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21533800000031

第31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9)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是指公司进行通知和公告的具体方式,如邮寄、专程送达、在某一份报纸或者杂志上予以登载等。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关系到公司的股东、债权人等能否及时得到公司的有关信息,并据以作出自己的行为,所以,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

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事项以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认为还有一些事项需要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时,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一、发起人出资的种类

发起人出资的种类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在这里,货币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可以自由兑换的其他国家的货币,如美元、英镑等。实物是指本身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材料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商标权、技术改进权和合理化建议权等。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的权利。除此之外,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债权等,也属于发起人出资种类的范围。

二、对非货币出资必须进行评估

由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是以物质或者权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所以,为了确定它们在出资时所具有的价值,就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作价,并对财产进行核实。同时,在对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后,还应当将其折合为股份,以确定发起人拥有公司股份的数额。为保证发起人出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法律要求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评估作价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三、货币出资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考虑到公司的经营,应当有一定的现金流,否则,就有可能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和准确,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对此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当遵守。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为:

一、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在进行创立公司的活动时,首先要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是多少以及资本总额划分为多少股份、每一个发起人认购多少股份,并将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由于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首先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对于每个发起人而言,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由其认购的股份,承诺予以全部购买。否则,就会因发起人承诺购买股份的总和小于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原来意图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认购股份时,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而不应当采用口头的形式。

二、缴纳出资

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对于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当立即缴纳出资;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分几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当立即缴纳首期出资。

如果发起人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则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在此基础上将其折合为股份,并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实物由发起人所有转为公司所有的手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知识产权转由公司行使的手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由公司行使的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出资,是发起人的重要义务,发起人在签订发起人协议时应当予以明确,并规定不缴纳出资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当发起人不依法缴纳出资,违背其承诺时,就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三、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以后,就应当选举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使公司能够顺利成立,并确保公司成立以后的正常运营。

四、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后,董事会就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旦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因此,申请设立登记,是使公司成立的必经程序。

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应认购股份的法定最低限额的规定。

【本条释义】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在公司成立以后,发起人和其他购买该公司股份的社会公众都是该公司的股东,但由于该公司是由发起人提议设立,并由发起人具体筹办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种事务,因此,公司是否成立,以及公司成立初期的运行,发起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发起人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不认购股份或者只认购少量的股份,那么,发起人对公司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只承担很小的责任,这样很容易使发起人不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就设立公司,甚至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欺诈活动,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如果发起人不出资或者出资很少,那么,他们就会因为与公司没有多少利害关系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漠不关心,这就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为了保证公司的顺利成立和正常运营,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来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其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加重发起人的责任,为此,本条规定了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定最低限额,即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是指所有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总额,而不是某一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设立公司时,即使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很少,但如果其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很多,所有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数达到了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就符合了对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要求。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这是原则。但是,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规定了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则应当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起人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起人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指专门表达募集股份的意思并载明有关信息的书面文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以便社会公众知道发起人募集股份的意图并了解相关信息,从而达到吸引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目的。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公之于众,也才能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发起人或者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募股。

对于采取什么方式公告招股说明书,本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但证券法明确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而且证券法中也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因此,招股说明书在依法经核准以后,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某一特定报纸、网站等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二、发起人应当制作认股书

为了便于社会公众认购所发行的股份,发起人还应当制作认股书。认股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发起人依法制作认股书后,认购股份的人应当在认股书上填写所认购股数、金额、自己的住所,并在认股书上签名、盖章。

三、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认股书是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认股人填写认股书是一种承诺的行为,因此,认股书经认股人填写并签名盖章后,就成为一项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发起人和认股人都应当履行。这就意味着发起人有义务使认股人能够购买其所认购的股份,认股人有义务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如果认股人没有按照所认购股数足额缴纳股款,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为了便于广大社会公众知悉发起人、将要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将要发行的股票的情况,了解认购股份后将会享受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等,吸引社会公众认购股份,本条规定,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是指发起人所认购股份的总额以及每个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额。要求招股说明书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目的是让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的出资情况。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是指股票上所载明的每一份额的股份所代表的货币数额和发行股票时每一股的价格。要求招股说明书载明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目的是便于认股人认购公司的股票,计算自己所认购股票代表的公司资本数额及其在公司资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从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是指发行的股票中有一定数量的无记名股票时,该无记名股票的总共数额。无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在转让的方式上有一定的差别,所以,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总数,以便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有关的情况。

4.募集资金的用途。一般来说,招股说明书应载明募集资金的用途,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悉需求,并可以对投资的风险与收益有一个合理的预期。

5.认股人的权利、义务。一般说来,认股人的权利包括要求代收股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收款单据的权利、参加创立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的权利、要求未按期募足股份或者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发起人依法返还其股款的权利等。认股人的义务包括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的义务、不得擅自抽回其股本的义务等。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认股人的权利、义务,目的是为了使投资者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一旦认购股份,便与公司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于其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使股份的募集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