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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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相关法规、规章(10)

第四节抵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办理抵押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在机动车抵押期间,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再次抵押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八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二)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属于抵押登记的,收存抵押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四)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收存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第五节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下列资料:

1.对机动车报废解体的,审查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销车辆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2.对机动车灭失的,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3.对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并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4.对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出境证明,并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对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6.对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审查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二)符合规定的,登记审核岗录入登记信息;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退还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三十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二)登记证书原件;(三)行驶证原件;

(四)属于报废的,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属于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五)属于灭失的,收存灭失证明原件;

(六)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收存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七)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收存出境证明复印件,其中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的,收存原件;(八)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九)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收存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第三十一条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的照片,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并签字。

第三十二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时,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销车辆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查询并下载机动车登记信息,录入报废信息,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收存《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每个工作日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查询机动车异地报废解体信息,打印异地报废解体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将异地报废解体证明存入机动车档案。机动车所有人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时,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三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季度公告一次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信息,具体内容为: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

(二)机动车的号牌种类;

(三)机动车的品牌型号;

(四)登记证书编号;

(五)车辆识别代号。

其他规定

第一节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

第三十四条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三十五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二)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节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第三十六条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三十七条车辆管理所留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三)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收存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四)属于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是否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一致;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属于载货汽车、挂车的,还应当审查车辆外廓尺寸等是否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符合规定的,在《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查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三十九条车辆管理所留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原件;(二)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原件;(三)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复印件;(四)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第三节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及登记事项更正第四十条办理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调阅档案,比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四十一条办理换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收回原登记证书;对不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发的,销毁原登记证书;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四十二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四)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收存原登记证书原件。

第四十三条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规范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补领登记证书业务,但登记审核岗还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登记证书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四十四条办理补、换领号牌、行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并销毁。属于补、换领行驶证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补、换领号牌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号牌制作完成后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四十五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办理登记事项更正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核实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签注登记证书。需要重新核发行驶证的,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