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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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9)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些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由于残疾人在身体和心理上的缺陷,他们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参与社会的竞争,在就业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的实现,国家应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以减轻或者消除对残疾人在就业中的外界影响和障碍。我国目前有近6000万残疾人,平均每五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关联到两亿多亲属,是当前社会生活中无法回避和不容忽视的问题。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600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两亿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劳动就业”中对残疾人就业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四款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2007年******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本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保护更加全面、周到,有利于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实现。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根据相关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适用规则】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及《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他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的规定。

【本条释义】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包括进行就业调控,如这里所讲的“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这些金融政策有利于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实现。一般认为,金融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率、利率、再贴现、中央银行再贷款等,还包括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性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通过各种金融政策工具的有效使用,可以对经济进行调控。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是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与日俱增。只有当经济发展产生了更多的劳动力需求时,就业状况才能得以改善。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刺激中小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有利于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2003年《****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从扩大就业再就业的要求出发,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规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就业方式上,注重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因此,中小企业可以吸纳较多的劳动力,应着重发展。但是,虽然中小企业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是也遇到了很多问题,融资难是核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融资是通过信用交换形式吸收资金、集中资金和分配使用资金的活动,是资本市场的主要内容。但是,由于中小企业本身风险大、可以提供的担保少以及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管理不完善等原因导致银行惜贷、融资渠道不畅通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此,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作出详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股票、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发展中小企业合作金融等方式,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有利于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中小企业促进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可以使自主创业人员获得创业的启动资金,解决资金难题。另外,还可以把小额信贷与支持性服务结合起来,如提供有一定补贴的管理和技能培训,帮助寻找和利用资源,提供新技术和市场服务等。

【适用规则】

由于一些中小企业贷款后的高倒闭率和高违约率,使得银行难以遵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最终导致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贷款。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部分中小企业应当增强诚信意识。银行应在风险控制和审核的基础上,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规定了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目前,城乡劳动者还不能同等地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在市场准入、就业管理、劳动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还不尽相同,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虽然我国大部分城市已经取消了对农民工的行政性限制和歧视性收费,但在极少数大中城市仍然存在;另外,在工资待遇方面歧视农民工,表现为相同生产能力的工人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使得同工不同酬;部分企业主故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农村劳动者设置就业壁垒等,这种现象所产生的弊端是:第一,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城乡就业不平等有违公平原则。第二,不利于社会稳定。城市居民在就业、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与农民劳动者相比具有很多优势,农民劳动者与城市居民间容易形成心理障碍,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第三,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城乡劳动者不平等的现状阻碍了城市化进程,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因此,****中央、******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加快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征地、户籍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这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多,不能单纯依靠发展大城市来吸纳农村人口,必须依靠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来解决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既为城镇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活力,促进了城镇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又开辟了农民增收的新渠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将发展小城镇作为新时期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既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使农民致富的重要途径,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可以发挥城市的聚集效应,包括产业聚集效应和人口聚集效应。我国多数小城镇现有人口规模小,经济发展空间较大,吸纳就业能力较强,可以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提供现实需求。另外,多数农民是在搞好土地承包的同时,兼营二、三产业,相当数量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还不完全具备离开土地进入大中城市的条件。因此,在发展小城镇的过程中,可以给农业富余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城市就业压力。

第三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建立可以实现在城乡协调发展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公平的竞争规则,消除过去存在于劳动力市场的种种制度性的差别、歧视和障碍。采取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就业管理政策,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地区间实现自由、合理、有序的流动创造公平、公正和充满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也要看到,面对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流动给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治安等造成的压力,政府对农业富余劳动力的流动管理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共同配合,创造有利于劳动力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适用规则】

由于户籍制度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城乡二元结构仍将存在,因此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实现,因此本法中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增长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的规定。

【本条释义】

第一款规定了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大量人才向大中城市集中,造成“孔雀东南飞”,各地就业不均衡。按照平等互利、加强合作、资源优化、共同发展的原则,发展区域经济,进行区域协作,形成区域合作、互动、多赢的协调机制,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目前,我国已有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经济区域,发挥优势互补功能,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同时,还要通过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战略,鼓励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