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偷越国(边)境行为
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四项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行为,即:(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2)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3)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4)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以上行为均属于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则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违法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行政处罚。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以下犯罪:
1.骗取出境证件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还规定,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如果聚众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则可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对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两项渎职行为的处分,即:(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以上两项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分别构成以下犯罪:
1.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还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行为,要给予处分。如果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可构成以下犯罪:
1.贪污罪。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私分、侵占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数额较大,可构成贪污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可构成挪用公款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定义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出境”和“入境”
要准确理解“出境”和“入境”,首先要搞清本法名称中的“境”的含义和范围。本法名称中的“境”指的是“国境”和“边境”。“国境”通说指国界。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五版《现代汉语词典》将“国界”解释为“相邻国家领土之间的分界线”。“边境”从狭义上讲仅指一国的内地与该国所属的“特别行政区”的界线,如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界线。最典型的立法例是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478页指出,“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外国的国界;‘边境’是指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交界”。按此解释,组织他人偷渡到越南与组织他人偷渡到香港都是犯罪行为。前者可以定性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后者可以定性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此相类似的立法例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国境”与“边境”相结合,“边境”仅指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界线,以及我国大陆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界线。
按照1995年实施至今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其中的“出境入境”既包括“国境”也包括“边境”。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出入国境的,需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如果是出入边境的,需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1986年由******批准、公安部公布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出入境问题。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内地公民往来香港、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须向对外开放口岸或者指定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出示出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所谓“出入境证件”,按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就内地公民而言,是由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就港澳同胞而言,是由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这里“出境入境”显然不是指“国境”而是指“边境”。与此相类似的是1991年******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这里的“出入境”指的也是“边境”。
现实生活中,包括大陆居民往返于港、澳、台地区,以及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往返于内地和台湾同胞往返于大陆之间,都是按出入境进行管理,即本法名称中的“境”既包括“国境”也包括“边境”,所以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需要指出的是,外国人往返于内地与港、澳地区,以及外国人往返于大陆与台湾地区也属于出境或者入境。
二、关于“外国人”
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我国国籍法在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前提下,对中国公民的国籍问题作了规定。我国国籍法采血统主义,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此外,我国国籍法对申请加入我国国籍的问题作了规定。
基于以上规定,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有以下几种:第一,按照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取得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第二,定居外国的华侨,虽然他们没有国内的身份证,但他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第三,香港居民中的永久居民和澳门居民中的永久居民;第四,台湾地区居民。
第九十条经******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有关边民往来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
【本条释义】
我国陆地边境线东起辽宁省丹东市的鸭绿江口,西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的北部湾畔,总长度21960公里。我国的陆地边境省份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甘肃、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目前与中国毗邻的共有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朝鲜、越南、老挝、缅甸、印度、不丹、尼泊尔、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国家。
边民,是对毗邻国家间陆地边境地区常住居民的统称,可以分为本国边民和外国边民。边界制度虽然将毗邻国家间边界两侧区域的人口从地理上作出了明确区分,但基于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这些人口并未因分居两个国家而中断联系,仍然保持着频繁往来,形成了特殊的往来习惯。我国政府对于边民的基本态度是:尊重、照顾毗邻国家边民之间的传统习惯,便利边民的正当往来;结合边境地区的实际进行管理。边民历来发挥着固边、互市和促进两国友好往来的重要作用,为维护我国边界的稳定和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安宁,方便国家之间边民生产生活,并促进国家之间边境地区的社会经济合作与发展,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边民的往来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