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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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解(6)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也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开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公开和治安管理处罚公开两个方面。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治安管理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不再重犯,也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处罚,防止其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将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公开,社会公众才能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进而自觉用法律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这样才能够实现预防和减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目的。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都要依照相应的程序向社会公布,这也是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依据,要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公布后方可实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布实施以后,国务院或者公安部如果依法制定一些贯彻实施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都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公布。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以这些依照法定程序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于未经公布的一些内部的决定、指示等,不得直接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公开原则的另一个要求就是治安管理处罚公开,即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处罚的内容、结果要公开,以便于治安案件的当事人知道处罚的内容,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也便于教育其本人和其他人,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公开一般是指对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公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规定中都有体现。具体来说,第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第二,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第三,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四)公正原则

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对当事人要平等对待,不得偏袒。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法的基本精神在处罚制度方面的具体体现。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必不可少。实体公正要求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果不偏不倚。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应当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具体说,违法行为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当的案件,对行为人的处罚也应当大体相同;违法行为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差异较大的,相应的处罚也应有明显区别。对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施以不同的处罚,或者对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差悬殊的行为,施以相同的处罚,都是不符合公正原则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实现途径和表现方式,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不仅是不完整、不可信的,而且事实上也是难以实现的。程序公正首先要求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本身处于客观中立的立场上,不得与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任何利害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程序公正还要求充分保障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权利,以便于被处罚人利用这些法定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治安管理处罚的公正。

(五)保障人权原则

这一原则是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论是从涉及公民权利的广度还是深度来看,对于贯彻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都具有重要意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到妨害社会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手段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涉及对财产的扣押、收缴、追缴、罚款,对许可证的吊销,尤其是在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方面,规定了拘留这种严厉的处罚措施。从执法主体看,治安管理处罚由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总体来说,绝大多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工作中能够做到依法办事,但实践中个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地方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是乱罚款、殴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尊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格等。治安管理处罚法强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就是针对这些情况的。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证的规定,关于传唤程序和时间的规定,关于不得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不得超过传唤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等,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这一原则也是我国整个法律处罚制度,包括行政处罚、刑罚的原则。法律作为行为规范,是通过为人们设定义务的方式,来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的。法律区别于道德等其他行为规范的重要的一个属性,就在于法律是以惩罚性后果作为实施后盾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部有关处罚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就是关于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以处罚的规定。但是,处罚只是法律的自然属性,并非目的。根据法律设定的义务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命令性规范就是要求人们为一定行为;禁止性规范就是要求人们不得为一定行为。对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人施以处罚,其目的在于使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调整自己的行为,自觉履行法律命令其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或者遵守法律的禁令,不再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法律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的这种教育功能,正是将教育作为法律处罚的目的的内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其根据也在于此。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始终注意充分发挥治安管理处罚的教育作用,防止重处罚轻教育,为处罚而处罚的简单化做法。比如,不能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简单理解为“开罚单”,而是要通过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所在,认识到承担惩罚性后果的必然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这一规定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它实际上也是为了让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成为教育公民知法、守法的活动。此外,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有自首、立功表现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等,都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体现。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关于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做好社会治安工作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也不断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努力去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虽然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如一些地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发案率较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受到较大影响等。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研究和探索新的工作思路、方法来加以解决。针对我国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就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分别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在随后的十几年中,各地区、部门积极探索综合治理的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注重从源头上解决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类问题,形成了各方面齐抓共管,共同维护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这些年来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经验证明,必须继续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和工作方法,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相对比较突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隐患比较多。而我们的法制建设、思想教育和治安管理等方面工作还没有完全跟上,一些地方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群防群治工作受到削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没有落到实处。针对这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保一方面平安的政治责任,扎扎实实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方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动员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妥善处理和解决各种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矛盾,化解各种消极因素,为尽快把我国建设成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具体来说,第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切实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防控体系,下大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工作。第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第三,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针对社会治安的新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打、防、控”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对社会治安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堵塞违法犯罪漏洞,减少社会治安问题。第四,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等各项制度。要严格执行领导责任查究制度,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