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社会团体和特种行业的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这是对违反国家对社会团体的设立、活动以及有关机构、行业的设立、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及处罚的规定。
(一)未经注册,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社会团体的合法活动,对于我国政治民主的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公民权利的行使必须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在法律的保障下进行。成立社会团体或者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首先就要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经批准后进行活动。根据******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同时明确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进行登记。******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成立社会团体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只有依照法律上述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经批准后方能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这既是对社会团体的一种管理方式,也使依法进行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
该项规定处罚的行为,指的就是违反国家上述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登记等方面的规定,未经注册,或在被国家有关部门取缔后,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构成该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二,必须有未经注册,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行为。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违法行为人未经注册,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社团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就是社团成员在成立之初,就根本没有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擅自以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这种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二是在被国家有关部门取缔后,仍进行活动。
(二)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在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该款第二项是对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一行为是指社团在当初成立时,依法进行过社团登记,但社团在开展活动中,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社团管理的规定,受到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但违法行为人在被撤销登记后仍然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这种行为的实质与不进行社团登记就擅自开展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一样的,都应受到惩处。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稳定,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时,将该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行为,增加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明确规定其行为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法在修改制定时,仍然保留了这一规定,只是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方能经营的行业的行为该款第三项是对违反国家关于审批、许可方面的有关规定,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的处罚。
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对一些直接涉及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业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以预防和减少极易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如:擅自经营保安服务、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以及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
根据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主要是指:经营保安服务、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保安服务是新型的社会治安防范形式,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辅助。近年来,我国保安服务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各种保安服务组织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经营保安服务或者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行为比较突出,一些部门、组织、个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以各种形式从事保安服务,如一些单位擅自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充当维护自身利益的打手,殴打侮辱群众,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严重破坏了保安服务业的正常开展,损害保安服务业的形象,为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国家对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和撤销都规定了与其他公司、企业的设立和撤销不同的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或撤销,必须经省一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注销手续。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或者更换,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保安培训机构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的公安(警察)院校或者具备培训条件的正规学校。
近年来,在一些地区利用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的行业特点、性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比较突出。如一些不法分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在街头巷尾擅自设立摊点非法刻制公章,不顾国家、集体的利益,不认真审查或者不审查申请刻制公章的人的合法身份、手续等,为不法分子伪造证明、文件,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不仅使国家、集体的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干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常活动,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政治事件,给国家、集体的声誉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为了预防、打击这类利用特种行业,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行业,作了特别规定。如对经营公章刻制业的,在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凡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申请经营原子印章的,还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未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刻制公章业务。”同样,在商务部、公安部于2005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违反上述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只要是擅自经营了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就符合该项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该条第二款是对有第一款第三项行为的一种特殊处罚,即有第一款第三项行为的,除根据该条的规定,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外,还要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予以取缔。
该条对上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规定了两个处罚幅度,即:一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对其中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是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及处罚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结社、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个人意愿和反映要求的一种方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同时,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10月颁布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对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对公民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于1992年9月,通过了《集会游行示威实施条例》,对如何保障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发表对国家、对社会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对涉及国家安全、尊严、荣誉和利益的事情,表明自己的态度,这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因此,集会、游行、示威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同时,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以主人翁的自觉性和对国家、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从国家的大局出发,珍惜目前的安定局面,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自觉地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不做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我们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趁机煽动群众,以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制造事端,向党和政府施压,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稳定和安全。为了有效地打击不法分子的非法活动,维护国家的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该条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增加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适用该条的处罚规定,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该条处罚的行为主体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者、策划者。第二,该条处罚的行为对象是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所谓“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所谓“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谓“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对公民这些民主权利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上述规定而擅自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就是该条所说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要有不听劝阻的行为。这是能否适用该条处罚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那些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制止后,主动停止自己行为的煽动者、策划者,避免了其不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后果的,根据该条的这一规定,可以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该条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明确规定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是本法规定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最重处罚,表明了国家对这一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的严厉惩处态度。
该条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行为方式,没有作具体规定。也就是说,煽动者、策划者,无论是以信息网络的方式,还是手机短信的方式,或者以其他的任何方式,只要是实施了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不法行为,且不听国家有关部门的劝阻的,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七、旅馆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旅馆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