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培训的形式多样
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者提高技能水平为目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职业培训的形式可以多样,按照性质划分,职业培训可以分为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就业前培训,又称岗前培训,是指第一次就业之前的劳动者,为使其获得从业能力而进行的职业知识、技能等的培训。就业前培训体现了“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这既是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保证正式上岗的劳动者经过了相关的培训,掌握了一定的从业技巧,同时又是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要求劳动者在就业前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掌握必要的技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就业前培训应该是灵活的,强调就业前培训,不是说一定要劳动者参加有关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一些技术工种主要由职业教育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些非技术工种,技术性较差的操作性工种,可以由用人单位组织培训。在职培训,又称岗位培训,是对已经就业的劳动者按照岗位工作需要,以提高劳动者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为目标的定向培训。在职培训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劳动者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在职培训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转岗、晋升等资格的达标培训;二是根据生产工作发展需要进行的各种适应性培训;三是提高培训,对已经胜任本岗位工作,又有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条件的在岗人员进行的培训。再就业培训,就是对已就业但后失业的劳动者,为提高其就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以便重新就业而进行的职业培训。我国在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企业失业职工逐年增多,企业富余职工也大量增加,多数富余职工待岗放长假。失业和待岗劳动者是企业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一大难题,为此国家进行了再就业工程。再就业工程包括利用各种就业服务设施和培训、安置基地,通过职业指导,为失业职工介绍职业信息和求职方法;通过开展转业训练,提高再就业的能力;通过提供求职面谈和工作试用,促进双向选择;通过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生产自救;通过政策指导,鼓励、支持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就业培训是再就业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失业和待岗劳动者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所进行的开办小企业或自谋职业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创业培训的对象可以是下岗失业人员,也可以是院校毕业生、农村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人员或返乡创业人员。只要有创业愿望和一定的创业能力,这些人都可以申请参加开办企业的培训。培训后实现创业分为创办企业和自谋职业两种形式。前者要在工商部门办理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后者是指在工商部门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或在社区举办非正规就业组织。创业培训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是促进社区服务业和小企业就业的一项新举措,是职业培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培训与就业最直接的结合点。
三、强调鼓励劳动者自身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能力和就业能力是国家承担的重要职责,在国家创造职业培训的大环境、硬件设施、软件配套的情况下,要真正实现职业培训的目的,离不开劳动者本人的积极参与和努力学习。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不仅要办好针对特定对象的免费职业教育,而且要引导劳动者自己参加符合自身发展的缴纳一定费用的职业培训。
【适用规则】
我国的职业培训体系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开展职业培训的机构有多种,职业培训涵盖各个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好职业培训工作。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企业承担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我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方、各类企业对劳动者职业能力的要求各不相同,面对数量巨大、门类繁多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要求,国家不可能全部包揽。我国一贯鼓励企业和行业举办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1985年《****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发展职工技术教育事业,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要倡导各单位和部门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这些学校除了为本单位和部门培训人才外,还可以接受委托为其他单位培训人才招收自费生。《******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提出,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必须采取大家来办的方针,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发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目的、有组织、按要求认真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这既是国家所倡导的一项政策,也是企业发展的需要,还是企业的职责和义务。第一,国家一贯鼓励企业和行业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规定,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国家专门印发文件,对明确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包括:(1)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岗位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适应性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企业富余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的各类文化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2)企业要强化职工教育和培训,突出创新能力和技能培养,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鼓励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切实提高职工技能素质,提升职业竞争力等。第二,企业通过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素质,是一种直接的生产型投资,是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的有效手段。企业通过自主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能更好地适应企业岗位多样性的要求,对企业而言效果更为明显。同时,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职责,企业要从培训设施、师资队伍、培训经费、组织管理等方面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建设。
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直接目的就是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服务。因此,我国一贯主张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坚持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规定,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因此,本法也要求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产教结合不仅是对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出的要求,也是对企业提出的要求。
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对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都有相关的规定。《******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八部委”共同制定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也都对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作了规定。国家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按照《******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二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三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四是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五是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六是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七是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八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九是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适用规则】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这是我国职业教育领域中一贯的政策,政府有鼓励、指导的职责,同时也是企业的一项权利和义务。为保证企业内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正常开展,防止企业为降低成本,忽视企业内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依法使用。
第四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预备制度的规定。
【本条释义】
按照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有关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从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出发,同时为缓解就业压力,调节劳动力供给,我国从1997年开始建设一种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199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