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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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7)

关于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卫生工作投入,有关文件提出,各地要按照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要求,将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公共卫生经费的增量部分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倾斜。各地应当建立重性精神障碍管理治疗专项资金,支持患者报告、危险性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养、基层机构指导、工作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央财政应当对困难地区开展上述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目前,一些地方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免费治疗。如,2006年,长沙开全国先河,以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方式,对2.7万余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免费发药。2007年8月,率先引进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长沙心翼精神康复会所,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免费康复。2011年,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实行免费住院治疗。近6年来,长沙市为患者发药24万余次,发放救助药品价值达1843万元,住院救助4300余人次,累计购买医疗服务1150万元,救助医疗费2200万元。再如,2012年,北京市户籍的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基本药物将全部免费。全市登记在册的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大约有6.1万人。重症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免费使用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的精神障碍药品后,每个人每个月大约可以省100元,为此,政府每年将多投入6000万元。

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它规定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预算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定。

【本条释义】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国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匮乏,经费缺口较大,特别是在基层和一些贫困地区,问题尤为突出,应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基层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本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第6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本条从国家层面,特别强调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包括四类机构:一是基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包括基层精神专科医院和设立精神科的综合医院;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三是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四是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承担公众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和相关信息收集与分析任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群众分布在边境一线、少数民族地区、岩溶石漠化地区、革命老区、高寒冷凉地区,居住地远离城镇、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基础条件差、生态脆弱、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资源较少。在脱贫任务非常繁重的情况下,要想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必须有国家的扶持。首先,加大对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财政投入力度,并且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向这些地区倾斜;其次,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充分发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促进精神卫生工作的积极作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新建、改扩建政府举办的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业务用房,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是中西部地区,各地在安排具体建设项目投资时,要对贫困、民族、边境和革命老区的建设项目予以重点倾斜照顾。

国家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农村精神卫生工作是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重点,对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城市社区也是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依托。但是,目前城市社区、农村精神卫生工作仍比较薄弱,体制改革滞后,资金投入不足,卫生人才匮乏,基础设施落后。因此,政府精神卫生投入要重点用于支持城市社区、农村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十四条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学院校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的规定。

【本条释义】

人才问题是关系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我国精神卫生工作专业人员匮乏,人员机构不合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亟须提高。人才培养滞后是造成精神卫生工作专业人员匮乏的原因之一,因此,应该把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教育,作为一个重大的战略来考虑。应当大力加强医学院校的培养工作,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根据《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供的数据,我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已超过1600万,但精神科医师仅有1.9万人,两者的比值是1000∶1.2。目前全国每10万人口仅有精神科医师1.5人,精神科护士2.4人,远低于4.15人和12.97人的世界平均水平。精神科医师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仅三分之一,精神科医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省级专科医院占85%,在地市级医院占25%,总体上学历层次不高。据教育部提供的资料,目前,设置本科精神医学专业的普通高校只有4所,年招生300余人,在校生1000余人。2011年9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调研组赴云南省调研时发现,有一个州医院的精神病科有7名医生,但只有1人是精神科执业医师;另一个州的精神病医院要招录3名医生,按规定应该按3∶1的比例录取,但是只有两个人报名,而且还都是非精神医学专业的。显然,这样的培养规模是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应该把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教育,作为一个重大的战略来考虑。应当大力加强医学院校的培养工作,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提出,强化公共卫生的政府职责,按照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需要,以培养精神卫生等专业人员为重点,大力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医药卫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大力培养精神卫生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2011年,卫生部根据上述规划,计划从2011年至2015年每年投入280万元支持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该条提出了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原则,本条是对这一原则的具体规定。医学院校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的医学教学和研究的教育机构。精神病学是一门医学专科,属于临床医学二级学科,研究精神障碍的病因与发病机制,处理精神障碍的临床诊断、治疗、预防与康复问题,并涉及精神卫生服务与研究的各个方面。学科包括老年精神病学,儿童精神病学,成瘾精神病学,司法精神病学,精神药理、生物精神病学,联络会诊精神病学等亚专业。目前,精神病学学科建设相对比较薄弱,因此,医学院校要加强精神病学的教学和研究。教学和研究的有机结合是高等教育内在规律决定的,其既是高等教育最显著的特点,也是高等教育机构区别于科研机构的特征。精神病学建设要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实行科研、教学一体化,努力探索科研与教学的结合点,形成科研与教学的良性互动、教学和研究相长的良好局面。教研并重是医学院校提高精神医学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医学院校应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精神科医师培训细则》指出,精神科专科医师培养阶段为3年,以培养通科和普通精神科临床工作能力为首要任务。通过基础培养,使被培养者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所必需的临床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建立精神医学与生物医学相统一的整体医学意识,达到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所必需的最低要求。培养方式主要为内科各科(包括神经内科)、急诊科、普通精神科病房轮转,完成规定的临床技能培养量化指标和指定的自学内容等,通过培养和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精神病学亚专业的培养。

第六十五条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综合性医疗机构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的规定。

【本条释义】

综合性医疗机构是与专科医疗机构相对的,是指处理各种疾病和损伤的医疗机构,通常包括急诊部、门诊部和住院部。综合性医疗机构通常是一个地区的主要医疗机构,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可以同时为许多病人提供重症监护和长期照顾。综合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的主体,各项管理制度相对规范,在群众中有很高的公信力,是群众求医治病的重要选择,因此,各级综合医院需要大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的能力,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精神医疗服务。

根据《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全国设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只有479所。其中,卫生部门管理的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233所,主要收治普通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管理的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11所,主要收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者法定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复退军人精神障碍患者和特困精神障碍患者;公安部门管理的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30所,主要收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其他205所设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为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举办,面向普通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虽然我国已经有一定数量的综合医院开设了精神科,但仍有众多综合医院没有开设精神科,这导致一些精神障碍患者得不到专业的诊疗,有的甚至造成误诊,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也只能转院治疗。

门诊是指医生在医院或诊所里对病人进行诊疗,给予不住院的初步诊断和用药的行为。门诊通常接诊病情表症较轻的病人,经过门诊医生一整套的诊断手段、辅助检查,给病人得出初步诊断。门诊医生能够对症治疗解决的即给予病人进行治疗,如果门诊医生对病人病情有疑问或诊断为病情较重较急,则将病人收入住院病房,在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或进行手术、治疗。门诊可分为一般门诊、专科门诊、急诊门诊三种。为某类疾病专门设立的门诊是专科门诊,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属于专科门诊。本条明确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这一规定,保证了本法实施后我国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科门诊和心理治疗门诊的建设,使综合性医疗机构能够作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主体作用。此外,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开设精神科门诊和心理治疗门诊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有步骤地进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包括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因此,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的具体步骤和内容。目前,全国设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只有479所,人员设施等也相对薄弱,不能一刀切都要求一步到位,具体哪些综合性医疗机构要先执行,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视各地发展情况而定。《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提出,在2008年至2015年,精神专科机构原则上以改建和扩建为主,新增机构主要设在综合医院精神科。有关文件要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科(临床心理科)门诊。二是本条只规定了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没有规定应当设置住院床位。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住院床位数短缺,全国每万人人均精神科床位数为1.12张,远远低于4.36张的世界平均水平;根据2006年的统计,我国共有37个地级市管辖区域内没有一张精神科床位,属于“空白区”。本条从实际出发,没有对住院床位作出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在有条件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住院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