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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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9)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有的职业中介机构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给劳动者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件,或者要求劳动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有的职业中介机构则是代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更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收取高额抵押金后卷钱消失,造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这些都是本法严厉禁止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是一条兜底的条款。是指与上述行为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为,它们也是职业中介机构禁止性行为规范。例如,职业中介机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也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适用规则】

本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将违法扣押、收取的证件、押金退还劳动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本条主旨】

本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实行失业调控作出了规定。

【本条释义】

目前,我国劳动力总量上供大于求,就业结构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城乡就业结构、产业就业结构、所有制就业结构需要进一步调整,劳动力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不适应就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由于供给超过需求而产生的需求不足性失业现象在我国城镇还将持续一段时间。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必须采取多方面对策措施积极扩大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同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快捷、灵敏的失业预警制度。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首先,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体系,实行规范的、科学的失业登记办法。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对劳动力市场中就业、失业人状况的变化趋势进行动态分析监测。在对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就业形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就业和失业变化,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其次,落实失业调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和相应措施(包括金融、财政、税收、物价、发展规划、产业规划、人口规划等方面的政策),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就业局势不稳定问题。当失业监测系统监测到的失业率等相关指标接近或达到预警线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发出失业预警报告,启动调控应急预案。失业预警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调控措施,对失业源头进行调控,预防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努力缓解失业压力,防范经济和社会风险。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增强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对于受国内国际经济形势重大变化直接影响的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和企业,要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力度,确保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效应,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一般来说,在失业预警期间,正常生产企业不得无故裁减职工,不得无故解除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劳动合同,对合同到期的应至少续签半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半停产企业经职代会和工会协商,可以采取减薪不减员的办法,减少失业对社会的冲击。

失业调控是政府解决失业问题的重要手段,目的是把失业率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失业调控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地了解失业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建立就业和失业的评估制度,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时,对预期的就业效果进行评估,如果可能导致较高失业率,必须有相应的失业保障措施,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适用规则】

根据本法的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及时确定或调整失业警戒线,在失业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努力减缓失业人数增加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本条主旨】

本条对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一、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是国家劳动就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了解和掌握我国劳动力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劳动力市场分析、劳动就业失业情况监测监控的主要手段,是政府作出劳动就业行政管理决策的依据之一。劳动力调查是对劳动年龄人口的就业状态进行的一项抽样调查;是国家搜集就业数据,反映就业情况变动的一项基本统计调查制度;是了解经济运行态势,分析经济形势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

根据******的有关规定,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更好地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决定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

1.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2.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和方式。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首次调查始于2005年11月,目前已经稳步推进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查。

3.劳动力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具体调查内容由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批准。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为满足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可增加调查样本,所需调查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4.劳动力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部门及调查对象密切协作和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工作。要精心制定方案,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二、国家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国家建立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实现劳动就业社会化管理,保证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的实施,为国家掌握社会失业状况,适时推行和调整就业政策提供第一手的信息资料。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7号)规定,要求建立规范的就业登记制度。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的工作流程,加强对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管理。要逐步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及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结合的机制,形成规范的就业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这就是说,我国先前的失业登记仅限于城镇失业人员。但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反映就业情况。比如,外来劳动力中的失业人员、不愿进行登记的失业人员和已经登记失业但实际处于隐性就业的人员还不能得到完全反映。所以,还需要按国际通用做法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通过科学设计调查方案,采取抽样调查的办法,获得调查失业率的数据。

根据《******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国家要建立覆盖各类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城镇失业登记办法,把各类学校未就业毕(肄)业生、企事业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失地无业农民和其他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建立覆盖城镇各类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方便失业人员登记,及时了解失业人员动态变化情况。同时,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国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就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义务

本法的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内容。

【适用规则】

劳动力调查统计作为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劳动力调查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劳动力调查统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都要如实向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提供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所需要的情况,确保各级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能够获得准确的劳动力供求信息,为就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另外,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所获得的全国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的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