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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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2)

二是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和旅游指示标识。所谓旅游咨询中心,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信息,并回答旅游者相关询问的机构。所谓旅游指示标识,是指用以传递旅游信息或者吸引旅游者注意力,被设计成文字或图形的视觉展示,包括景区介绍牌、景区名牌、景观介绍牌、配套设施指示牌、景区游览路线引导牌、友情提示牌、安全管理标识牌、景点游览图、旅游交通指示牌等。

在现代越来越复杂的空间和信息环境中,及时、方便地获取旅游信息,解决旅游有关问题,对旅游者顺利进行旅游活动十分重要,而旅游咨询中心和旅游指示标识的设置,可以使旅游者及时、方便地获取旅游信息,解决旅游有关问题。因此,本条要求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和旅游指示标识。同时,旅游者出发、到达、中转的交通枢纽,以及商业比较集中、吸引众多购物者的商业中心,是旅游者集中的场所。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能够更好地为旅游者服务;景区是旅游者进行游览等旅游活动的地方,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能够使旅游者顺利进行旅游活动。因此,本条本条要求设置旅游咨询中心的场所是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指示标识的场所是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

三是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所谓旅游客运专线,是指运送旅游者进行某项旅游活动的专用的运输线路。所谓旅客中转站,是指旅游者中途转换交通运输工具的地方。

在旅游资源丰富的地方,吸引到当地进行旅游活动的人数众多,旅游者要参观游览的地方也较多。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能够方便旅游者到达景区,方便旅游者在不同的景区之间往返。为使旅游者享受更好的服务,本条规定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本条释义】

旅游从业人员是指在旅游业就业的人员。旅游从业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他们的言谈举止、行为规范代表着旅游经营者甚至旅游行业的形象,他们的水平及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效果,而旅游从业人员的水平及工作质量取决于他们自身的素质。我国的旅游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因旅游业就业机会的增多而使大量劳动力到旅游行业就业,但这些人学历层次普遍偏低、整体素质不高,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例如,一些旅游从业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较差甚至服务态度恶劣;一些旅游从业人员由导游变导购,误导、诱导旅游者甚至辱骂旅游者、威逼旅游者消费的行为时有发生,而以提高宰客技能的非法培训机构“大刀会”、“小刀会”受到旅游从业人员的热捧,等等。为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本条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作了规定。

所谓旅游职业教育,是指让受教育者获得从事旅游职业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旅游职业教育侧重于旅游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其目的是培养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的旅游应用人才。所谓旅游职业培训,是指对准备和已经在旅游业就业的人员进行的旅游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通过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可以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能力,使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娴熟的服务技能以及健康的心理等基本素质。

国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例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旅游职业教育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推动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吸收企业参加教育质量评估,提升旅游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对旅游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旅游职业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旅游职业教育的投入;建立旅游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完善符合旅游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统筹旅游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促使旅游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在职业教育中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推进职业学校专业课程内容和职业标准相衔接;建立健全旅游职业教育课程衔接体系,鼓励毕业生在职继续学习,完善旅游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渠道;规划建设一批全国旅游教育培训基地和旅游人才开发示范基地;分类制定在职人员定期培训办法,有针对性地实施各级、各类旅游人才培训工作;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整合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依托大型旅游骨干企业、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一批示范性国家级旅游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支持发展各类专业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旅游从业人员长效培训管理体制;实施全国旅游培训计划;对旅游行业在线网络培训机构进行政策支持;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增加人才开发投入,建立岗位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薪酬制度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吸引境外知名旅游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培训、研究机构或项目,推动建设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旅游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旅游办学项目;开发境外优质旅游教育培训资源,完善出境旅游培训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与国外高水平旅游院校、知名旅游企业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培训实践合作平台,加强旅游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国际化联合培养,组织师资赴国外访学并引进国外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等等。

旅游经营

本章共29条,分别对参与旅游经营的各类主体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旅行社的设立、业务范围以及经营规范;导游和领队执行证的取得、执业活动规范、权利保障;景区的设立、门票管理、流量控制;以及旅游经营者应遵守的一般经营规则等。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设立条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旅行社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经营主体,是连接旅游生产服务各个环节的纽带,在推动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保持旅行社业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将旅游业的发展水平和和人民群众对旅游服务的满意程度。近些年来,随着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旅行社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旅行社的数量不断增长。但由于法律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旅行社实际入市门槛较低。不少旅行社甚至一些缺乏必要服务条件的旅行社,为抢占市场份额而采取各种违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严重恶化旅游市场环境,也损害了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旅行社具有一定的市场生存能力和信誉保证能力,引导我国旅行社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必要在法律中,对设立旅行社设置了一定的条件,严格准入门槛。这样有利于引导旅行社业的健康发展,也更有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旅行社以及旅游服务的界定

所谓旅行社,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所谓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等。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其他旅游服务。其中,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二、设立旅行社的前提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首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旅行社就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还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是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还需要必要的办公、通讯等设施。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是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旅行社在有关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既是旅行社经营所需要的资本,又是旅行社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是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旅行社是一种具有较强专业性的企业法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旅游服务。因此,旅行社必须有必要的了解旅游管理知识、熟悉旅游业务、拥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否则旅行社无法有效地开展经营活动。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旅行社通常是企业法人,在我国最主要的企业法人就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当旅行社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时,关于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游法没有规定,公司法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另外,《旅行社条例》等行政法规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条件,设立旅行社时,也应符合行政法规的这些具体规定。

三、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设立旅行社,除了具备上述前提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旅行社的设立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旅游法制定前,根据旅行社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当取得许可。立法过程中,关于旅游行业经营资质许可各方面讨论的重点内容之一。有的意见提出,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需要特殊资质、特殊能力、特殊条件的活动,法律可以设定许可。旅游经营者、导游、旅游设施的开发者等确实需要特殊的资质、能力和条件,将其纳入许可审批的范围完全可以。以前没有设立资质要求的要按照法律出台后的要求来做。有的意见提出,资格许可问题要明确是指工商经营许可还是行业行政许可,对于目前设立行业行政许可的旅行社、饭店、交通等行业来说,没有问题,但对目前没有设立行业行政许可的餐饮和购物等行业来说,在旅游法中新设立,似乎不合适,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也不一致。还有的意见提出,旅游法在涉及行业许可时,应区分对待,旅行社、大型购物场等完全可以实行行政许可,但是旅游市场普遍存在的小摊点则无法操作。也有的意见提出,旅游法中设定的行政许可数量不宜过多,应当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衔接。各方面在设立旅行社应取得行政许可这点上态度是比较一致的,大多肯定了经营资质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从加强旅游市场管理、维护旅游者权益角度出发,本法保持了设立旅行社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