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司法强制措施的处罚。对于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划拨这一直接强制权的行政机关,需要依法申请法院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决定。法院在裁定执行后,对金融机构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实施司法上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人民法院作出罚款、拘留的决定必须经院长批准。对该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司法上的强制措施。
3.刑事责任。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
(1)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罪。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犯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包括国有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国有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于徇私舞弊,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或者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以及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该按刑法的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如收受当事人贿赂,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和定罪处罚,这里需要指出四点:一是该罪的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二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金融业务中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三是非国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公司、企业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四是国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罪定罪处罚。
(3)贪污罪。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侵占国有资产的,如将应当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划入自己或者亲友账户,以此侵占国有资产等的,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这一规定,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因此,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行为的,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4.民事责任。金融机构因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给予当事人民事赔偿。如金融机构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3)消除危害;(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金融机构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须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即赔偿受害人的所有实际损失。
三、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法律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司法赔偿和刑事责任。
(一)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1.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需要执行的行政决定书和申请执行的标的情况。如果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没有按照行政决定书的规定去执行,扩大了执行范围,如按照行政决定书规定,应该划拨被执行的当事人三万元的存款,而法院在执行中却划拨了五万元,就属于扩大执行范围,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野蛮执法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行政强制法规定,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如果人民法院违反这一规定,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如划入法院的账号,或者划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账号等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1.处分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明确规定了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处分法律责任。其中法官法规定,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颁发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强制法和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的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在强制执行中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罪、受贿罪、贪污罪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