国人出境应当履行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义务。这些出境入境证件可以证明外国人的国籍和公民身份,能够为其享有国际法上规定的出境自由提供依据。这里提到“出境入境证件”是一个比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海员证等)更大的概念,例如还可以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为了便利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经亚太经合组织工商理事会向APEC领导人会议提出建议并获得批准,APEC商务旅行卡的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并在主要机场入出境时享有使用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通道的便利。需要注意的是,本国签发的签证有效期是需要接受检查的重要内容。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如果外国人没有按期离境,则构成非法停留或居留,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这也是为了能够将签证制度贯穿始终,规范和加强对外国人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第二,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角度,对于外国人出境时交验的出境入境证件必须进行查验,是否给予准许方享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权。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分为两个环节来行使:第一个环节是查验,即要检查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及有效期,此外查验内容不能仅停留在表面上,还要结合各种情况认真审核查验外国人是否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第二个环节是准许,即对不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外国人批准和允许出境;对发现具有不准出境情形的外国人,即使其持有合法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也应当依法阻止其出境。
【适用要点】
实践中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履行查验准许职责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的外国人并不一定就能顺利出境,发现外国人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本条主旨】
本条对外国人不准出境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本条释义】
不准外国人出境,是指一国为确保境内外国人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依法对外国人出境采取暂时性的限制措施。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人人有权自由离开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但是,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风化或他人权利与自由,且与本公约所确认之其他权利不抵触的情况下,不受此限。遵循公约精神,本条对以下四种不准外国人出境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遵循国家主权和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刑法规定,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之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规定。因此,本法为了确保外国人履行其在我国境内应尽的义务,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刑事审判秩序,将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为不准出境的法定情形。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增多,涉外民事案件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当事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借助出国逃避履行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新问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将限制出境作为一种新的执行措施,新增加了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作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措施,限制出境的决定要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收到法院不准出境的决定,应当拒绝被不准出境的外国人出境,防止因当事人出境阻碍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调查,影响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让人深恶痛绝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上支付劳动报酬、加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如果“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还要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法律责任。2008年经济危机发生以后,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企业的外国人中也存在“跑路”现象,为了督促其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防止外国人出境躲避其应承担的劳动合同法、刑法上的法律责任,本法将“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作为不准外国人出境的一种新情形,作出了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判断和认定申请出境的外国人具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不是随意无根据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要以收到******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为了适应可能出现的新情况,解决列举不能穷尽的问题,本法明确授权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外国人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作出规定。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本条主旨】
本条是外国人持签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本章章名是“外国人停留居留”,包括“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两节。其中第一节规定了外国人停留居留。根据1985年《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1986年《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持一些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持另外一些种类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此种规定对于何种居住状态属于停留、何种居住状态属于居留,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例如,有的外国人通过签证在停留期限内反复延期,最多能停留长达五年,甚至比有的外国人居留的时间还长。
立法中,对于是否将外国人的居住状态区分为停留和居留有不同意见,最终采取了将二者加以区分的做法。理由主要有:一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外国人在境内的居住状态进行区分,在境内居住达一定期限以上的外国人,应当对其实施重点管理,如俄罗斯、德国、乌克兰、拉脱维亚、比利时、印尼、沙特阿拉伯等,我国也有必要采用这种做法;二是从实际执法工作看,如上所述,有的外国人通过签证不断延期实现较长时间停留的目的,这种做法不利于外国人管理,其原因主要在于对外国人停留和居留未作明确区分,因此有必要在法律制度层面对外国人居住状态进行区分。
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停留和居留的划分,主要是根据所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不同和停留期限的长短不同,即事由和期限的不同。以事由为标准,即将从事特定活动在境内居住的外国人纳入停留或居留管理,体现在外国人所持签证种类;以期限为标准,即将在境内停留达到一定时间的外国人纳入停留或居留管理。本法原则上以一百八十日作为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这一期限是在充分考虑管理与服务二者关系上审慎规定的。
此外,本条规定了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关于这个规定应当注意的是:(1)一百八十日的签证停留期限,从世界范围内看,是比较长的。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短期签证一般都采用了最长九十日的停留期限。从我国管理实际看,驻外签证机构签发的大多也都是九十日以下的签证,超过九十日的签证签发比例较小。(2)采用一百八十日的签证停留期限,主要是为了更有利于外籍华人、海外高层次人才等回国探亲、服务,以更好地吸引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关于延长签证停留期限
外国人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注意以下几点:(1)所持签证是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的签证。该外国人所持的签证如果是不能办理延期的,则不能办理延期,应按期离境。例如口岸签证就不能办理延期。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此口岸签证是一次入境有效的,停留期限不能超过三十日,不能申请办理延期。(2)应于规定的时限前提出申请。根据本法规定,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申请,如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是九十日,最后一天是9月30日的话,应当在届满七日前即9月23日前提出申请。(3)应当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4)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延长停留期限,该外国人应当按期离境。根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因此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防止有的外国人通过反复多次办理签证延期、延长停留期限,从而达到较长时间停留的目的,有必要对延长签证停留期限设置一个时间上限,为此,本条第三款规定:“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如一个外国人持有九十日的签证,通过反复延长停留期限,最多也就能多停留九十日,即前后总共停留九十日加九十日,即一百八十日,届满后该外国人应按期离境。这样可以防止外国人反复办理签证延期达到较长时间停留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