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21532900000027

第27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5)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的限制规定。

【本条释义】

按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虽然都属于非机动车辆,但与一般的非机动车辆不同的是,它们都使用动力驱动,而且质量、体积都大于一般的非机动车辆。根据有关部门对国内目前生产、销售和在用的机动轮椅车情况调查统计,机动轮椅车的最低空车质量为104公斤,最高为160公斤。试想质量这么大的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如果没有最高时速的限制,势必对其他非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构成威胁。同时考虑到残疾人本身存在生理缺陷,如果驾车时速过快,遇有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反应时也会多有不便,很容易对个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为了保护残疾人本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安全,本法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作出限制性规定是完全必要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之所以将最高时速规定为15公里,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划分的非机动车道是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而且在非机动车道内自行车、行人较多,自行车的正常行驶速度是每小时10公里。如果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最高时速规定过高,容易与行人、其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利于保护残疾人、自行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安全。应当注意的是,这里只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最高时速作了限定,至于在其他道路上,如不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的混合车道、乡间小路等行驶时,本条未作最高时速的限制。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机动车辆停放应当遵守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包括两个意思。第一,在设有非机动车停放地点的地方,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各地都根据自己的管理规定设置非机动车停车点进行管理,如北京市就出台有《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居民小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同时还规定,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可见,政府是下了相当大的力量来解决非机动车的停车管理问题,目前在许多购物、餐饮、娱乐等场所周围都设有非机动车停车处,一般都有专人负责看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地将非机动车停放在此,这样既能保证非机动车的安全,又能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避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

第二,在没有设置停放地点的地方,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目前在有些场所,特别是农贸市场、大超市附近,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本条对非机动车的停放作出规范非常必要。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是驾驶员个人修养、素质的表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我国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众多,如果都能自觉遵守交通法,在停放非机动车时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仅会使自己周围的环境得到美化,使交通保持畅通,还会极大地促进全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发展。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驾驭畜力车应当遵守的规定。

【本条释义】

畜力车是以牲畜为动力的交通工具,尽管这些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农民购买了小型货运机动车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副产品的运输,但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差异很大,这种差异既有经济上的,也有地理上的,这就造成了农村在使用机动车辆从事运输上还存在很大差异,发展不平衡。在有些乡村,畜力车的使用依然存在,由于畜力车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本条规定驾驶畜力车除要遵守驾驶其他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遵守本条的特别规定。本条规定包括三个意思:

第一,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大部分畜力车是以马、牛、驴作为动力的,这些牲畜必须经过驯化才可使用,否则,不仅会对其他车辆、行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也会给驾驶者本人造成伤害。因此本条首先对畜力车所使用的牲畜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牲畜在横过道路时,有可能受到过往车辆的影响,如汽车一阵鸣笛就有可能造成牲畜的惊恐,为防止意外,驾驶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迅速通过道路。

第三,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畜力车是以牲畜作为动力,这些牲畜虽然经过驯化,但在无人驾驭时也应将其拴好,以免牲畜自由走动伤及他人。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

【本条释义】

道路是用来进行交通运行的,安全畅通是保障道路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而这一要求的具体落实就是通过制定交通规则使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各行其道。道路的规划设定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其中人行道就是专供行人通行的道路。本条规定的就是关于行人如何参与道路交通方面内容。

本条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这一规定就是要求行人在道路旁行走、穿越道路等情况下,必须按照本法的规定在道路划定的人行道上行走。目前我国的道路在人行道方面的设置主要包括道路两旁的人行道、过街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和过街天桥等过街设施。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行人又是道路交通的主要参与者。如何规范好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是关系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至关重要的大问题。实践中往往就是因为行人不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任意横穿道路酿成了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道路堵塞、交通不畅的情况时有发生。给行人本身和事故双方以及道路交通管理等部门都带来经济和各方面的损失。本法规定的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有序,使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各行其道;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行人在道路上行走的安全。国家在道路的规划上专门设定有供行人行走的人行道,就是为了让行人在道路上安全的行走而不受侵害。如果机动车违章驶入人行道,给行人造成损害时,就应当承担赔偿后果。但如果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任意穿越道路或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任意穿行,行人也要部分承担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而酿成的损害后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在道路上设定的各种专行道路,也是为了给处理各种交通事故时划定严格法律责任的界限。道路交通的各个参与者都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安全行驶。所以,行人作为道路交通的主要参与者中的弱者,就更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人行道内行走,不能视生命为儿戏。

第二,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所谓“没有人行道”,是指除了那些设有人行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以外的没有设定人行专用道和专供行人过街设施的道路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国家在一些交通主要干道的道路上和视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设定人行专用道,目的是为了使交通有序。

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问题。但有些道路则属于远离交通枢干道路、狭窄或交通流量稀少的路段,国家没有设定专供行人行走的人行道。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交通的各个参与者仍须本着交通安全的原则行驶。这时的道路两侧是行人避开机动车最安全的地带。因此,本条规定在没有人行道时,行人靠路边行走,这也是保护行人的安全和实行人车分流的最佳方案。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主要是关于行人在通过路口和横过道路时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对行人参与道路通行的一般要求,也可以说是一项基本原则。这里的“路口”一般是指十字路口或者交叉路口等。路口是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汇穿插的地带,交通流量大且交通状况比较复杂,容易造成交通堵塞和交通不畅。因此,历来是交通疏导和整治的重点地区。为了保证路口的交通秩序,一般在路口都设置交通信号灯用以指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秩序,并且专门设有供行人通过路口的人行横道。行人在通过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走人行横道。所谓“横过道路”是指行人为了从道路的一边走到对面而横穿道路的情况。

为了使道路交通安全通畅,道路通行的参与者应当各行其道。在道路上设有供行人专门通过的人行横道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是为了尽量减少行人与车辆直接相遇而利用空间和地下而划定或者建造的,行人在通过路口或横过马路时,应当尽量走这些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第二,行人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如果说上述第一点是规定行人通过道路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即: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的话,那么,本条的第二点就是这一原则中又一具体化规定。由于人行横道是划设在道路表面,与过街设施利用空间和地下避开车辆的情况不同,行人通过道路上的人行横道时与车辆的相遇不可避免,因此,这种情况就要求必须设有交通信号灯来指示车辆与行人的通行秩序。所以,行人在道路表面横过道路时就必须走人行横道,同时还要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过,而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的一般要求则是:红灯是禁止通行的信号;绿灯是可以通行的信号,而黄灯则是红灯与绿灯交换时的警示信号,表示已经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应当快速通过,还没进入人行横道的人则不应再进入。过街设施是利用空间和地下建造的,行人通过时不与车辆直接相遇,因此过街设施一般不设交通信号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