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
康复是精神卫生工作三部曲(预防、治疗、康复)的最后一部,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因为精神疾病绝大部分属于慢性疾病,在急性期的治疗过后,病情稳定下来,这时候往往就需要通过康复帮助其恢复各方面的能力,使之最终能病情痊愈,重新回归社会。精神障碍康复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一是生活技能训练和社会心理功能康复,包括训练患者生活、学习、工作方面的行为技能,如独立生活的能力、基本工作能力、人际交往技能、解决问题技能等,使患者能够重新融入社会。二是药物自我管理能力训练,包括使患者了解药物对预防与治疗的重要意义,自觉接受药物治疗;学习有关精神药物的知识,对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等有所了解,学会识别常见的药物不良反应,并能进行简单处理。三是学习求助医生的技能,在需要的时候,能自觉寻求医生的帮助,向医生正确地提出问题和要求,并能有效地描述自己所存在的问题和症状。在病情出现复发迹象的时候,能及时向医生反映,以得到合理的处理。关于精神障碍的康复,本法也作了专章的规定,明确了社区康复机构、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残疾人组织以及用人单位、患者的监护人等主体在促进患者康复方面的职责。
【适用要点】
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本法是一部大的“精神卫生法”,其不仅关注患者,也关注健康人;不仅解决患者的送诊、治疗、康复、权利保障以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问题,也解决促进全民心理健康的问题,其调整范围是宽泛的,是适应我国当前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需要的。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精神卫生工作方针、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预防是精神卫生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积极有效的预防,可以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促进全民的心理健康。精神卫生预防分为三级预防:
一级预防即病因预防,通过消除或者减少致病因素来防止或减少精神障碍发生,属于最积极、最主动的预防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增进精神健康的保健工作,充分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和宣教,及时提供正确的心理咨询服务,提高人们对精神健康的自我保健,这是减少与各种应激因素有关的心理障碍发生的有效途径。二是加强遗传咨询,防止近亲结婚,减少精神障碍发生率。三是对一些具有易患精神障碍的“高危人群”,包括具有特殊心理素质者和从事高心理压力职业者,应采取特殊的心理干预措施,提供心理宣泄的途径,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出现。四是定期进行精神障碍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精神障碍在人群的发生率、发病规律、影响因素等,为相关部门制订规划、进行决策,从宏观上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提供依据。
二级预防的重点是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并争取疾病缓解后有良好的预后,防止复发。由于许多精神障碍具有慢性或亚急性起病、症状隐匿、临床表现缺乏明确特征性等特点,往往失去及时干预的机会。因此,二级预防是精神障碍防治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积极、深入并有计划地向社会公众宣传精神障碍的有关知识,提高人们早期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尽早发现精神异常者。同时,要消除人们对精神障碍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偏见,及时就医,把疾病控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对精神障碍者,指导患者及家属及时就诊,积极治疗争取使疾病达到完全缓解。同时,积极进行随访与巩固治疗减少复发。三是在综合医院内设立精神科和心理治疗科,做好会诊、联络和咨询、培训工作;对非精神科医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从而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
三级预防的重点是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训练,最大限度地促进患者社会功能的恢复,减少功能残疾,延缓疾病衰退的进程,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防治康复体系,为减少精神残疾、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生活保障提供帮助。二是对经过治疗,病情趋于稳定的患者,进行多种形式的心理治疗和康复训练。让患者正确认识疾患,进一步正确认识自己,克服性格弱点,正确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心理社会问题和矛盾。同时,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防止疾病恶化,努力减少残疾,使患者最大限度地恢复心理和社会功能。三是建立各种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使患者早日恢复家庭生活和社会功能。四是做好出院者的定期随访工作,使患者能够接受及时而有针对性的医疗指导和服务。调整出院患者的生活环境,动员家庭成员支持和参与患者的康复活动,指导家庭成员为患者制订生活计划,努力解决患者的心理健康问题和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五是关心和满足精神障碍患者的合理要求,重视心理、社会环境对疾病预后、复发的影响。妥善解决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问题,对其康复和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除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外,对于已经患有精神障碍的患者来说,及时的治疗和有效的康复就显得极为重要,特别是康复环节,对于患者彻底战胜疾病,重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康复在现代医学的概念中,是指躯体功能、心理功能和职业能力的恢复。通过康复训练,改善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促使其重新参加社会活动并提高生活质量。康复精神医学是康复医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与躯体疾病康复相一致,即运用一切可采取的手段,尽量纠正精神障碍的病态表现,最大限度地恢复适应社会生活的精神功能。康复精神医学服务的主要对象大部分是重性精神病患者,且主要是慢性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障碍康复有三项基本原则,即:功能训练、全面康复、回归社会。功能训练是指利用各种康复的方法和手段,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各种功能活动,包括心理活动、躯体活动、语言交流、日常生活、职业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方面能力的训练;全面康复是康复的准则和方针,使患者心理、生理和社会功能实现全面的、整体的康复;而回归社会则是康复的目标和方向。
【适用要点】
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任何一种疾病来说,预防、治疗和康复是“全程治疗”三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大部分精神障碍是慢性疾病,并有可能导致某种程度的残疾。因此,精神障碍也需要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三个方面都要重视,不能有所偏废。
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规定。
【本条释义】
精神障碍患者同其他公民一样,享受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教育、劳动、医疗、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精神障碍患者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上还存在着对他们或多或少的歧视,使他们在就学、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所以迫切需要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既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也是一项民事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根据这一规定,人格尊严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同时,人格尊严也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属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人的主观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
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具体是:(1)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2)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3)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4)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5)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也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些规定,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来说,依法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社会上歧视和偏见的存在,使他们的人格尊严有时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同时,由于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一些患者的人身安全,乃至财产安全受到了侵犯。为了有效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本法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等。同时,对侵害精神障碍患者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患者可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旨在维护患者在上学、就业、就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法对患者这几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了具体的内容,如在维护患者教育权、劳动权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等。在维护患者医疗权方面,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等。在维护患者的社会保障权方面,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